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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校本《明史》校勘记补遗纠误

2010-08-15刘渝龙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弘治孝宗世宗

刘渝龙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点校本《明史》校勘记补遗纠误

刘渝龙

(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目前《明史》最好的版本当属中华书局点校本,它几乎于每卷之后都附有校勘记,对研究明史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不足的是,其校勘记尚存在校勘未尽、失校误字等缺憾,本文特举其四十五例试作匡补。

《明史》;校勘记;补遗;纠误

由清张廷玉总裁成书的《明史》,素以体例严整、材料丰富、文字雅洁著称,是我国古代二十四史中的佳作之一。它自乾隆初年问世以来,经过多次刊行,至今已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版本。其中,最好的版本当属中华书局于1974年出版的点校本。它几乎于每卷之后都附有校勘记,说明考订异同、校正史文之所据,对研究明史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校勘记尚存在校勘未尽、失校误字等方面的缺憾,多少有碍于人们对原著的准确理解。为此,本文特举其四十五例试作匡补。不当之处,敬请史学界同仁指正。

1.卷一六九《胡濙传》:“濙因奏减上供物,及汰法王以下番僧四五百人。”校勘记:“四五百人,《明史稿》传三四《胡濙传》作‘千余人’。”

按:“四五百人”误。据《英宗实录》卷二及卷一七载:宣德十年二月戊辰,“省行在礼部等衙门诸冗费。初,上即位有敕,凡事俱从减省。行在礼部尚书胡濙等议:‘在京各寺法王、国师、喇嘛六百九十余名,减数存留,余者命令回原寺住坐。’上悉从所议。”结果有六百九十一名番僧离京返回本寺。至正统元年五月,又诏减在京诸寺番僧,胡濙等遂“备疏慈恩、隆善、能仁、宝庆四寺番僧当减去者四百五十人以闻。”两次减去番僧共千余人。检万斯同《明史》卷二一四及王鸿绪《明史稿》传三四《胡濙传》,均作“千余人”,当本于此,故本书本传宜据改。

2.卷一七四《许贵传》:“子宁,字志道。”校勘记:“《明史稿》传五三《许贵传》作‘字宗道’。”

按:“字志道”是。《孝宗实录》卷一四五弘治十一年十二月壬子条作“字志道”,当为本书传文所本,而《明史稿》本传作“字宗道”则系“字志道”之误。

3.卷一七五《仇钺传》:“钺既至,值寇犯万全沙河。”校勘记:“万全沙河,原作‘万全河沙’,据《武宗实录》卷一○三正德八年五月辛未条、《国榷》卷四九页三○四五改。”

按:“五月辛未”误,当作“八月戊戌”。

4.卷一七七《姚夔传》:“明日,……出夔南京礼部。”校勘记:“《宪宗实录》卷一一三成化九年二月庚午条作‘调南京刑部’。”

按:“南京礼部”是。《英宗实录》卷二七五天顺元年二月庚子条、《吾学编》卷四二之《皇明名臣记》卷二一《少保姚文敏公》、《国榷》卷三二页二○三○均作姚夔调任“南京礼部”右侍郎,且《英宗实录》卷二八五载,天顺元年十二月乙卯,“召南京礼部右侍郎姚夔为礼部左侍郎”。可见传文作“南京礼部”无误。

5.卷一七七《林聪传》:“正统四年进士。授吏科给事中。”校勘记:“吏科,《宪宗实录》卷二三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庚寅条作‘刑科’。”

按:“吏科”是。据《英宗实录》卷一○五正统八年六月戊申条、卷一六○正统十二年十一月乙巳条及《国榷》卷二五页一六五一、卷二六页一七三二,林聪于正统八年六月初授吏科给事中,至十二年十一月以亲丧服除补刑科给事中。由此,知传文作“吏科”无误。

6.卷一七七《林聪传》:“吏部除副使罗箎为按察使。”校勘记:“罗箎,《明史稿》传五五《林聪传》作‘罗篪’。”

按:“罗箎”不误。《英宗实录》卷二○三景泰二年四月壬午条、卷二二三景泰三年十一月丙寅条、卷二二七景泰四年三月戊午条及万斯同《明史》卷二二七本传均作“罗箎”,又《明进士题名碑录》正统十年乙丑科有“罗箎”,据此可证《明史稿》本传作“罗篪”系“罗箎”之讹。

7.卷一八二《王恕传》:“论功,进左副都御史,稍迁南京刑部右侍郎。”校勘记:“原脱‘南京’,据《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己卯条补。”

