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完善探讨
2010-08-15何雄浪杨继瑞
何雄浪,姜 淼,杨继瑞
(1.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41;2.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3.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完善探讨
何雄浪1,姜 淼2,杨继瑞3
(1.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41;2.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3.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74)
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的合理配置和流转显得非常重要。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并由此提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主要对策。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农民权益保护
农业、农村和农民历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农村土地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健康运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承包地的市场化改革和有偿性流转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心。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如何进一步保护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城市化改革,促进土地的合理流转,增加社会财富,提高农民收入和保护农民利益,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土地产权结构可以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土地产权不但提供了影响经济绩效的行为的激励,而且决定谁是经济活动的主角并因此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在组成产权的三项权利当中,转让权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得以清楚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反过来,清楚的使用权或收益权并不一定意味可以自由转让。在实践中,农村经济发展必然引起经济结构的改变,而经济结构的变化恰恰是大规模的资源转让的结果。如果转让权受到限制,潜在的资源转让连同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阻碍[1]。
农村土地流转,在实践中一直沿用着“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方式,以地方试点为主要形式,以探索试验为主要特征。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特别是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发,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多方关注的热门话题,学界对农村土地流转之必然性已经达成共识。本文在前人分析和实践的基础上,试图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思考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据此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分析
从20世纪80年代初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离,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到1995年之前,这期间出现了自发的土地流转,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效抑制了土地撂荒和半抛荒;第二阶段是从1995年至今,这期间是有组织的土地流转阶段,许多县镇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数量进一步扩大。土地流转规模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代耕、换耕、转包转让、出租、反租倒包、公司+农户等多样化流转形式。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土地规模经济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按效率原则流转是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与利用的必要条件。土地作为一种极其稀缺资源,只有同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其他要素一样流动起来,才能实现要素之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一方面,土地流转可使土地由低效率的分散使用向高效率的集中利用转变,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另一方面,当农户的人口或劳动力发生变化,改变了人地关系原有的平衡,劳动力、土地等资源组合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调整上地与劳动力的组合比例,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农村资金、劳动、技木等要素流动日益加剧,非市场机制配置的土地要素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农村人地矛盾的激化,制约着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和整个农业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规范土地流转制度,推进农村土地市场流转,必然大大提高我国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二)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建国以来,我国农业的每一次增长,国民经济的每一次繁荣,都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当今,我们面临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的艰巨任务,要求我们对农村土地改革问题更要有紧迫性的认识。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形成的两权分离、家庭承包经营的格局,在实施的初期,曾经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确立与慢慢成熟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制度已逐渐显现出其内在的缺陷和问题,如:由于土地调整带来的农户土地分散化、细碎化倾向,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等问题,不利于新型农业技术的应用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产业化经营,成为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当前,基于特殊的国情,我们对农村土地制度作剧烈变动的改革空间并不存在。我们在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市场化流转,实现适度规模效益,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无疑是我国在深化农村改革中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有必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才可以使农村的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转移,推动农业的适度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力开拓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有利于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通常认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和重要促进因素。事实上,农村土地流转也有助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二、三产业的发展。第一,按行政手段、平均分配、无偿承包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虽然充分体现了“公平”,使农户获得了一定的收益,但该收益却把所有农民都固化在土地上,削弱了农民发展二、三产业的动力,不利于农业劳动力向外转移。而市场化流转意味着按有偿使用和竞标原则获得土地,使土地向善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集中,缺乏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将逐渐转出土地使用权,这就切断了土地为他们留出的后路,迫使并激励其向非农产业转移。第二,农村土地实行有偿转让,一方面将促进有非农就业机会的兼业农户,在得到合理补偿后,愿意放弃农业生产,全心全意发展二、三产业,提高农业劳动力转移的稳定性,有效地避免农户的兼业化及劳动力向农业倒流的现象;另一方面,出让农村土地使用权也为放弃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了一笔转让费用,这有助于解决他们发展二、三产业的启动资金问题,有利于其顺利实现向城镇的转移,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现代化与城市化进程。