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综述与启示
2010-08-15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邹 琳 梁 婷
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综述与启示
南京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邹 琳 梁 婷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在设置公司治理机制时,也越来越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国内外学者从不同方面考察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本文从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以及领导权结构这三个公司治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对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研究提出了建议。
公司社会责任 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 综述
1923年,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和环境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就是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实现过程,而公司治理的实质是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这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与公司治理的要求就达成了统一。
1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现状概述
传统的公司治理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的权责划分,形成他们之间的关系制衡,从而达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随着20世纪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和发展,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开始受到严峻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相关学者开始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的影响研究。La Porta et al(1999)指出信息披露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最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一些统计数据显示,在公司治理方面走在前列的公司相比于其他公司而言,已经开始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12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公司、金融类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随着这些相关政策的制定,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披露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可见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相结合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2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国内外相关研究
当前国内外学者主要是从董事会特征、股权结构以及领导权结构这三个公司治理的主要影响因素来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的。
2.1 董事会特征
公司治理理论和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认为,公司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的设置是改善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和控制。Robert(1992)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研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其中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有利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Wang和Dewhirst (1992)发现相比于股东的利益,外部董事更多的关注公司其他相关者的利益,这是因为公司的长期发展依赖于员工、社区、消费者等相关者的支持和帮助;Dechow等(1996)发现,如果内部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越高,该公司越可能因违反GAAP而受到SEC的处罚;Peasnell等(1998)发现外部董事能够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Johnson等(1999)通过构建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结构方程,实证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公司外部董事与公司社会责任正相关;Nasir(2004)以马来西亚2000~2001年出现财务危机的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公司治理与自愿披露行为的关系,研究结果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公司自愿披露程度会产生正向的影响,而独立董事对自愿披露程度没有影响;吕立伟(2006)以295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结果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增加有利于社会责任的履行;谭宏琳、杨俊(2009)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建立了关于社会责任的多元回归模型,对两者的相关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社会责任没有显著相关性。
此外,代理理论认为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它的成立有利于促进企业信息披露,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因此一些学者研究了公司治理中是否设置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与信息披露的关系,结果显示设置审计委员会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着正相关(Forke,1992;Dechow,1996;Simon,2001)。
2.2 股权结构
代理理论认为,企业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并非完全统一的,公司高管人员是公司战略和日常管理的执行者,但存在高管人员为了满足个人利益而使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损失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公司高管开始相应的持有公司的股权,但同时也带来了股权集中的问题。Johnson等(1999)在分析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时表明,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高管持股比例会对产品的质量和环境的保护产生正向的影响,而与员工和社区的关系则不相关;杜立国、杜莹(2003)选取了因财务报告舞弊而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研究表明法人股比例与财务舞弊现象的可能性正相关;Amir(2006)指出公司内部人员持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越差。在股权结构中,除了高管是否持股外,家族控股和政府持股现象也是目前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的重要特征;Simon等(2001)选取了以家族控股为特征的香港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公司治理结构与自愿信息披露程度之间的关系,指出董事会中家族成员的比例与自愿披露程度呈显著负相关;钟伟强、张天西(2006)检验了国有股比例对自愿披露程度的影响,结果表明国有股比例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
2.3 领导权结构
公司代理理论认为,公司领导权结构中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是否分离对改善公司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董事会监管和管理层执行的独立性的实现。因此,Forker(1992)和Gul和Leung(200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信息披露和监督的质量;Simon 和 Kar Shun Wong(2001)研究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程度比两职合一的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程度高,但结果不显著;钟伟强和张天西(2006)也指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自愿披露水平显著负相关;马连福等(2007)实证检验发现,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二职合一这一变量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不显著;于晓谦、程浩(2010)以2008年中国石化塑胶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分析公司治理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其中指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情况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没有显著影响。
3 结语与启示
3.1 结语
当前学者已经不再仅仅独立的研究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其中某一项,而是将二者结合起来研究,而已有的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各自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探讨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外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的一定的成果:(1)董事会特征与社会信息披露的关系,主要是集中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研究的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相关性;(2)股权特征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关系,主要是从公司的股权构成,包括高管持股、股权集中度、家族控股这几方面展开研究的,结果显示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负相关关系;(3)领导权特征与社会责任披露的关系研究目前还不是很多,基本上是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情况研究,研究结果显示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的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程度比两职合一的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程度高。从国内研究来看,学者研究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还很少,从现有研究来看,只研究公司治理的某个方面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同时得出的研究结果也不是很显著,这可能是因为国外公司注重组织结构建设,公司治理模式比较成熟,而我国对于公司治理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所以结论与国外研究会有所不同。
3.2 启示
与国外研究相比,我国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仅仅将公司治理中的某项作为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因素研究,而没有从公司治理的完整机制中探讨二者之间的相关性。在学术研究方面,我们要以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背景,结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并充分借鉴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同时展开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探讨公司治理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状况能否带来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以期能够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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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0
A
1005-5800(2010)12(c)-2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