按:“右侍郎”,《宪宗实录》卷五一成化四年二月丁未条、卷六一成化四年十二月丁未条、卷六五成化五年三月戊戌条、卷九七成化七年十月乙亥条,《国榷》卷三五页二二四六、页二二六九俱作“左侍郎”,《国朝献征录》卷二四所录王世贞《吏部尚书王公恕传》亦作“左侍郎”,可见本书传文有误,宜据改,而校记对此漏校失书,则宜增记。

8.卷一八三《倪岳传》:“九年,南京吏部缺尚书,廷推(徐)琼。诏加岳太子太保往任之。”校勘记:“太子太保,《孝宗实录》卷一八○弘治十四年十月甲寅条作‘太子少保’。”

按:“太子太保”误。《孝宗实录》卷一一二弘治九年四月己丑条、卷一五三弘治十二年八月己亥条,《吾学编》卷三七之《皇明名臣记》卷一六《少保倪文毅公》,《国榷》卷四三页二六九一、卷四四页二七七七,《罪惟录》纪卷一○《孝宗纪》俱作“太子少保”。故传文当以作“太子少保”为是。

9.卷一八三《闵珪传》:“副总兵马俊、参议马铉自临桂深入,败死。”校勘记:“马铉,本书卷三一七《桂林传》作‘马鋐’。”

按:“马铉”是。《孝宗实录》卷六一弘治五年三月辛卯条及卷七三弘治六年三月己巳条、《大政记》卷二一、《国榷》卷四二页二六二九及页二六四一、《罪惟录》纪卷一○《孝宗纪》均作“马铉”,又《明进士题名碑录》成化八年壬辰科有“马铉”,由此可证传文作“马铉”不误,而本书卷三一七《桂林传》则当改“马鋐”为“马铉”。

10.卷一八四《周洪谟传》:“都掌蛮及白罗罗羿子数叛。”校勘记:“羿子,原作‘舁子’,本书卷三一二《永宁宣抚司传》、《宪宗实录》卷一九八成化十五年十二月丁巳条改。”

按:“丁巳”误,宜作“丁卯”。

11.卷一八四《吴宽传》:“弘治八年擢吏部右侍郎。”校勘记:“弘治八年,《明史稿》传六三《吴宽传》作‘弘治九年’。”

按:“弘治八年”、“弘治九年”俱误。检《孝宗实录》卷七九、《国榷》卷四二页二六四九,吴宽升吏部右侍郎,事在弘治六年八月丙寅。又《孝宗实录》卷九五载,弘治七年十二月己卯,“赐吏部右侍郎吴宽继母王氏祭葬如例”。因此,本书及《明史稿》本传称吴宽升吏部右侍郎于弘治八年或九年均误,宜改作“弘治六年”。

12.卷一八四《刘瑞传》:“超擢参政王纶、……照磨余濂。”校勘记:“按余濂见本书卷一八○《王献臣传》及《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八年十一月乙未条。”

按:“十八年”误,当作“十七年”。

13.卷一八七《陈金传》:“令副总兵张勇,土官岑瑬、岑猛各统官兵、目兵击贼熟塘。”校勘记:“岑瑬,《武宗实录》卷八七正德七年五月甲寅条作‘岑瑬’。”

按:“岑瑬”误。《武宗实录》卷一○二正德八年七月癸未条、卷一一六正德九年九月癸未条、卷一五○正德十二年六月癸亥条均作“岑瑬”,与校记所列同书卷八七同,故可定传文讹“岑瑬”为“岑瑬”,当改。

14.卷一八八《许天锡传》:“十二年,建安书林火。”校勘记:“十二年,原作‘十三年’,据本书卷二九《五行志》、《明史稿》传六八《许天锡传》、《孝宗实录》卷一五七弘治十二年十二月己巳条改。”

按:“己巳”系“乙巳”之讹,当改。又,据本书卷二九、《孝宗实录》卷一五七,传文“建安”当改作“建阳”,对此,黄云眉《明史考证》册五页一五二八已有指出,但校记漏校失书,当补述。

15.卷一八八《许天锡传》:“寻与御史何深核牛马房。”校勘记:“何深,《孝宗实录》卷二一八弘治十八年十一月辛卯条作‘何琛’。”

