清初题本中体现出的科举制度——以顺治年间科举题本为例
2010-08-15曾婧
曾 婧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题本作为正式的公文始于明永乐二十二年 (公元1424年)。《明会典》卷二百一十二记载:“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具有奏本。”清代沿用明制,但使用范围的规定更为严格。
作为明清时期各级官员奏报政事使用的公文文种,题本的使用相当频繁且广泛,对研究当时的社会状况、政治制度等都是真实可靠的材料,本文只以顺治年间处理科举事务的题本为研究对象,试对清代早期的科举制度进行分析。
一、顺治年间会试已有南北中分卷出现。
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正月初九,兵科给事中魏裔介在题本中写道:“为南北分卷宜公,人才庶无淹滞,仰乞敕部确议,以立经久之制事。”其后为了论述南北分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题本中以明朝分南北中卷以达到公平取士开篇,同时提到:“我朝丙戌、丁亥、己丑三科奉旨凭文选取,不必分南北中卷。至壬辰科礼部有分别南北中卷之请,疏内开进士四百名,南卷取二百三十三名,北卷取一百五十三名,中卷省分未全取一十四名,业已行过一次矣。”其后,又进一步指出由于分卷未有定制可依,尚存在乡试、会试南北分卷的省份划定不一等问题,影响公平取士。题本后披红:“礼部速议具奏。”通过这一题本,可以清晰地看到清代初期开科取士并未实行分卷,但壬辰科在礼部要求之下承袭前代之制,采取了南北中分卷的方式,可见分卷方式确实可行,只是未有定制导致诸多不便,由此可以推断出,顺治时期科举分卷成为定制已经是大势所趋。
事实也确实如此,顺治十二年,将中卷并入南、北卷,实行南北分卷。此后中卷时分时并,有时南、北、中卷内再分左、右进行录取。直到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下诏,确定了分省取士的办法取代之前的南北分卷制度,按照各省应试人数酌情确定该地区的进士名额。
在清朝建立初期,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巩固刚刚建立的统一王朝,统治者很注重调和南北矛盾,而借鉴前代制度在会试中采取分卷,既有利于广泛吸纳人才,又照顾到偏远地区的情绪,在很大程度上对提高整体的教育水平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中卷的时分时并,以及分卷之下再分左、右进行录取,又体现出了制度的不断调整和自我完善。为了更好地实现政治势力的合理分配,统治者将分卷制度进一步细化到各个地区,再到各个省份,最终形成分省定额取中的制度。
清代初期的南北中分卷制度,既体现了对前代的继承,也在其中孕育着向分省定额的取士制度演进的契机,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时期。
二、科考制度进一步完善
(一)严格的科场考律
顺治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礼部尚书胡世安所上关于磨勘乡试朱墨卷事的题本中,明确提到:“案查顺治八年七月内该臣部题前事内称,旧例各直省取中举人朱墨卷解到部科会同磨勘,凡内外帘官及举人应议处者,俱照事情轻重拟议题请。又该臣部条议,凡正副主考官、分考官磨勘出字句可疑及文体不正者,照卷数多寡,各分别罚俸降革,举人分别轻重罚科斥革。又臣部题定科场条例一款,题目字句不得错落及违式等项,例应贴出不誊。”
由以上文字可以看出,顺治时期科举考试中,考生在考试时必须要小心遵守各种条例,小到错字漏字,大到违反定式,都会招来处罚。而对于中举人的朱墨卷,还要送入京中会同磨勘,一旦发现字句有可疑之处或者是文体不正,不仅该举人要受到严惩,连带其正副主考官、分考官也要受到罚俸禄甚至降级、革职的处罚。仅仅是科举中较低级别的乡试已经有如此严谨的规定和处罚条例,对考生动辄处以重罚(革除举人之功名),而对于将其点为举人的考官,朝廷一样是严惩不贷,即使是一次偶然的失职,也难逃处罚。在题本的下一段中,就是对三名举人及其考官的拟处罚办法。题本后披红:“是。依议行。”可见,对科举中的任何违例现象,其惩罚措施是被严格执行的。
(二)完善的阅卷制度
在顺治朝科举提本中,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阅卷过程的严谨。顺治十二年二月初七,胡世安题本中全文引述了户科给事中宋牧民对科场条例提出建议的题本,其所提建议共四项:对读应通文义、发还落榜试卷、循例开送房官、磨勘详细注释。其中针对阅卷提出的就有两项——发还落榜试卷和磨勘需详细注释。
落榜的试卷发还考生进行查验,磨勘时要详细注释,这些都对阅卷者的水平和态度是很大的考验,也是一种积极地保护考生权益的有效措施。虽然执行上会带来很多不便,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绝对是利大于弊的。落榜试卷如果随意处置,必然造成阅卷人员的侥幸心理,只要选出足额的入围试卷,其他可以散漫对待,而规定了落榜卷发还考生本人,就能让考生查验试卷的批改情况,大大降低了阅卷官员的侥幸心理和出错几率。磨勘时详细注释,既给阅卷官员一个深思熟虑的机会,也是考验其能力的一种方式,更对下一轮的磨勘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提高阅卷的质量。
还需注意的是,胡世安在题本中一一评述了这四项建议,除认为第一项不妥外,其他三项都已有条例在案不需更改,只是在执行上仍需要进一步落实。由此看来,顺治时期为了保证科举考试的顺利进行,方方面面都是经过慎重考虑,基本做到有条例可依,防止在人才选拔的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三)严肃的处理措施
清代科举制度中,对于违例者的判罚从重从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科场的舞弊,保证科举选拔的公平公正性。
顺治十二年四月初四,河南巡抚亢得时上题本汇报了对于找人代笔得重武举榜首的李威、代笔者王弼和中间人刘汉三人犯的犯罪过程及三人充军烟瘴地的判刑结果。虽然该题本的本意是征询判决结果是否合例,但也从中可以看出顺治朝科场严明,此类案件受到重视,办理也是高效快速,使弄虚作假者蒙混过关几不可能。
