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献综述
2010-08-15许菁
许 菁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公司治理结构的文献综述
许 菁
(兰州商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现综述当前国内外文献中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论述,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定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公司治理;治理结构;管理结构
1 公司治理结构的历史演进
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初建立是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而形成的,它始于1600年、1602年英国和荷兰的特许贸易公司。当时的这些特许公司已具有现代公司的模糊特征——资本形成公司资本,人人均可取得公司的资本股票,投资者可在交易所自由买卖股票,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人员经营制度。在这些特许贸易公司中,因众多股东无法介入公司的经营,故形成了股票所有权与管理公司控制权的分离,而因此产生“治理问题”,即如何建立一套使经营者对股东负责任的机制,如何确保公司经营者的行动准确地反映股东的期望[1]。
早期的特许贸易公司所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日后公司治理结构的构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在当时并未能够很好地解决特许贸易公司的治理问题,因为这种公司中并无行使股东权的机关——股东大会,即使少数公司中设有类似于股东大会的机构,也没有选举董事的权力。二十世纪初,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公司业务的日益复杂,一方面,股东缺乏参与公司决策的积极性和经营技能;另一方面,董事会需要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及时做出决策的必要权限,各国立法相应地缩减股东大会的职权,扩大董事会的权力。以“股东本位”为基本理念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开始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但当时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并没有脱离资本逻辑,只不过更适合大规模的、股份分散化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高度分离的现代公司的需求。
2 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
公司治理结构这个概念是从国外引入的,相应的英文单词是:“Corporate Governance”。西方有学者认为,公司治理就是委托董事,使之具有责任和义务指导公司业务的一种制度,它是以责任为基础的。1985年,英国《公司法》把公司治理描述为由董事会、股东和审计员三方构成的制度。1998年亚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理事会部长级会议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中指出: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应明确规定公司各个参与者责任和权利的分配,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也清楚地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它还提供一种结构,使之用以设置公司目标,也提供达到这些目标和监控经营的手段[2]。然而,目前国内外文献中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根据一些研究者的统计,国内外有关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多达20多种。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将给出的定义归纳起来,分为以下几类。
2.1 制度安排学说
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尔把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的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执行人员激励计划的一切东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随市场经济中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产生[3]”。
斯坦福大学教授钱颖一则提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于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获得经济利益[4]。
根据契约理论,李维安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激励等方面的内容。换言之,就是借以处理(治理)企业各种契约的制度[5]。
中国经济学者胡汝银在他的《中国需要公司管治革命》一文中写道,公司管治(即公司治理结构)是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为了股东、职员、顾客、供应商及提供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利益而管理和控制公司的一种制度和方法[6]。
2.2 组织结构学说
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中,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存在着性质不同的关系,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1]。
贾和亭等提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各种机构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衔接,还相互制衡,不是简单的上下级或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旨在于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督机构之间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使之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保证公司有效地运作[7]。
王峻岩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的一种模式。其最明显的特征是:根据权力分工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格局,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经营者与生产者之间通过公司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建立起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互相配合的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效行使其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权利[8]。
2.3 控制决策学说
奥利弗·哈特(Olive Hart)在英国《经济学杂志》上发表文章说到:“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没有明确设定。更确切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将如何使用[9]”。
张维迎指出,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的这样一些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10]。
实验用的人耳数据库为课题组拍摄制作的人耳数据库,共采集了30个对象,每个对象有11张不同的人耳图像。鉴于人耳生物特征具有刚性这一特点,因此课题组自摄的人耳库主要包括光照以及拍摄角度变化(包含正面、左面、右面、上面和下面,其角度变化在5∘~10∘范围内)。图2展示了人耳库中部分类别的人耳图像。
荣兆梓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涉及公司管理上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是一个建构于企业组织顶层的、包括表示法人意思和执行法人业务的各种机构在内的复杂而完整的机构体系,它是传统企业中从事对外经营和对内管理全套职能的单个资本家的替代物,是公司法人这个法律塑造的“灵魂”赖以依附的机构实体[11]。
2.4 相互作用学说
科克伦(Philip L Cochran)和沃特克(Steven L Wartick)从公司治理所包含的问题和内容入手,指出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的核心是:(1)谁实际从公司决策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又应该从公司决策或高层管理阶级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他们认为理解公司治理包含的问题,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一种方式[9]。