按:“何深”误。《孝宗实录》卷一二八弘治十年八月辛未条、卷一九六弘治十六年二月壬戌条、卷二○五条弘治十六年十一月戊辰、卷二一六弘治十七年九月庚子条均作“何琛”,与校记所列同书卷二一八同。明自成化以后,对考选御史者的出身资格十分苛刻,即非进士出身者不得充任御史,而《明进士题名碑录》成化二十年甲辰科有“何琛”,成化至弘治年间诸科却无“何深”。综上,可证传文讹“何琛”为“何深”,宜改。

16.卷一八九《黄巩传》:“黄巩,字仲固,莆田人。”校勘记:“字仲固,《明史稿》传六九《黄巩传》、《国朝献征录》卷六九《黄公巩传》都作‘字伯固’。”

按:“字仲固”误。《皇明名臣言行录后集》卷一一、《今献备遗》卷三六《黄巩传》、《七修类稿》卷一○《国事类》、《闽书》卷一一二《黄巩传》、《明书》卷一○七《黄巩传》均作“字伯固”,与校记所列二书同,故作“字伯固”是,传文应据改。

17.卷一八九《夏良胜传》:“时同受杖者,吏部则姚继岩,行人则陶滋、……杨秦、……,并谪官。”校勘记:杨秦,《武宗实录》卷一七三正德十四年四月戊寅条作“杨泰”。

按:查《武宗实录》卷一七三正德十四年四月戊寅条,有“杨秦”,却无“杨泰”,故校记书作“杨泰”误。又《世宗实录》卷二正德十六年五月癸丑条、卷九正德十六年十二月乙巳条、卷五六嘉靖四年十月癸丑条俱作“杨秦”,且《明进士题名碑录》正德十二年丁丑科有“杨秦”,故传文作“杨秦”是。

18.卷一九一《毛澄传》:“再迁学士,掌院事,历礼部侍郎。”校勘记:“礼部侍郎,《武宗实录》卷一五○正德十二年六月壬戌条、《世宗实录》卷二六嘉靖二年闰四月己酉条都作‘吏部侍郎’。”

按:“礼部侍郎”误。据《武宗实录》卷一○九、卷一二八及卷一五○载,毛澄于正德九年二月己未由翰林院学士升为吏部右侍郎,十年八月癸酉转为本部左侍郎,十二年六月壬戌升任礼部尚书。可见,传文作“礼部侍郎”显系“吏部侍郎”之误,当依《武宗实录》、《世宗实录》改正。

19.卷一九一《朱希周传》:“令协律郎崔元初习乐舞生于大内。”校勘记:“崔元初,《世宗实录》卷四○嘉靖三年六月辛丑条作‘崔元祁’。”

按:“崔元初”、“崔元祁”俱误。检《世宗实录》卷四○嘉靖三年六月辛丑条,有“崔元祈”而无“崔元初”、“崔元祁”,故传文讹“崔元祈”为“崔元初”,校记则讹“崔元祈”为“崔元祁”,当一并改正。

20.卷一九一《何孟春传》:“给事中则张翀、……胡纳……俱跪伏左顺门。”校勘记:胡纳,《明史稿》传七六《何孟春传》作“胡讷”。

按:“胡纳”不误。《世宗实录》卷三○嘉靖二年八月癸丑条作“胡纳”,叙事与本书传文合,可知传文作“胡纳”本于此,而《明史稿》本传作“胡讷”系“胡纳”之讹也。

21.卷一九二《张原传》:“南宁伯毛良杀其子,锦衣掌印指挥朱震等多违纵,原先后论之,皆夺职闲住。”校勘记:“朱震,《明史稿》传八四《张原传》作‘朱宸’。”

按:“朱震”误。《世宗实录》卷二二嘉靖二年正月丁卯条与《明史稿》本传同,亦作“朱宸”,遂知本书传文作“朱震”乃“朱宸”之讹。

22.卷一九四《邹文盛传》:“辽东巡抚韩重劾镇守中官廖玘。”校勘记:廖玘,本书卷一八四《杨守陈传附杨茂仁传》、《孝宗实录》卷一九○弘治十五年八月癸卯条都作“梁玘”。

按:“廖玘”误。《孝宗实录》卷一八七弘治十五年五月丙戌条、卷一九四弘治十五年十二月辛酉条、卷二○三弘治十六年九月丁卯条及《国榷》卷四四页二七八八俱作“梁玘”,与校勘记所列材料同。由此,可定作“梁玘”是,传文当据改。

23.卷一九六《张璁传》:“两京给事御史解一贯、张录、方纪达、戴继先等复交章论不已,皆不听。”校勘记:张录,《明史稿》传七七《张璁传》、《世宗实录》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戊子条均作“张禄”。