第三,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对内需的拉动与刺激。在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中,投资、出口都有较快的增长,唯独消费比重连年下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可以加快农村土地改革的步伐,为农业发展提供新的突破点,促进农村的消费,进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四)有利于农村土地生产力的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无偿或低价使用与转让是导致农民经营行为短期化,农业生产投资不足,土地资源浪费,地力下降的重要根源。第一,农户无偿或低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无代价或低代价的土地经营,这使得一部分农民即使已在非农领域就业而无力经营土地的情况下仍不放弃土地,结果必然造成土地的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地力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第二,土地无偿使用使农民对不付代价而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有一种不安全感,农民认为这种政策的可变性强。这也容易导致土地使用的短期行为,破坏土地持续利用潜力。第三,农村土地无偿转让,使农户对土地的投资在转让时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极大限制了农户对土地追加投资的积极性,制约着土地肥力的提高。可见,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是提高土地生产力,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措施。
(五)有利于农业与粮食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我国的可耕土地有限,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粗放经营很严重,这阻碍了农业产量的提高,小农经营不利于新科技的推广与应用。如果农业产量徘徊不前,随着人口的增加,可耕面积的减少,社会生活中粮油问题和禽蛋问题的供给与需求矛盾将更为加剧。因此,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也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稳定发展。
(六)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消除贫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土地是农民的最重要的资源,如果土地上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农民就会因为缺少资源不可避免地导致生活贫困。权利贫困是中国农村贫困现象的主要原因,而农民权利的贫困主要表现为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解决农民贫困问题就必须赋予农民权利、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当今中国正在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归根结底就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繁荣、持续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核心在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粮食直补、减免和取消农业税、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都旨在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然而长期以来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农业支援工业,农村哺育城市的格局依旧没有改变,当前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国家低成本征地等行为所体现出的仍然是农村支持城市。如果说以前只是以低廉的农产品“哺育”城市居民的温饱,那么现在农民贡献的是自己的“命根子”——土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旧不能给予农民国民待遇,那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将继续存在,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目标将无从谈起。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完善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消除贫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问题纷繁复杂,而且各地情况迥异,从总体的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清晰,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
产权清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正常运作的基本保障,但是就目前来看,首先农村的土地存在产权主体不明确、归属不清晰等混乱情况。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但是对于集体这个概念还相当模糊。《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和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又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土地既归村民委员会所有,又归村民小组所有,所以目前土地产权主体界定在法律上是不统一的,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我国农村的土地产权主体或代理人模糊不清,使得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被虚化,进而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市场化的发展要求。土地的权益边界也会由于地方政府、社区集体组织、村民小组甚至是地方家族势力等方面的影响而变得模糊,而土地权益边界的模糊往往又成为各方主体争夺利益的借口。当前,伴随着大批工商企业进军农业领域,一股“圈地风”正在蔓延。在迅速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同时,也带来新的问题:有的工商企业与农村基层干部联手,强迫农民转让土地;有的使用土地补偿资金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害;有的补偿标准过低,使失地农民生活受影响;有的基层组织暗箱操作,截留补偿款,从中渔利[2]。
一个相关的案例表明,模糊的产权及其利益主体的虚化已给土地流转和农业的市场化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浙江长兴县虹星桥镇的A村,一家农业龙头企业要求流转成片的土地进行规模生产,但当地村民及所在的生产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收益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村民认为一切收益都应该归生产小组所有,再分配给生产小组中的成员,村委会则认为一切收益都应该归村集体所有,再分配给全村所有的居民,这种纷争最终导致了这项土地流转项目的搁置。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证是当前制约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3]。
(二)政府的非法行为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侵犯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或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随意征用农民的土地。由于目前政府政绩评价体系的缺陷,政府为追求政绩,通过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大量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然后高价卖出用于房地产建设等商业性用途牟取暴利。农民在失去土地时只得到一些微薄的补助,政府的这种行为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导致农民与政府之间产生纠纷。
(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不完善,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国家就开始积极探索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转,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更是在政策层面积极推动和引领土地流转。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但是,这只是政策上的规定,土地流转不仅需要政策层面的推动和引领,而且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和支撑。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土地流转的中央立法,也没有专门的地方规章。目前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从而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最终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难于提高生产率与加快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近年,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能,与流域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勇于开拓,积极作为,有效遏止了黄河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为黄河流域实施纳污红线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能力支撑。