公司治理结构有多种定义,多种内涵,前文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治理结构的不同表述。吸取西方公司治理理论的成果,结合我国实践,概括起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公司治理结构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契约关系,又是一种权利的制衡机制。
3 国外研究动态
威廉姆森(1975)曾提出了“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概念,这与公司治理的概念已相当接近。而最早出现“公司治理”概念的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关经济学和法学的文献中。如果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一书中指出,“股份公司中的经理人员,使用别人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不可能期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合伙人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或多或少地疏忽大意和奢侈浪费的事总是会流行”。这实际上已触及到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代理问题,这源于经理人员与投资者之间潜在利益的不一致性。
伴随着开放型公司的不断涌现,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日益明显,代理问题至今已相当突出。法玛和詹森(1983)比较分析了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分离程度,并概括出开放型公司需要使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相分离的原因主要有:(1)专业知识的作用;(2)分散的剩余索取权的作用;(3)董事会和决策科层制的作用[12]。
特里克(Tricker)认为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是一种说明责任,而董事会的责任是确保公司有效治理,其智力公司的活动包括指导、参与关键行政决策、监督、说明责任等四项主要活动[13]。
哈特(Hart)提出,只要存在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是代理问题;第二个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契约解决。标准的委托代理模型是假定签订一份完全契约是没有费用的,然而,实际签订契约的费用很大。交易费用的存在决定了所有当事人不能签订完全的契约,而只能签订不完全的契约。而在契约签订不完全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确实有它的作用[9]。
青木昌彦(1995)认为内部人控制是转轨国家公司治理所固有的一种潜在的可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中演化而来的。而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控制,需要建立起对企业的外部监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14]。
由于各国经济制度、历史渊源、市场环境及其他条件的不同,公司治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莫兰德(1995)区分了公司体制的两种主要类型:市场导向型体制和网络导向型体制。前者是外部市场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主要作用,其典型存在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如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后者公司股权集中,集团成员起重要作用,这在日本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占有优势。
查克汉姆(1994)研究表明,家庭拥有的股份所有权在美国占很大优势,在日本则是金融机构等大股东起主要作用。莫克等人(1988)提出的证据说明:当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股份所有权比例在0~5%之间时,企业盈利能力开始上升;当该比例上升至25%时,盈利能力开始下降;当该比例超过25%时,盈利能力又开始上升,尽管其速度很慢[16]。
由此看来,西方学者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对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的研究,目前更多经济学家则把研究的重心转移到公司控制对市场、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上。
4 国内研究动态
国内学者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在1994年以后,在确立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之后,张维迎认为,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依存于控制权结构,即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17]。
林毅夫提出: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以及具体的对于控制权的监督机制比较来看,任何一种现有的公司内部治理模式都不能无条件地应用于所有的公司经营环境中,也没有一种包治百病的监督机制可单独起作用。一般说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方式,因经济中技术条件、规模经济和法律框架的差别而不同[18]。
吴敬琏则认为:各国公司制度既有共同规范,又因各国市场经济环境不同而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各有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上,一个好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具备以下性质:第一,所有权与控制权在企业主与经理人员之间适度分离,以便公司领导人有充分的自主权以实现有效率的管理;第二,企业领导人应当充分了解股东、职工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期望,并有充分的动力去努力实现这种期望;第三,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应当掌握关于公司运作的充分信息,以便判断他们的愿望能否得以实现,同时拥有充分的权力和手段,能在经理人员未能实现自己的愿望时采取果断的行动进行干预[19]。
范福春从产权改革入手,指出:理想状态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是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公司股东与经营者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状态的具体体现就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基础上各司其职、各展其能[20]。
杨瑞龙强调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主要作用。认为产权是订立企业契约的前提。企业治理结构主体多元化是产权内涵的逻辑延伸。企业的团队特征表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同时提出国有企业要摆脱“股东至上”的逻辑,遵循“利益相关者合作逻辑”,使国有企业由原有的“单边治理”过渡到“共同治理”。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于责权利统一基础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21]。
何玉长强调产权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必须区分和落实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和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22]。
卢昌崇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对政府管制的替代。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弊端使国有股过分集中,导致政府对企业的过多干预,因此,国有企业改革要降低国有股的比重[23]。
可以看出,国内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上,强调产权明晰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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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246(2010)12-01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