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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日本地税改革中的土地等级制度

2010-08-15

外国问题研究 2010年4期
关键词:等级制度细目事务局

刘 峰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北京 100871)

维新政府从解决财政问题出发,以重新划分土地所有权和革新地税缴纳方式为目标,在新政权成立不久,就开始推行地税改革政策。地税改革后,农民须按土地价格的 3%缴纳货币地税。政府要核定土地产量,结合当地的米价算出土地收益,然后按一定的利子率进行“资本还原”,以此来确定地价,明确土地所有者的地税负担。由于 3%的税率是全国统一的,所以每位拥有土地的农民须缴纳的地税,就取决于其土地的地价。

米价是通过计算当地大米市场三到五年中的平均米价得出,一定区域内是统一的,所以土地的产量就成为决定地税负担高低的主要因素。若要得到精确的产量,理想的办法自然是对每一块土地都进行调查,如同封建时期的“检地”及“检见”。不过限于当时的局势,政府实有心无力。首先,幕府时期的土地检查通常会带来贡租的增加,农民一向抵触,所以实行相当于检地规模的土地调查,需要以稳固的政权为基础,不然无法承受农民反抗的冲击,最后检地不成反失政权。维新政府刚刚成立,内忧外患缠身,没有强有力的暴力机关来支持检地。其次,日本地形山多平原少,造成耕地零散分布,如实施逐块检地,必耗时甚久。维新的各项建设及财政改革,均需要政府的拨款,而政府的财政严重依赖地税,所以地税改革须速度优先。

既然检地不可行,为了使土地产量调查在精确性和速度间保持一个平衡,政府起先让农民自己申报土地面积和产量,再由官员进行抽查,以核实农民的申报。政府采用申报方式的初衷是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减少地税改革的阻力。不过这种方式很快就行不通了,因为农民与政府间互不信任,农民不相信政府对土地的改革不会带来增税,政府也不相信农民会如实申报产量。

鉴于采取申报方式已经不能了解土地的真实生产能力,进而影响到政府对地税的征收,政府决心以有限的暴力机关为后盾,依靠土地等级制度,对各个府县进行地税摊派,强行推进地改。本文将主要讨论政府的土地等级制度政策与县厅的执行情况,论述土地等级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形,以及编制土地等级对地税改革及当时的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一、地方府县对土地等级制度的探索

土地等级制度源于地方府县对地税改革实施方法的探索。

地税改革需要调查土地情况,首先是丈量土地。在这个阶段,政府让各村选出代表,到县厅接受测量技能的培训。受训者在掌握测量知识后,回到本地,指导村民进行土地丈量。丈量结束后,村民将结果上报给县厅,接受检查。结束土地丈量工作后,就进入检查产量阶段,这需要一种相对有效的统计方式来快速查清土地的大致产量。由此,一些县尝试为土地编制等级,将生产条件相近的土地归为同一个级别,以此来提高调查土地产量的速度。

宫城县是早期完成地税改革的县之一。1874年 9月 30日,宫城县在对大藏省租税寮的请示中提到:“……按御旨意,测地位之厚薄、耕耘之难易,斟酌是否与民力相适。”[1]461那么宫城县具体是如何测量所谓的“地位之厚薄”的呢?在租税寮派到宫城县的两名地税改革督导员的《督导复命书》中可窥一二。《复命书》中写道:“该县土地情况复杂,境界交错,且土地旧有之贡租不明,现需正确丈量,制作地图。集合村内之地主,区别土地之贫瘠,编制等级,相互申报每岁产出收利。其多寡由一村公议舆论决定,甲 (等)地为几何,乙(等)地为几何,使各自得公平妥当。如有民欲减税则须一村合计其当否。若欲减少之税额达旧租税之二三成,则须调查其收获。对各村不合实际之实,集合郡内区户长及老农 (有丰富农业生产经验,熟知本地情况的村民),以公论定各村地味之厚薄。众议其等级,更设鉴定人之职位,查实地之收获。”[1]462从这段《复命书》中可以看出,宫城县厅的措施实际是土地等级制度的雏形。措施中包括按土地生产条件为土地分等;等级的确定需要地方基层官员与村民共同协商等规定。不过这时的土地等级制度,还仅是作为加快调查土地产量的技术性手段,且缺少细节上的规定。

