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实现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的理论背景
2010-08-15冯冰
冯 冰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公司 鲁宁输油处,山东邹城273500)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深化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就要正确处理我国收入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关系。效率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公平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公平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推动公平的发展。
一、不同视角下对公平与效率的理解
1.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公平的含义虽然内容很多,但是归结起来有三点:一是起点公平,二是过程公平,三是结果公平。所谓起点公平是指机会均等,竞争者大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所谓过程公平,就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法律面前、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搞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杜绝寻租和弄虚作假的行为等等。所谓结果公平,经济上主要是指收入分配上的公平,即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合理的区间,防止贫富两极分化。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三者之间最重要的是结果公平,因为起点和过程都是为最终的结果服务的。
效率就是产出与投入的比。生产、劳动总要有投入,投入愈少,产出愈多,则效率就愈高。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之所以要追求效率,主要是因为资源的有限性和竞争所致。一定时期社会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都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要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获取更多的价值和效益,就必须实行优化配置,讲求效率。同时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或社会竞争中不致落伍或被淘汰,劳动者也需要不断地提高劳动效率。效率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效率是指生产(服务)效率,广义的效率是指工作效率,即一切活动的效率。
2.社会和谐视角下的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公平主要指公正和平等。公正就是尊重事实和公认的社会准则,不偏不倚,无差别、无歧视,以同一准则而不是凭少数人的意愿、利益或好恶对待人与事;平等就是按一致的、同等的社会规范和标准使社会大众享有同等的地位、机会和权利,排除任何专属于个别人或个别利益集团的特权与垄断。公平观是社会成员对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成员思想意识上的反映,属于一种主观认识和感受,受价值主体意识的影响。因此,它具有主体性,属于一种价值判断。公平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为基础,一定历史阶段的不同阶级群体形成相应的社会意识,得到法律保障,这些意识也都将分别体现在条件、地位、机会、处理原则、人际关系、分配、收入、消费、生活层次等方面,因此具有客观性、历史性、阶级性的特点。
对于效率的内涵,西方古典经济学早先比较一致地将局限在资源有效配置的范围里,把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作高效率的准则;效用学派在资源最优配置的基础上又掺进了主观判断和边际分析的因素,强调效用的最大化。这些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对效率的界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延伸到了社会范畴,现代社会的普遍观点已经将效率不仅只局限为资源配置的优化或社会生产的增长率,认为效率还应包括社会的发展以及环境、生态的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社会福利的改善和人的全面发展等等。
二、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历程回顾
对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我们党针对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任务目标,在不同时期确立了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不同指导思想。从克服平均主义,突出效率走向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的重大政策创新经历了四个大的阶段。
1.克服平均主义,突出效率
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前的一段时间,我们党在处理收入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上,坚持了克服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适当拉开收入差距,突出效率的原则。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效率与公平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这次会议为随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了充分准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克服平均主义,全会指出:“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
这些论述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如何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但在改革初期,强调“按劳分配”,“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无疑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
2.兼顾效率与公平
从1987年中共十三大到1992年中共十四大,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我国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这一分配政策将“个人先富”与“共同富裕”统一起来,既要重视效率,又要重视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效率与公平在这段时期里是被兼顾的,没有孰轻孰重的问题。一方面要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是二者的平衡点。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突出效率
从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到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党从十四届三中全会开始把“兼顾效率与公平”改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效率放在优先、首要的地位,公平放在兼顾、次要的地位。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样就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重申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是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于打破平均主义,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这种分配原则在实践上也会导致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后果,产生贫富差距。
4.更加注重公平,努力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从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到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为解决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党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有所突破,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协调并重。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员的共同富裕。”这时公平不再处于兼顾的地位,而是得到了应有的重视。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指出:“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用“更加”两字突出了公平的地位。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这就将公平与效率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是从实际出发对效率和公平关系认识的深化和完善。
三、新时期如何“更加注重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30多年来,党的分配制度从“先富论”到“共富论”的重大转折,深刻地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目前,收入分配领域“合理的”差距与扭曲的差距交织在一起,使收入分配关系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局面。据世界银行《2010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基尼系数目前已扩大至0.458。今后如能在福利政策和税收政策方面加以调节,基尼系数是有可能逐步降低的。2010年大致维持现有水平不再扩大,保持在0.45左右,2020年略有下降达0.40左右。其含义为最富有的25%的居民的收入,占了总收入的75%,这不仅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高于印度、印尼、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此外,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大大超过国际平均线和社会公平线。分配差距过大,既有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的必然,也有政策导向方面的教训。
在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时期,要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在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中,要较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是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土地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关系,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面也广得多。若初次分配出了大问题,就无法通过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达到公平。劳动报酬低,在增强产品竞争力、大幅度增加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提高综合国力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消极影响更甚:一是弱劳动过度依附强资本,劳动力大国的劳动者难以发挥积极性;二是导致消费需求严重不足,难以扩大内需;三是只能用大量劳动密集型产品占领国际市场,易出现巨额贸易顺差,产生大量国际摩擦,消耗大量资源,严重污染环境;四是维持了粗放增长条件下的高回报率,使企业和社会都缺乏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动力。新时期要“更加注重公平”,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需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反观同期我国财政收入和全国居民收入,是完全具备较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条件的。
2.在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关系中,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劳动报酬
这就要求:一要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关系,建立比较和谐的劳资关系。要着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资本收益大量挤占劳动收益的问题。二要建立职工正常的增资机制,使劳动者报酬能够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三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群众反对的是由于垄断、行政管制而产生的分配不均。一方面要限制垄断;另一方面要遏制权力渗入市场,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推进公共资源的产权界定。四要清除市场准入壁垒。各行业收入水平之所以差异较大,主要原因就是行业、职业间的流动性很差。为了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我们应当开放市场,使每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空间。
3.通过政府行为和政策效应,较大幅度地缩小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国民生产总值分配的两个环节,按劳分配,不仅包括初次分配,更包括再次分配。政府的责任,主要是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通过税收、提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转移支付等调节手段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解。要较大幅度地缩小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政府尤其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内地延伸,使农民和内地居民也能够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还应对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特别救助。当前,尤其要把增加农民收入问题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来统筹安排,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途径和方式,解决农民拥有的土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只能被锁定在收益最低的用途上,其价值被人为地抑制在十分低廉的水平上的问题,让农民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要形成城乡劳动者较平等的就业与分配制度,改变“同民不同权”、“同命不同工”、“同工不同酬”的歧视现象。
总之,按照十七大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未来的中国应当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要求我们在牢牢抓住经济建设的同时,应当注重社会公平正义,注重缩小贫富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