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研究
2010-08-15徐州工程学院田洪声
徐州工程学院 田洪声
1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法的确立
1.1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分为两种: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方式又可以称为事前认定,是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在不存在实际纠纷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着重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避免出现商标所有人与他人发生纠纷和盲目的攀比。
被动认定方式又可以称为事后认定,是在现存的实际纠纷权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对商标是否驰名所进行的认定。目前我国还不常采用,大多为西方国家所使用,这种认定模式的针对性很强,对行政机关解决权力纠纷有很大的帮助。
从国际情况看,国家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方式,这种方式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利用别人驰名商标来牟取暴利的机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哪种认定模式不能一概而论,要利用其现有的法律空间,弥补认定模式中的不足和缺陷,采用合理的标准,制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防止权力滥用的认定模式。
1.2 驰名商标保护法的确立过程
驰名商标必须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经过长期使用,并经主管机关认定,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巴黎公约》,我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82年通过的,但该法中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这条规定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新商标法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新商标法不予保护。另一方面,完善了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问题
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已经树立起了良好的信誉,然而在国内外却出现了一系列的假冒驰名商标的事件,使广大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开始深思,人们甚至会问,中国驰名商标到底怎么了?在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开始审视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新帝国主义现象的出现,使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从开始就不合理,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趋势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张,正在缩小我们的空间,掠夺我们的传统资源,危害我国的经济安全。
在商标权领域,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贸易上的优势,占有和侵吞着我国的市场,一方面,利用其驰名商标占领我国市场;另一方面,利用各种手段弱化和消匿我国原有的驰名商标和老字号。曾经让国人引以为豪的民族品牌就这样一个个被“吃掉”了,为什么大多数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之后总是不得不走上被收购的歧途?这就要从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1)从国际情况看,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足在于,内趋力不足,外在压力过重。造成国内主体与外来主体利益的失衡。制度的形成多数迫于外在的压力而给予域外驰名商标较国内驰名商标更高的保护水平,在本国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勉强适应国际公约的严格要求,对本国国内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严重不足。从我国诸多驰名商标屡遭侵权和在国外遭到抢注的事实就可见一斑了。因此,如何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外不被抢注已经迫在眉睫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也屡见不鲜,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误解混淆的可能性成为了要研究的重要内容。身处市场之中,应以诚信为本,通过打造自己的品牌来赢得良好的形象和信誉,靠产品质量来打动消费者,这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有效途径。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这就是驰名商标“抢先注册”的根本原因[。2]世界驰名的可口可乐公司在1998年将市场上流通的几百万瓶不合格产品全部收回,不惜血本的将其销毁,这就保护了可口可乐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从国内情况看,我国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商标法》中并未规定商标保护的问题,而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也仅仅是行政法规。还不能从根本上保证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正常秩序。一方面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有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张,这样势必会导致合法的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使侵权人得利,这就最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目前,在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中,还未充分体现出竞争同行的利益,在驰名商标的权利保护扩大的状态下,应该将竞争主体的利益和驰名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公平地分配几方主体之间的利益。
3 我国驰名商标制度保护的未来发展策略
目前,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还不够发达,对驰名商标的意识还不强,这就使得我国的不少知名品牌在与国内外竞争中不能与国际品牌相抗衡,这对我国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建立起能够克服现存弊端并符合我国国情的驰名商标认定模式是我国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必经之路。
(1)从国外市场看,在商标权领域,发达国家利用驰名商标占有和侵吞我国市场。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商标权争端解决制极不公平,不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没有专门的驰名商标权争端解决机制,发生争端时,解决争端时明显倾向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在商标产权领域中,一方面在不违反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选择条款、弹性条款等合理权利,最大限度在保护我国国内主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新的国际经济形势下,金融危机对我国这个金融产品还不发达的国家来说,冲击没有发达国家那样剧烈,这种情况下,我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在重新构建国际经济格局中充分发挥主动作用。打破旧的知识产权体系建立新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使国内主体获得更多的利益。
(2)从国内市场看,企业受经济危机及入世的影响,将面临巨大的生存困难,尤其是出口型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维护企业驰名商标不迷失,保护企业品牌这一任务尤为重要。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的完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充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利益[。3]另一方面,应该利用刚出台的《反垄断法》,防治商标权的滥用,并制定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为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为我国企业带来了机会和挑战,迫使我国政府加快了修改规整制度的改革步伐,使之懂得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及管理市场。入世对政府的挑战是巨大的,具体到对驰名商标保护上,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驰名商标的认定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认定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要提高行政机关在相关事务中的办事效率。企业也应在应对危机与挑战的同时,充分认识到驰名商标的建立和维护的重要性,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还要提高科技水平,力争在竞争中处于高端位置,占据国际市场,使品牌驰名中外。
4 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的驰名商标保护已经较为完善的程度,在法律上应该给予驰名商标严格的法律保护,在商品的开发和生产上不受任何限制,要建立起与商标权人的联系,从而避免出现误导和混淆公众的现象,保护好驰名商标在社会公众心中所建立起的良好信誉,为今后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更加有利的依据。中国入世后,很多企业都感受到了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从而开始转变策略,积极采取一个合理的、有利于发展的手段来实现企业品牌战略。我国在给予驰名商标的完善法律保护后,还应该采取合法的、有效的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宏伟计划,同时协调好驰名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加广泛地应用到市场经济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谢新竹,李光.驰名商标禁用权的扩展与反淡化保护[N].人民法院报,2001,5,13.
[2]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2.
[3]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