山口县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地改,并得到了大藏省租税寮的认可。该县在 1872年 9月发布《有税地调查例》,核心内容就是使用“步引法”来划分土地等级。《有税地调查例》中规定需根据土地的沃瘠、生产所需的粪肥量,将土地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直到下下[2]409-410。对于如此划分等级的理由,山口县在《地券法预期略记》中写道:“步引”的意义是“土地有高低沃瘠之别,耕耘有难易之分,粪肥多少有别。虽甲田乙田略产同量之米,若同一视之,则必生地价之不当。然比较甲乙之地,依土壤之品味,进行步引,依此算出地价。”[2]412那么等级与等级间的差别是依据什么划定的呢?以上上、上中和上下田为例。《有税地调查例》中描述道:上上田是指“平地人家,麦菜种其外,两作相成,无水旱之忧。土壤上等,无需多肥”;上中田是指“较上上田,土质虽无差异,但或有水旱之忧,或地味劣之,需粪肥之力使之成熟”;上下田则指“两作地,土壤不宜,需粪料增加使之成熟,不免有水旱之忧虑。”[2]412由此可见生产成本及自然灾害频繁与否是决定土地等级的主要指标。

山口县和宫城县都属于早期完成地改工作的县,可以看出,编制土地等级对提高土地调查速度有明显的作用。但地方府县试行的土地等级制度还略显简陋,实际上是基于对土地生产能力高低的直观上的认识,将相同或相近生产能力的土地进行归类。这时的土地等级制度还是一种技术性手段,没有涉及以土地等级来分摊地税,这是与后期的土地等级制度的明显区别。不过地方府县的这种尝试,已经引起了中央的注意。

二、《地税改革条例细目》时期土地等级制度

(一)《地税改革条例细目》的出台

1875年 3月地税改革事务局成立,地改的领导机构有了质的升级。大久保自任事务局总裁,大隈重信为御用挂,表明地税改革成为政府当前政务的核心。事务局成立后,立即宣布要在明治9年完成地改。从实际的完成时间来看,这个期限仅是一个“口号”而已,不过即刻公布完成期限,还是对全国地方官有很大的震慑力,促使各府县一扫租税寮领导时期的观望态度,开始积极行动起来,地改事业从此步入快车道。

事务局在 1875年 7月8日颁布《地税改革事务局议定》。该《议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地税改革条例细目》(以下简称《条例细目》)。《条例细目》针对先期地改工作迟滞的原因进行了总结,内容包括督导员须知、土地丈量、土地等级、耕地产量调查、利子率及村费等,是地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由于事务局通过外派督导员加强了对地方地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所以在《条例细目》第一章《督导员须知》中明确了督导员的权限。《须知》中要求督导员尽量不要干预地方官可以独立完成的事情;对农民与县厅间的冲突不要轻易进行调节,而是要发回本局听候指令;相邻地区的督导员间要及时互通信息[1]558。根据《须知》来看,督导员似乎更接近于顾问性质,而实际上督导员直属事务局,在确定土地产量问题上给县厅施加很大压力,其作用远超过顾问。

《条例细目》中关于土地等级的规定在〈第四章检查耕地收获之事〉。该章第一条要求精查平均一反步 (日本旧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约合991.74平方米)的产量,依此逐级向上推算一村一郡一区,直至县全管区的平均产量。调查产量时,先由官员实地检查,了解土地情况,再咨询老农及顾问,判断某村应为何种等级,然后召集基层官员、顾问、鉴定人及村民代表等,共同商议等级合适与否;第二条,村内的土地等级要在实地检查和村民共同协商下确定,避免留有争议;第三条,确定等级后,要分别规定水田、旱田每一等级的相应产量。该过程需要与农民商议,并使之提交接受书,依此记载地价并登记[1]559-560。为了强调土地产量在计算土地地价时的决定性作用,事务局在《条例细目》的〈第五章地价调查之事〉的第一条就特意补充到:地价虽然取决于收获多寡、都鄙便否、人民耕作之难易、农业物种等因素,但终究仍要按照第四章查明的产量来确定地价[1]560。

根据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在《条例细目》时期,事务局要求编制土地等级要建立在对土地细致调查的基础上,调查方式是实地检查、老农判断以及与村民协商。土地产量并非依据对单块土地的个别调查,而是依靠等级体系来确定,以此来提高效率。《条例细目》中土地等级制度起到汇总土地信息的作用,是计算地价的一个手段。土地等级的顺序是由村内土地逐渐扩大至一郡一区直至整个县管区。第三条中虽然提到了要规定每一等级土地的相应产量,不过这时划分的等级并非是以摊派地税为目的的,所以等级对应的产量还是建立在地主与基层官员共同商议的基础上。从中可以看出,《条例细目》时期,事务局的方针是“紧中带松”,这也表现在等级制度虽已和产量挂钩,但仍未脱离技术手段的范畴。