按:“张录”是。查《世宗实录》,其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戊子条广本、阁本作“张禄”,馆本则作“张录”,而卷五三嘉靖四年七月癸亥条、卷六六嘉靖五年七月乙巳条、卷六八嘉靖五年九月己亥条此三版本均作“张录”。可见,本书传文作“张录”不误。

24.卷一九六《夏言传》:“初加太子太保,进少傅兼太子太傅。”校勘记:“兼太子太傅,本书卷一一○《宰辅年表》、《世宗实录》卷一九三嘉靖十五年十一月己卯条都作‘兼太子太师’。”

按:“兼太子太傅”是。据《世宗实录》卷一八九及卷一九三载,夏言自嘉靖十五年七月戊寅始“兼太子太傅”,至十一月己卯又“兼太子太师”。故传文表述为“初加太子太保,进少傅兼太子太傅、太子太师”。

25.卷一九八《王琼传》:“正德元年,擢右副都御史督漕运。”校勘记:“督漕运,《明史稿》传四一《王琼传》作‘治盐两淮’。”

按:“督漕运”误。据《武宗实录》卷一八、卷二三、卷二六载,王琼自正德元年十月乙卯至正德二年五月乙丑整理两淮盐法,与《明史稿》本传所述无异。又据《武宗实录》卷二六、《国榷》卷四六页二八九三载,王琼自正德二年五月丙寅始督漕运。故本书传文当依《武宗实录》、《明史稿》本传改“督漕运”为“治盐两淮”。

26.卷一九八《翁万达传》:“指挥董旸、江瀚、唐臣、张淮等战死。”校勘记:“江瀚,原作‘江潮’,据本书卷三二七《鞑靼传》、《国榷》卷五九页三七二九改。《世宗实录》卷三七五嘉靖二十八年二月壬子条作‘江翰’。”

按:“卷三七五”误,当作“卷三四五”。“江瀚”,《世宗实录》抱本卷二八三嘉靖二十三年二月戊子条、卷三四八嘉靖二十八年五月己卯条、卷三六三嘉靖二十九年七月丙午条同,卷三四五嘉靖二十八年二月壬子条、卷三四六嘉靖二十八年三月壬午条则作“江翰”,而上述各卷同书馆本都作“江瀚”,又四库全书本《明史》本传亦作“江瀚”,故作“江瀚”是。

27.卷一九九《王宪传》:“嘉靖四年,廷推邓璋及宪为三边总制”。校勘记:“邓璋,原作‘邓廷璋’,据本书卷二○二《廖纪传》,《明史稿》传一五九《廖纪传》、《王宪传》及《世宗实录》卷五六嘉靖四年十二月丁酉条改。”

按:“卷五六”误,当作“卷五八”。

28.卷二○五《胡宗宪传》:“会御史汪汝正籍罗龙文家,上宗宪手书。”校勘记:“汪汝正,《明史稿》传八一《胡宗宪传》作‘王汝正’。”

按:“汪汝正”误。查《世宗实录》,其卷四八三嘉靖三十九年四月壬戌条、卷四八九嘉靖三十九年十月辛亥条、卷五三○嘉靖四十三年二月壬子条、卷五五一嘉靖四十四年十月丙戌条、卷五五二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辛丑条均作“王汝正”,又《明进士题名碑录》嘉靖三十二年癸丑科有“王汝正”,可知本书传文讹“王汝正”为“汪汝正”,宜据诸书改正。

29.卷二○五《曹邦辅传》:“检校董纶率民兵巷战。”校勘记:“董纶,《世宗实录》卷四○一嘉靖三十二年八月乙亥条作‘董伦’,而卷四○七嘉靖三十三年二月乙亥条及卷四一二嘉靖三十三年七月戊申条又作‘董纶’。《国榷》卷六一页三八二七作‘董伦’。本书卷二九○《陈闻诗传》附有《董伦传》,事迹与此传文合,疑作‘董伦’是。”

按:“八月乙亥条”误,当作“八月丙戌条”。又,“董纶”不误。检《世宗实录》,其广本及阁本卷四○一、卷四○七、卷四一二与馆本卷四○七、卷四一二俱作“董纶”,唯馆本卷四○一作“董伦”,且当为本书《董伦传》、《国榷》所本。因此,“董伦”实系“董纶”之讹,而校记却疑作“董伦”是,谬矣。