另外,在涉及到土地流转的农村土地征用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明显不合理。首先是建设用地统一由国家征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制度,在征地与供地之间制造了一个利益空间,为地方政府“经营土地、以地生财”创造条件。其次是国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由用地单位以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和农业经营产值作为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到土地利用的发展预期、土地的级差地租以及土地的市场价格,也是不合理的。最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地位不平等。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只能通过征为国有,即使留给农民的非农集体土地,有关的土地法规规定其使用权也是不允许出让、转让、租赁。建设用地供地渠道的单一性,使集体土地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4-5]。
总之,由于土地流转立法的滞后性与相关法律的不合理性制约了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社会现实的需要,土地纠纷日渐增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中介组织不够健全,信息流通不畅
由于多数地方没有完整统一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流转机制不健全,造成流转信息不灵,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市场不完善,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一方又找不到土地出让者,使土地流转空间狭窄,增大了流转成本。
一般来讲,散户之间的土地自发性流转无法实现土地大规模、高效率地聚集,需要寻求“散户—大户”的土地流转路径。由于散户和大户之间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和理念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两者的土地需求与供给信息很容易出现不对称,由此会引发较高的土地流转交易成本,使得“散户—大户”的土地流转路径很难有效形成。一方面,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为了出租或转让几亩土地而主动寻找需要土地的陌生的大户;另一方面,大户对土地的需求数量通常比较大且要求连接成片,因此他们也不可能主动与每个农户进行谈判。
由于对土地流转缺乏认识和理解,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形成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少,而且不够健全,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一些地区尽管建立了流转中介组织,但真正按市场经济法则进行运作的并不多。无序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难以适应当前土地流转的需要,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五)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影响了土地流转主体的积极性
土地在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作为一个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1978年,我国农村进行联产承包改革,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建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我国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经营、转让及收益权赋予了农民,从而使农民拥有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可靠的收入来源,也是家庭保障最重要的经济基础,从而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土地保障的制度安排。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民权益的主要对策
土地作为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人们在土地利用中必然产生土地权利的转移及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因此,正确确定土地权利转移的内容、条件和方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是保证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与措施。我们对土地流转制度的选择、设计和安排,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家和政府对土地管理的方便与否,而应当从动态的经济发展阶段和静态的经济运行体制去考虑,因为土地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只有适应于发展的阶段和实际运行的体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率和交易成本较低的运行制度。私有化并不是灵丹妙药,当前,动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空间并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基础性制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农村集体土地其他制度演化与变迁的可能方向。我们要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与我国特定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相结合,认为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前提是承认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的本质是推动土地要素价格决定的市场化机制的形成。由此,我国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应该循着使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权利主体、促进土地生产要素市场化的路径进行。
(一)明确土地产权主体
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做到产权明晰、权属合法、权责明确、责权统一,使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通过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进一步强化农民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属意识和集体意识,保障集体对承包土地的最终收益权和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逐步做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都得到合法保护。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为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确保土地流转权利平等。土地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和坚持土地流转以农民为主的原则。农户在非农用地市场转让土地经营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各种合约形式和开发方式。
在既有的产权制度下,我国各地展开了形式多样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以成都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流转几乎涵盖全国各地的各种制度创新,如在都江堰开始了划时代开先河的农村土地确权运动,并在成都形成了第一家农村土地产权交易中心,促进了农村土地产权交易范围的扩大以及市场的扩散,有利于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两个市场形成统一的大市场,这有利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二)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边界,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补充《土地管理法》对政府征用农地的规定,明确何为“公共利益”,限制政府对土地征用的权力,让广大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保护其应有的权利。明确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职责、作用,明确地方法规应服从国家法律。改变政府的政绩评价体系,不能以政府的盈利来评价政府机构的政绩,政府应该逐步向服务性方向转变,政府政绩应该由其服务水平的高低来决定。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力度和对其再就业培训的扶持,让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不至于一无所有,能够有再就业的机会,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并保证社会的稳定。