对比现今的高考制度,清代科举毫不逊色。考场上严惩作弊,考试结束后朱笔誊抄试卷,如能幸中,试卷还需送京中磨勘,一旦有任何违例之处,除考生受到处罚外,考官也要被牵连。而对试卷中的字句、格式的错误进行处罚,比之当今考试更加严苛。
总之,清代初期科举取士,既有制度的保障,又有处罚的警示,对开科取士的公平公正性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对当今有借鉴意义。
三、科举制度之弊病已有显现。
在清代科举中,除了在考试中有舞弊现象,在其他环节中也会由于制度的缺陷造成的一些弊病,而在清代早期已经有所显现。
(一)额定取士隐含弊病
清代科举采取了额定取士的方式,这本来可以说是一种制度上的进步,但是在顺治年间,已经暴露出其中的一些问题。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告诉我们,在职场上应该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激励机制,就航标船舶运行服务外包而言,我们在已经制定了船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期间应该对外包公司明确提出建立相应的薪酬机制,实行船员工资和绩效奖励相结合的办法,实现有效激励,如按任职岗位、适任资源、工作能力和绩效确定不同的奖励,避免吃“大锅饭”现象。
顺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礼部尚书恩国泰对查出江西乡试多送幅榜一事以题本汇报。按照规定,乡试中,按每十名举人准许录副榜一名,但是仪制司理事官计算时将中举者名额弄错,直接导致江西呈送副榜多了两个。虽然是一个小的失误,但是也可以看出在清代初期按照定额取士的过程中,存在着将额定数目基于虚假数据进行计算,使之得以增加的可能性,一旦为有心人士所利用,就会造成表面公平、实则不公的混乱局面。
如何在计算和分配名额的过程中,保证公平,杜绝差错,是额定取士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科举“冒籍”已经出现
顺治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刑部尚书海图在题本中汇报了岳州千总、黄州黄冈县人易为斌冒充蕲州武生参加武举并中举之事及拟定处罚办法。一个已经通过武举步入仕途的官员,竟然可以通过伪造籍贯再次参加武举考试,幸中四十八名并将进京会试,如果不是他告假时说出实情,当地巡抚还不知此事,而刑部也不可能借此查出其冒籍之事。
上述题本可以说是“冒籍”现象在科场泛滥的一个先兆。假使易为斌没有在告假时说出实情,又或者巡抚、吏部等相关官员被其买通,那么冒籍之事就有可能被掩盖过去。实行南北中分卷制时,“冒籍”已然出现,在发展为分省定额取中制时,录取名额进一步细化到各个省份,为了能够在考试中获得更大的中式机会,该现象只会更加猖獗。
史实也的确证明了这一点。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完成的周钟瑄《诸罗县志》“风俗志·汉俗考”记载:“内地稍通文墨而无籍者,皆以台为渊薮,训蒙草地,或充吏胥,辍八比未久者,岁科犹与童子试。”《诸罗县志》“学校志·总论”中记载:“诸罗建学三十年,掇科多内地寄籍者,庠序之士,泉、漳居半,兴、福次之,土著寥寥矣。”可见偏远地区中式者,多是有关系得以寄籍的科考“移民”。
清代科举取士从南北中分卷制度逐渐发展为分省定额取中制,本意是为了照顾到偏远地区,对一些地区特设中式名额,从而达到在广泛选取人才、安定人心的目的。但是由于边远地区的人文水平较低,人文水平较高地区的考生为了减少竞争,增加中式机会,纷纷冒充边远地区籍贯参加考试,反而加剧了区域和民族间的矛盾。
为了维护科举的公平公正,同时确保边疆地区的安定、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清代统治者都不遗余力地对“冒籍”现象进行查处,却是久禁不止。究其根源,可以说,只要存在地区间教育水平的差异,进行地区定额取中,就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对于现在仍然屡见不鲜的“高考移民”现象,也是同样的道理。为了照顾到各个地区的考生,录取时就存在着宽严度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无法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
(三)福利制度激化矛盾
顺治十三年六月十四日,礼部尚书胡世安陈述学政要款的题本中,有严廪膳、慎衣顶两条,在论述其必要性时,也暴露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弊病。廪膳、衣顶可以说是科举制度下对特殊考生的福利待遇,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却有人利用制度之漏洞,或成绩平平,却享受政府的廪膳;或年纪轻轻,便以衣顶之名为护身符,可以说,这样的先例一开,不仅混乱科场,也难以达到照顾特殊考生的目的,增添了社会矛盾。
由此可见,本来是造福于考生的福利制度,却由于自身规定上有所欠缺,导致实行时不仅不能达到原有的目的,反而带来不好的影响。在顺治朝就暴露出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杜绝更严重的情况发生,既是科举制度之幸,也是考生之福。
顺治时期的科举制度主要是承袭前代之制略有改动,并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渡时期。从这一时期关于科举事务的题本中,可见科举制度自上而下受到广泛重视,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和问题的出现对之不断进行完善,其中的进步方面值得当今考试制度学习,而暴露出的种种弊病也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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