(二)地方府县如何执行《条例细目》

对于《条例细目》中的相关规定,我们需要考察地方是如何执行的,督导员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里我们以岐阜县为例。

1875年 8月末,事务局派督导员来到岐阜县。督导员先向岐阜县厅表明了事务局的态度:“若拘泥于条例,欲笼络人心,则检查之际不免或粗或精,或过或不及,最终不得其果,必生偏倚。须先正检查之目的。”[3]278督导员口中的“目的”是指“吾政府以特权改革全国地税,基于地税额原理以明确赋税之本体。若有二三奸民,以此为不便,频发劳怨,应断然不被所扰,决行地改不辞万世。宜立无甚弊端之税法,是为改革之目的”[3]279。

督导员的这番训话主要是强调:第一,县厅在施行地改的时候,立场要明确,要站在政府一边,即人民的对立面上。事务局认为县厅作为刚刚发足的地方行政机关,为了稳定本管区,可能会笼络县民而放松对地税的要求。这样,县厅与县民关系的和谐化,就是以政府损失地税收入为代价的。所以督导员强调,是宽是苛的掌握标准,不在县厅手中,而是在中央。

督导员强调的第二点是事务局预见到地税改革会在确定土地产量的环节上,遇到村民反抗,县厅要为此做好准备。明治初期,新政府为摆脱内外压力而制定的发展目标与民众的实际生活是脱节的,是要以牺牲普通民众的生活为代价。政府官员与民众的生活环境、政治理念不同,自然也对地税改革有不同的理解。大久保利通等改革派官僚以国家前途为大任,理所当然地将普通民众为果腹而进行的抗争,直接划为奸民之举。而对农民来说为实行地改而宣传的国家大义是遥远虚幻的,因此官民冲突不可避免。事务局通过督导员之口,将即将发生的反抗行为定性为反国家、反民族行为,再配以“万世”、“无弊”等词,表达了政府为确保完成地改而不惜动用暴力的决心。

这番讲话的背景是在事务局刚刚出台《条例细目》,土地等级制度仍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而存在,还没有发展到地税摊派工具的阶段,那么在这个模棱两可的时期岐阜县是如何应对的呢?

由于地价是中央、地方及村民三方关注的焦点,所以岐阜县县厅提出地价应该与土地情况相符,各地因为生产条件的不同,地价的确定方式应该有所差别,要根据各地的习惯不同而调整利子率,以保证地价不失公平[3]281。面对督导员的严厉训话,岐阜县厅仍惦记着用利子调节地价,主要是有三个原因:第一,县厅自认对本县土地情况的了解自然要比督导员详细,调整利子率是计算出地价的正常步骤;第二,通过督导员的训话,县厅意识到在确定土地产量的时候会遇到阻力,为了弱化农民的抵抗,所以试图保留用利子率调整地价这一手段,进而调整地税;第三是县厅在试探事务局。虽然督导员的训话义正词严,并随后发布了对岐阜县的土地产量要求,但毕竟《条例细目》中没有否定对地价的再调节行为。政府在书面与实际态度上的差别,促使岐阜县在试探事务局的底线。

督导员要求岐阜县县厅按事务局公布的产量标准,重新调整该县每个土地等级对应的产量。由于当时该县的土地调查工作已经完成了近八成,如果重新做的话,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还需要花费巨资,所以县厅不同意重新调整。而且县厅相信已经确定的土地等级是合理的,理由是:首先,选拔了村内有土地、熟知地力并精于农事的老农参与等级评定,先按地图和估算的产量来商议土地等级,再去实地深入调查,最后完成等级划定,符合《条例细目》中的要求。其次,岐阜县采用的是标准村法。即先在一郡一区中进行精查,确定土地等级,以此为标准,将周边的地与之相比,进而确定等级,之后还要由区长和鉴定人再行检查。最后,岐阜县还制定了“土地交换规则”。规则规定如果甲认为自己的土地应该降等,而乙认为不应,若通过协商不能解决问题,那么双方交换土地,甚至邻村之间也可以交换[3]282-283。

