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欧盟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2010-08-15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吴双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吴双
浅析欧盟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吴双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西方各国的反倾销成为我国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更使得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最大受害国。本文从欧盟对华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入手,分析了它与对华反倾销的关联性,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选择的几个关键性问题,阐明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危害及不良影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部分应对措施。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地位 替代国
1 欧盟对华反倾销历史及现状
1.1 欧盟对华反倾销历史及现状
在欧盟对华的非市场经济待遇与1998年之后对华企业实施的有条件市场经济待遇的影响下,欧盟成为世界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地区,世界上第一例对华反倾销案件就是由欧盟于1979年发起的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在此后的20多年里,我国成为欧盟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之一,同时也成为其反倾销的主要对象。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华反倾销最为频繁,年对华反倾销案件数最高时占其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3%[1]。新世纪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已达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总数量的20.7%。
1.2 欧盟对华反倾销特点
1.2.1 立案数量最多、涉案金额大
自1988年起,中国就成为被欧盟指控倾销最多的国家。20多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案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国对欧盟约10%的出口,使中国损失约30亿美元,仅在20世纪90年代欧盟发起的对华反倾销案中,所涉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就有9起[2]。
1.2.2 案件涉及的产品范围较大
起初,欧盟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矿石、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类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的出口贸易,制约了中国出口多元化进程。
1.2.3 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对华反倾销税从百分之十几到高达百分之百,这种高额税率显然已背离维持正常贸易秩序、抑制或防止倾销的目的,而成为一种隐蔽的贸易壁垒。在高额税率面前,大多数中国企业不得不选择退出欧盟市场。
2 对华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的影响
在欧盟对华反倾销的诸多原因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差别待遇成为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替代国制度的不利影响
虽然反倾销并不在乎出口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但是如果出口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那么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就会采取不同的程序,从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反倾销调查程序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正常价值的确定上。欧盟用替代国类似产品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这对中国出口产品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而且不同国家由于经济水平、工资水平和人口状况的不同使各自劳动力价格有着很大的差异,除此之外各国自然资源状况、产品加工条件以及市场需求方面也有着很大差距。不仅如此,在选择替代国时,欧盟也有很大的自由。反倾销法令只要求以“合理的方式”选择替代国,在方式的选择方面由欧盟掌握,这无疑增加了替代国选择的不可预见性。
2.2 一国一税制的不利影响
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统一税率与替代国是同时并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不但在正常价值确定方面与市场经济国家不同,在反倾销税率确定方面也同样受到歧视,即对市场经济国家每个合作的出口商确定单独税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实行一国一税制。我国被诉产品的反倾销税率普遍水平为百分之几十到百分之一百多,最高达百分之一千多。高额反倾销税在正常关税外增加出口产品的巨额成本,从而严重削弱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使进口国间接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长达数年的反倾销税征收期间,由于出口产品无法保持其市场竞争能力,出口企业无法维持其国际市场占有率,这必然导致企业出口量的大幅缩减,甚至完全退出市场。
2.3 反倾销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其他不利影响
除上述不利影响外,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极易被欧美等西方国家判定倾销,这也严重地影响到出口国贸易的正常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3.1 被迫采取自动出口数量限制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迫使我国出口企业接受自动出口数量限制。
2.3.2 被取消普惠制待遇
按照WTO规定,凡是WTO成员都应享有普惠制待遇,特别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国家带有条件地给予普惠制待遇,欧盟最近修改的普惠制方案规定,对倾销商品不能提供普惠制关税待遇。这种情况下,我国出口产品一旦被判倾销,就不能享受欧盟给予的普惠制待遇。
2.3.3 造成出口商品非正常回流
我国出口商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后,在海外市场销售受阻,在一时来不及转移市场或转移市场无望的情况下,这部分商品将返销国内市场。由于出口产品在质量等方面要优于内销产品,而国内产品又不具有价格方面的优势,国内消费者会因返销产品的品质优良而竞相购买。出口商品的非正常回流将冲击国内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或替代品,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以及物价的波动。
2.3.4 恶化国内投资环境,影响外资利用
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出口的产品也连续受到欧盟的反倾销指控,使得这些企业逐渐丧失其海外市场份额。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主要是销往国际市场,其海外市场的减少势必会危及外商投资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其对华投资信心,这将对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和外资的利用产生不良影响。
3 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措施
3.1 利用WTO谈判机制,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是WTO成员,应积极利用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阐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情况,消除一些国家的偏见,从贸易政策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无论在法律还是客观事实上都是无庸质疑的。在法律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市场化改革进程都反映在宪法修正案中。
3.2 加大政府外交力度,通过多边谈判确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对我国相关产品市场经济条件的审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歧视性和任意性,而我国应诉企业的抗辩是力不从心的,因为企业的抗辩无法改变进口国政府的歧视与偏见。事实上,我国作为WTO成员,而又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这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而且世界上许多经济学家和权威经济咨询机构都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通过政府间的双边或诸边谈判,能够改变一些国家的偏见,使其放弃对中国的歧视。
3.3 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WTO成员对我国滥用反倾销的问题
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对我国出口产品产业是否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认定上存在着严重的歧视与偏见。我国企业应积极地上诉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问题。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反向协商一致”原则,我国企业上诉的胜算是很大的。如果对我国不同产业反倾销争端实行上诉,就能在较短时间内使更多产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在整体上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3.4 选择合适的替代国
尽管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建立,但欧盟在相关问题方面却处处为难中国出口企业,不给予后者市场经济待遇。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时,在替代国选择上应主动提出选择目标,使其有利于我国企业的胜诉。在选择替代国时,必须建立信息互动机制,及时了解和熟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情况和行业政策等。只有这样才能在反倾销中处于主动地位,取得应诉的胜利。
[1] 姜冻,郝刚.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化工医药类[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
[2] 尚明.反倾销WTO规则及中外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陈莲英.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调整及变化[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
[4] 蔡庆辉.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例研究——以机械冶金类产品为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5] 吴喜梅.WTO反倾销立法与各国实践[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6] 陈明聪.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反倾销的法律问题[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7] 王世春,王琴华,张汉林.名家论坛——反倾销应对之道[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 王林生,张汉林.反倾销热点剖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 潘悦,高文书.迎战“反倾销”—— 国际经验与中国对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5.
[10] 高永富,张玉卿.国际反倾销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F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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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5800(2010)11(c)-19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