另外,要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必须改变地方收入取得方式,根本消除地方政府圈地、卖地的激励。目前,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与土地相关的收费也是地方政府各部门改善福利的重要途径;土地直接税收及由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也成为地方预算内收入的重要部分,地方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这是地方政府热衷圈地、卖地的主要动机。只有从改变地方收入的取得方式入手,使其拥有与其事权相适应的永续的收入来源才能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使其不再充当建设用地“地主”和土地经营者的角色,放弃低价征地和高价供地的行为方式[6]。
(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供地制度,是现行农地转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不仅掌控着征地的全权,而且充当了建设用地的唯一供应者,垄断着集体土地从征地到供地的全过程。它限制和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我国进一步工业化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为土地财产权,同样的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维护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途径。应加快制定相应的法规,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和保护,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入股和联营等进行一定的界定。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保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实现城镇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坚持规划控制和用途管制,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和长远生计。
(四)大力培育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与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不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与民争利,要善于引导和服务,培育流转中介组织。建立与行政脱钩、市场化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是搞好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储备库,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做好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实现土地流转从“散户—散户”的分散性自发流转向“散户—中介服务组织—大户”的有序化、市场化、组织化流转的转变,为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快速、高效的土地流转与聚集机制。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设立土地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发布土地流转的信息,统一办理土地出租、租赁的咨询、权利认证、收益结算和土地股份化折股、转让、抵押、并购及流转收益的结算。建立完善的土地交易价格制度,因地制宜地建立多元化的流转价格体系,通过土地流转价格来调节土地的利用结构,以便更好地实现土地的利用价值[7]。
(五)逐渐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土地是其最大的生存保障。在没有其他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宁可将土地撂荒也不转让。由土地来完全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我国城乡二元分割体制畸形发展的结果,最终导致土地不堪重负,也不能切实地提供社会保障。因此,应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集体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还原土地的要素属性,发挥市场对土地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配合、覆盖全部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制,由中央制定全国统一的、覆盖全体公民的、能满足公民最基本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并为全体公民开设国内统一的、可以流动的个人账户,避免农民退保现象的发生。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地方政府也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自身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些已经基本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地区,要借助经济发展的优势,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步伐。对于那些还没有条件解决农村居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地区,要进一步探索以“土地换社保”“土地换身份”“土地换职业”的具体方法与政策,逐步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从而彻底解除各方参考主体对土地完全自由流转的思想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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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p roblem of China is farmer p roblem,and the p roblem of farmer is land p roblem.A long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the reasonable allocation and circulation of land turn to seem to be count for much.Imp roving rural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is good to p romot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But at the same time,there exist a seriesof p roblems in rural land circulation.The paper therefore put forward main countermeasures to conduct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strengthen the p ro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Key words:countryside in China;land circulation system;p ro tection of far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 exp lo ration on imp roving rural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China
HE Xionglang1,JIANG M iao2,YANG Jirui3
(1.School of Economics,Southwestern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Chengdu 610041,China; 2.School of M anagement,Southwestern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Chengdu 610041,China; 3.School of Economics,Southw 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 610074,China)
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0)06-0001-06
2010-06-24
何雄浪(1972-),男,四川南充人,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后,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姜 淼(1964-),女,辽宁大连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经济管理研究;杨继瑞(1954-),男,四川井研人,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房地产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