从岐阜县与督导员间的交锋不难看出,由于《条例细目》仍将土地等级按技术手段处理,地方府县也就势按字面来理解《条例细目》,把等级当做调查产量的一个技术环节,只求反映土地的基本生产能力,以保证准确为目的。同样,事务局也是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试推行等级体制,需要观察地方上实际执行该制度时遇到的问题。岐阜县明显带有抵触情绪,这也代表了《条例细目》时期地方府县的普遍态度。事务局也发现,由于没有明确地对地方施加增产压力,地方报上来的土地预期产量并没有达到事务局的要求,进而使中央无法保证地税收入,这也是事务局随后推出《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的背景。

三、《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时期的土地等级制度

(一)《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的出台

《条例细目》并没有为地改工作带来质的变化,且其中多处强调的协商原则,也为地方迟滞地改,放松调查产量提供了借口。事务局认为有必要从质上更改土地等级的编制方法,使其脱离技术性色彩,完全成为摊派地税的工具。政府汇总了先期地改过程中各地的土地等级制定方式,同时总结了《条例细目》时期的经验,在经过了近八个月的观察后,事务局终于发布了《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以下简称《着手顺序》)。

在江户时代,关东地区贡租相对较轻,根据地税改革中“平衡税负”的原则,该地区的县厅就面临增加本管区地税的任务,所以地改进展缓慢。为了加快关东地区的地改速度,并借势推动全国的地改步伐,事务局在 1876年 3月颁布《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虽然该规定是以“关东八州”为对象,实际上事务局要求地方县厅都要参考这一文件来执行本管区的地改。

《着手顺序》由十二条组成,其中与构建等级制度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要求更加严格地对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官厅会在一定范围的土地中选取几个地点进行检查,以此来估算土地面积。《着手顺序》规定这样的检查点将由之前的三或四个增加至十个,其目的当然是为了防止农民过低申报土地面积。

第二条,规定编制土地等级是为了明确各类土地的产量,而不是依据产量来编制等级。编制等级的新步骤是先确定县管区内一个州的等级,再确定州中各郡的等级,然后是郡中各村的等级和村中各地的等级[4]455。

第三条,划分等级的依据及调整等级间的平衡。土地等级要以土地产量为基础,同时还需考虑土地之沃瘠、生产之便否、山川地形气候等因素。官厅在大致掌握土地的生产能力后,要确定一等土地每一反步是多少石,二等土地每一反步是多少,依次往下。等级确定之后,还需要有调整。比如甲村的土地条件明显好于乙村,甲村的一等地产量若为二石的话,乙村的一等地可酌情调整为一石九斗。官厅要按照这种原则,灵活调整不同州间的土地等级,以此估算一州的总产量[4]456。

第七条,确定产量时要参考旧贡租额。地改的原则虽然是将所有土地脱离旧有的贡租,看做无税地,重新赋税。实际上旧贡租的多少,对官员和百姓心理影响是很大的。地税改革工作中的困难,往往是由于新地税多于旧贡租而引起的。

第八条,县厅不可擅自调整地税。县厅在计算地价时,为了缓和与农民间的冲突,经常会调整产量、利子或米价等,意图降低地价,从而达到少征税的目的。对此,事务局规定产量是土地的真实情况,断然不可随意调整。农民为了减轻赋税,在申报产量时必会有所隐瞒,县厅需要还原真实的产量。调整利子或米价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不可随意使用。

第十一条,在划定等级以及产量和利子率时,应先让人民申报。如县厅认为不适当,则应督促使之改正,并使之承服,用严密的手续使之提交接受书。在提交接受书的时候需要谨慎,尽量避免日后引起纷争[4]456-457。

在这份《着手顺序》中,事务局的主要指令是:第一,等级倒置以及土地面积检查严格化;第二,县厅不可擅自调整地价,要听从事务局的指挥,做好和农民对抗的准备;第三,虽然农民会隐瞒实际产量,但申报方式暂不放弃。在与农民交涉等级事宜时仍要避免纷争和使用暴力。总结起来,《着手顺序》中土地等级制度的核心就是源于产量又高于产量。事务局认识到若完全脱离产量来制定等级,是不现实的。同样,完全依靠产量来编制等级也是不现实的。如前所述,获得精确的土地产量是不可能的,只能做到相对精确。退一步讲,即使产量可以很精确的测量,也不能依此来划定等级,那样的话又重新回到了按技术手段处理土地等级的老路,仍然无法确保地税总额。所以事务局的意图是参考各地区旧贡租的水平,再配合一定的实地检查,大致掌握该地区土地的生产能力,然后等待县厅上报本管区的产量。由于县厅上报的产量大体是有所保留的,所以事务局一般会直接将县厅报告的产量进行一定比例的上调,以使地税收入最大化。

