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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警察核心能力培养问题研究

2010-08-15张阿力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核心

张阿力

公安院校警察核心能力培养问题研究

张阿力

(河南警察学院基础部,河南郑州450002)

公安院校是培养公安一线民警的摇篮和基地,公安院校对警察核心能力的培养是警察在实战中提高案件侦破率的关键。在公安体制改革、公安信息化和公安教育改革的大前提下,原有的教育模式已不能满足目前大侦查中公安一线在案件侦破中对警察能力的要求。构建合理的公安职业教育体系、课程体系,创新办学模式、教学方法,构建有效的教学体系,是公安院校警察核心能力培养必须研究的问题。

警察核心能力;职业教育;改革;公安

一、公安职业教育体制及专业设置

(一)现有体制

公安职业教育包含高职学历教育、公安招警培养和各种警衔培训,对在校学员进行的警察基础技能、专业技能和相关职业素养的培养,使受教育者获得警察职业所需要的岗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警察职业道德,培养公安岗位需要的具备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从警人员。

自1978年以来,全国公安院校都在实施学历性的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新形势下,单纯的学历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进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强化公安职业教育的举措应运而生。2003年,上海公安专科学校停止学历教育,改为第二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2007年3月,北京警察学院也发布了停止学历教育的通告。2008年,全国启动了17所公安院校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2009年扩大至31所。参加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公安院校,对通过公务员招录合格后的入警人员进行警察岗位技能培训。国家通过统一的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招考,定向单位招录培养,并按照公安部警察培养目标制定教学大纲和培养方案,突出公安实务、实训教学,以综合业务素质、警察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采取学历与职业教育一体化的办学模式。目前的公安职业教育是多层次多种类的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三个教育层次,在职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军转培训、警衔晋升、技术晋级和各警种的专业技能培训。

(二)公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在招录体制改革培养试行方案推出后,部分院校已试行学历和职业教育一体化的教育培养方案,突出职业岗位能力的培养,从警察职业技能和职位专业技能为核心培养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机关的人才需求以及定向培养的地方经济,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进行专业设置。同时,公安职业教学中,应按照公安部要求建立“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机制,制定符合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课程设计应以就业岗位为导向,授课过程应以实战、实践与理论深化相结合贯穿授课始终。通过科学的专业设置,探索公安人才培养新模式,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开拓服务公安工作的新领域。

二、警察核心能力的涵义

(一)职业核心能力

职业核心能力,是从事任何职业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关键性能力,与具体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强领域性不同,它强调的是一种可迁移的从业能力。无论是职业的转变,还是行业的转换,人可以在各种就业环境的变化中进行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因此,职业核心能力是伴随人终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较早关注核心技能并进行研究的是英国、德国等国家,我国对核心技能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2007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OSTA)推出了包括交流表达、数字运算、创新创造、自我提高、与人合作、解决问题、信息处理和外语应用八个模块的核心技能体系。

(二)现代警察的核心能力

1998年,公安部提出建设“金盾”工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联结公安部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网,联结省到各地市的二级网的建设,联结地市到各区县的三级网建设已经完成。一些地区的三级网和区县到派出所的接入网目前也已经完成。公安情报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台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资源,信息化应用覆盖了主要警务工作领域。在公安信息化大整合、高共享、深化应用的新阶段,公安民警的工作面对的是多个信息系统。在情报信息工作发达的浙江、江苏、上海、香港,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第一件工作就是采集信息,将此人的基本信息采集下来,送交情报部门进行查询比对,查未破案件、查前科、查嫌疑人报的个人信息是否属实,然后再依照程序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一旦发案的时候也是如此。目前的高科技犯罪形势,对公安民警提出了更多的能力要求。针对目前的大刑侦(一个案件多警种配合办案)和交通案件一人负责制(在交通案件处置中对人、车、路、事故从头到尾均由接警人员一人负责),我们不仅需要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精湛的专业型人才和高度的合作精神。

警察核心能力,一是具有本警种接警案件的现场处置和操作能力,具有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具备公安信息系统熟练操作能力的技术型和技能型人才;二是应有解决现场突发性问题的应变能力,能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的发展,能综合运用各类知识进行案件分析和犯罪现场重建能力。

三、警察核心能力的培养途径及方法

(一)制定合理的岗位能力体系标准

公安招录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教育层次。学员入学前具有不同的素质,能力培养应因人而异,根据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发展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能力体系标准,所有新入警人员在接受足够的岗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和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技术性培训后,在能力达到一定级别和标准的基础上接受系统专业的轮训职业教育。在目前大侦查的环境下,各警种应在系统专业训练的基础上,进行多元化的综合训练学习,培养复合型应用能力。从入警到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量体裁衣”,并通过岗位能力体系达标建立终身跟踪教育体系,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科学合理、形式多样、紧密结合公安一线需求的公安职业教育能力体系,建立“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机制。警察教育的目的性,决定了警察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为社会稳定、发展地方经济建设、充实地方公安基层。公安院校办学的地方性和行业性特征,决定了学校必须将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和公安一线单位的业务需求作为警察核心能力培养的目标。因此,公安职业院校与公安一线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探索警学研结合、共同培养的办学模式,各警察院校应根据本校特点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来构建学校的教育体系,由用人单位参与到专业设置、课程开设、实训内容、人才订单培养等教学环节,这样才能促进学校教育为行业服务的良性发展。公安职业教育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公安基层培养急需的应用人才的必然选择,公安工作机制应是公安院校核心能力培养与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创新办学模式,培养警察核心能力