单从这份《着手顺序》还看不出事务局的态度有多么强硬,至多是一个倒置的等级体系,此外还多处提到了避免激化官民矛盾。不过事务局对县厅施政的限制明显增加,这又必然会导致县厅和村民间的对立。《条例细目》和《着手顺序》间在编制土地等级和调整地价上的规定有明显差异,使得地方府县不得不揣测事务局的真实意图。茨城县对《着手顺序》的应对具有代表性,这里我们就以茨城县县厅的举动为例进行探讨。

(二)地方府县如何应对《着手顺序》

地方府县需要将《着手顺序》中的指令具体化,结合本管区的情况来制定等级体制。从租税寮时期到事务局时期,中央都是先命令地方县厅做出具体化的条文,然后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作为典型,让各个县厅参考。茨城县的《茨城县地位等级及收获地价调查顺序》在1876年7月被事务局选为典型[5]。该《调查顺序》中关于制定等级的规定如下:

第一条,在本管区内,按国、郡、区、村的顺序编制土地等级。国郡区等级数目不限,村内等级一般分为十等,受灾严重或特别贫瘠的土地可化为等外。第二、三、四条细化了按国、郡、区、村逐级向下编制等级的步骤。方法如《着手顺序》所规定,即郡区村都须先在所属管区内确定等级,然后再放在全县管区内进行比较。管区内的基层官员和郡村代表对结果进行投票,并安排熟知当地地情的村民为顾问,使之勘察适当与否。如有异议要再行审议,议定后编制等级并登记[4]493。

第五条,村内水田、旱田、宅邸等要分别制定等级。确定等级时要与地主协商,再由基层官员和地主代表检查当否,若有异议,则咨询老农或由区长、郡村代表等视察实地并审议,确定适当等级并登记。第七条,先确定土地等级,再调查产量。先评定土地的地力、位置、气候、往年收成及旧贡租宽苛等客观因素,然后估算全管区内水田旱田每反的产量。再依照已经评定的等级来推算全管区内各村的预计产量,然后让人民申报产量。官厅要根据实地情况,权衡并细致勘察,审查其当否,督责提高产量[4]494-497。

这表明村内土地等级的制定虽需要先与地主协商,但是若被上级认为不合适则需要重新划定,直到得到区长和郡村代表级别官员的认可。“农民申报”在这时已经形式化了,在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村内土地等级问题上,农民基本没有参与权,一切是依靠区户长、郡村代表等的商议。由这些人在村与村之间进行比较后,确定每一笔土地的等级,农民基本被排除在决定土地等级的过程之外。第七条更明确地说明,要在土地等级确定后再调查产量。对调查产量的要求,也不是基于对土地生产能力的详细调查,相反“估算”、“推算”等词多次出现。这是因为,中央对茨城县的产量要求已经确定,必须要摊派到各块耕地上,所以是否精查土地的产量已经没有太大必要。

第八条,调查产量后,算出地价。利子率虽然因为地况不同而有别,但一区一村内不应有太大差别,全管区应控制在六分之内,实地可酌情调整[4]497。《着手顺序》中强调了要慎重通过利子率来调节地价。据此,岐阜县县厅则规定小范围内利子率要统一,同时保留了在大范围内进行一定调节的余地,其实是对《着手顺序》中关于利子率不可随意调节的规定作了折中。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茨城县县厅积极落实了事务局在《着手顺序》中对编制土地等级的新要求。茨城县县厅看透了事务局的新等级体制就是摊派体制,因此完全去掉了《着手顺序》中有关人民申报产量、尊重民意、避免矛盾等掩饰性成分。农民申报产量的原则被形式化,等级和产量的确定都需要与地主代表、郡村代表协商,最后还需要区户长的认可。农民被剥夺了在编制土地等级过程中的发言权。从事务局选取茨城县的《调查顺序》为典型这件事情来看,事务局其实已经决定要强制摊派地税,也间接表明了地税改革要进入官民对立阶段了。

结语

维新政府推行地税改革事业是从财政需要出发的。新政府无力也无意继续幕府时代实物贡租的征收及分配体系,而是意图建立由明确的纳税责任人每年按时提供稳定货币地税的全新的征税方式,以此来提供政府运转及改革所需的资金。《地税改革法》的核心就是货币地税、固定地税额及固定纳税责任人这三原则。不过货币地税的背后是特权商人对农民的压榨,米价变动对农民的折磨;固定地税额引发政府向民众摊派地税;固定纳税责任人导致佃农失去稳定的佃耕权,以及农民对公有农业生产用地的使用受到限制等。地税改革起到的构建近代土地制度与近代地税制度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其过程充满了压迫与抗争,这也使地税改革成为客观结果近代性和实施过程暴力性的结合体。