“能力是一个人顺利地完成某种社会实践活动的素质和条件。包括必需的心理特征和具体方法,它是一个人的知识、智能和素质的外部表现,是通过学习活动、实践活动形成发展起来的。”[1]公安院校职业培训主要是针对具体岗位开设的课程与训练,应摆脱原有学历教育中的重理论、重讲授的教学方法,应与公安机关联手建立理论与实务研究平台,让疑难案件进课堂,学校在公安一线建设学习、调研、考察基地,建立顶岗实习制度、重大活动值勤制度,形成“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模式。通过与一线单位建立合作共赢机制,把办案专家请进课堂,把专职教师送到办案现场,使“警学研”的教学模式能够良性运行,并建立起新的办学体制。在体制与机制的制约下,从课堂到实战的教学制度才能有力执行,也只有这样,警察核心能力培养才能从理论的说教找到实战练兵的阵地,学校教育也才能从口头能力培养成警察应该具备的核心实战能力。

(三)从培养“双师”型教师着手,提高教学质量

职业教育体系侧重于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教师应具有案件处置的丰富经验和能力,也应具有该岗位专业理论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学生具备核心职业能力。“双师”结构型的教学团队是保证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在现有体制下,各公安院校要建立和完善与公安实战部门的人才双向交流机制,构建警学研平台,既要让教师在公安一线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又要把有影响力的一线警官请进课堂。教师定期到对口警种部门挂职实践或实战锻炼,提高专业实践能力、丰富实际工作经验,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课堂教学效果,也能为公安一线破解疑难案件提供理论支持。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核心能力的培养

无论是入警培训、警衔培训还是警察轮训,教育目的都是提高警察核心能力,能力是案件侦破的基础。运用案例教学法,从公安一线选编实战案例,在课堂创设各类案件情景,既能使学员学到公安理论知识,又能接触到公安工作实际,培养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适合本警种、专业及课程、科目的案例与公安理论知识紧密联系,寓理于事,突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就能够通过课堂教学达到提高学员警察核心能力的作用。通过选择合适的案例,实施过程中精心组织、恰当安排,课堂案例教学结束后要求学员自评、互评,在此基础上,由教官点评,引出结论和规范。这一教学过程中学员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是“主导”。案例教学法是一个教与学的互动过程,在这种互动中学员向教师反馈有关教学内容的不足、缺陷,有利于弥补教学内容不足或纠正教学内容缺陷。

对于核心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还有项目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把整个教学过程分解为具体的项目或事件,设计项目或角色分工的教学方案,在教师的指导下,学员独立或以小组方式制定解决方案。通过这一过程的锻炼,学员解决问题、指挥、接纳新知识和分工协作等能力得以提高。

能力本位职业教育思想中的“能力观”历经任务本位或行为主义能力观、整体主义或一般素质导向能力观到与具体情境联系起来的整合的能力观。任务本位能力观也称为行为主义导向的能力观,它是一种狭隘的能力观。能力本位职业教育思想最初在北美地区兴起时,人们对“能力”本质的理解非常狭隘,是行为主义的,即根据一系列具体的、孤立的行为来界定“能力”,等同于“操作能力”“动手能力”,而这些行为往往与一项项被细致分解的工作任务相联系,显然这里的“任务”即“能力”[2]。后来人们意识到,即使能够熟练掌握某一职业的操作技能,也不一定能够成为一名成功者,于是,这种狭隘的能力观很快就被淘汰了。整体主义或一般素质导向的能力观认为能力不仅指操作能力,而且是一种看不见的个体内在素质,这种内在素质是掌握具体的任务技能的基础,也是促进个体能力迁移的基础。一般素质导向的能力观同职业教育与培训中开发的“关键能力”极为相似。后来,产业界提出与具体情境联系起来的整合的能力观,认为受训人员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实际工作环境中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才是职业能力的体现,才是职业教育应该注重的。整合的能力观强调“将一般素质与具体的工作情境结合起来,把能力看做个体在职业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的整合”[3]。职业能力是多方面的,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等。专业能力是指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专门技能及专业知识,要注重掌握技能、掌握知识,以获得合理的知能结构;方法能力是指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工作方法及学习方法,要注重学会学习、学会工作,以养成科学的思维习惯;社会能力是指具备从事职业活动所需要的行为规范及价值观念,要注重学会共处、学会做人,以确定积极的人生态度[4]。公安民警案件的侦破过程,是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的过程,不仅仅需要好的专业侦查技术,还需要具备巧妙地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方法和与各类人群打交道的社会能力,并在犯罪手段和方法愈来愈高科技化的的情况下,能够不断地研究案件侦破中高科技的运用。

公安职业教育对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公安队伍不断扩大,社会对警务人员学识、技能和素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担负培养有能力的公安人员的警察院校责无旁贷。在以实践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改革中,警察院校也应积极探索引入能力本位的评价理论与方法进行教学,以培养出真正有核心能力的专业实用型人才。

[1]郑喜群,祖彬,周强.高职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04(34):34-35.

[2]蒋莉.能力本位职业教育思潮[J].职教论坛,2004(08S): 60-61.

[3]和震.论能力与能力本位职业教育[J].教育科学,2003 (4):47-48.

[4]袁江.基于能力本位的教育观[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5(7):1.

G642.0

A

1671-9476(2010)06-0131-03

2010-07-12;

2010-09-12

2009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资助项目“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本位的职业教育研究”(B265)。

张阿力(1963-),女,河南南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外语教学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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