土地等级制度是地税改革内在矛盾性的具体体现之一。《地税改革法》中,农民先申报官厅再检查的原则虽合理,却无法使政府有效地掌握全国土地情况,也无法保证地税收入,使政府陷入被动等待的境地,延误了地改的速度,实际上是一个缺陷。山口、宫城等地方县厅首先在实施地改的时候发现了这一缺陷,随后尝试为土地编制等级,为生产条件相同或相近的土地统一规定产量,逐渐形成土地等级制度。在《关东八州地税改革着手顺序》没有出台之前,等级制度一直是作为一种统计土地产量的合理手段被运用的。

如果等级制度能够被合理地执行的话,可以说是兼顾速度与准确性的措施。不过,由于事务局要求确保地税总额,使得地改所有相关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形,等级制度的变形最为严重,从纯粹的技术手段成为政府从上往下摊派地税的工具。等级制度的出现及后期的变形对地税改革有重大影响。

第一,通过利用土地等级制度,事务局建立了新的指挥体系以领导地税改革,得以大幅提高地改的速度并最终完成了“确保地税收入不减少”的目标,这也是土地等级制度最直接的影响。没有推行等级制度前,在掌握土地产量与计算地价的问题上,政府实际是被动的。政府需要等待地方府县统计管区的土地面积及产量,然后才能掌握各个地区的地税额。地方府县也同样需要等待基层官员与农民间反复交涉,才能确定本管区的面积和产量。依靠这种低效的指挥体系是无法确保地税收入的。

颁布《着手顺序》,提出倒置土地等级后,事务局完全掌握了主动权,所有的指挥都围绕着摸清基本收获—编制等级—摊派产量这个框架进行。督导员代表中央,在土地产量的问题上以降职、罢免等手段对地方官员施以高压,同时颁布针对农民的各种威慑性法令,使地税改革终于进入中央希望的前进方式,保证了地税收入。

第二,等级制度加速了土地集中,促进了全国土地交易及土地金融担保市场的形成。地税改革解决了幕府时代土地多重所有权问题,按一地一主的原则明确了土地归属,为土地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土地交易需要有公认的价格体系,即买卖双方都认可某块土地的价值。价格体系是通过土地间相比较产生的。如果将等级制度与地税摊派相剥离的话,土地的等级是与其地力或价值基本相符的。每块土地在标上等级之后,实际上等于被标明了交易价值,也由此为一定区域的土地建立了一个价格体系。

明确的土地价格体系会促进土地交易市场的活跃以及土地金融担保市场的逐渐成熟,可以使土地所有者,尤其是大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抵押以获得现金,对其他产业进行投资。地税改革的土地所有权明确化原则是土地交易及担保的根本保证,而等级制度的重要作用是使土地的价值更容易评估,使金融业者和土地所有者更明确地掌握土地价值,加快土地金融业务的展开。

第三,土地等级制度改变了村落共同体的生活模式,促进了日本农村社会中不同地域间的交流。土地等级制度是建立在土地间相互比较的基础上,不仅是一村内的土地,村与村之间,郡与郡之间也需要通过互相比较来确定等级。

以往以自给自足方式在村落共同体生活的村民,为了明确土地的等级,就需要关注周围村落的情况。同样,中央发出的通过比较来确定特定区域土地等级的要求,也使得基层官员须统计邻村乃至更广泛地区的土地情况。这样客观上促进了地区间的信息交流,拓展了农民的生活空间。在《着手顺序》颁布后,原先不甚往来的村民间,会因为其所有土地被确定了相同或相近等级而联合起来与县厅斗争,官民斗争的过程客观上加强了不同地域间的交流。

[1][日]我妻荣主编.明治初年地税改革基础资料上卷[M].有斐阁,1971.

[2][日]丹羽邦男.明治维新的土地变革[M].御茶水书房,1962.

[3][日 ]丹羽弘.地主制的形成与构造 [M].御茶水书房,1982.

[4][日 ]我妻荣主编.明治初年地税改革基础资料下卷[M].有斐阁,1971.

[5][日 ]近藤哲生.地税改革的研究[M].未来社,1967: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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