30.卷二○八《萧鸣凤传》:“然性刚狠,以愤挞肇庆知府郑璋。”校勘记:“郑璋,《明史稿》传八七《萧鸣凤传》作‘郑漳’。”

按:“郑璋”误。检《世宗实录》,其广本、阁本、馆本卷一二一嘉靖十年正月甲辰条、卷三七四嘉靖三十年六月乙亥条、卷三八六嘉靖三十一年六月庚辰条及广本、阁本卷三七一嘉靖三十年三月丁未条俱作“郑漳”,仅馆本卷三七一嘉靖三十年三月丁未条作“郑璋”,又《明进士题名碑录》正德十二年丁丑科有“郑璋”,可见作“郑漳”是也,《明史稿》本传不误,故本书传文当据改。

31.卷二○八《彭汝实传》:“二廖诸张尚然缓死,李隆、苏晋竟得无他。”校勘记:“苏晋,《明史稿》传八七《彭汝实传》作‘苏缙’。”

按:“苏晋”误。《世宗实录》卷一正德十六年四月乙巳条及戊申条、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丁巳条、《皇明史概·大政记》卷二五页三八一、《国榷》卷五二页三二二一及页三二二二均作“苏缙”,与《明史稿》本传同,故本书传文当据此改“苏晋”为“苏缙”。

32.卷二○八《戚贤传》:“会参议王存、韦商臣言事忤要人。”校勘记:“王存,本书卷二○九《冯恩传》、《世宗实录》卷一七一嘉靖十四年正月甲申条、《国榷》卷五六页三五○九都作‘王臣’。”

按:“王存”误。与校记所举材料相同,《世宗实录》卷二四八嘉靖二十年四月乙亥条亦作“王臣”。《明进士题名碑录》嘉靖二年癸未科有“王臣”。黄云眉《明史考证》册六页一六七五云:“按王畿撰贤墓志,王存作王臣,核之下薛宗铠传云:‘吏部尚书汪鋐,以私憾斥王臣等,宗铠白其枉,语具戚贤传。’则王存必为王臣之误。”由此传文当改“王存”为“王臣”。

33.卷二一二《俞大猷传》:“伍端死,其党王世桥复叛,劫执同知郭文通。”校勘记:“王世桥,本书卷二二二、《明史稿》传一○一《吴桂芳传》并作‘王西桥’。”

按:“卷二二二”误,当作“卷二二三”。又,“王世桥”亦误。检《世宗实录》卷五五五嘉靖四十五年二月甲戌条、《穆宗实录》卷八隆庆元年五月癸亥条,均作“王西桥”,结合校记所举材料,可定作“王西桥”是。又本书卷二二二《吴桂芳传》“降贼王西桥”条校记称“本书卷二一二《愈大猶传》作‘王世桥’”,显系讹“俞大猷”为“愈大猶”,当改。

34.卷二一二《戚继光传》:“所著《纪效新书》、《练兵纪实》,谈兵者遵用焉。”校勘记:“《练兵纪实》原作《练兵事实》,据本书卷九八《艺文志》、《千顷堂书目》卷一三、《四库全书总目》卷一○○改。”

按:“《练兵纪实》”误,当作“《练兵实纪》”。《国朝献征录》卷一○六载汪道昆《特进光禄大夫少保兼太子太保中军都督府左都督孟诸戚公墓志铭》云:“少保在浙有《纪效新书》,在薊门有《练兵实纪》,凿凿见诸行事,非徒托诸空言。”《戚少保年谱耆编》卷一二、本书卷九八《艺文志》、《千顷堂书目》卷一三、《罪惟录》传卷一九《戚继光传》、《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俱作“《练兵实纪》”。校记以本书《艺文志》、《千顷堂书目》、《四库全书总目》为据,改“《练兵事实》”为“《练兵纪实》”,当系笔误。对此兵书的取名用意,《四库全书总目》卷一○○有所说明:“继光初到镇,疏有云:‘教兵之法,美观则不实用,实用则不美观。’此书标曰‘实纪’,征实用也。”《练兵实纪》有多种版本,如万历刻本、天启刻本、四库全书本、墨海金壶本、守山阁丛书本、光霁堂本、京都琉璃厂摆板本、丛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本等。

35.卷二一二《戚继光传》:“副使翁时器、参将毕高走免,通判奚世亮摄府事,遇害。”校勘记云:副使,《世宗实录》卷五一五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己酉条、《国榷》卷六三页三九八五作“参政”;通判,《世宗实录》卷五一五嘉靖四十一年十一月己酉条作“同知”,《国榷》卷六三页三九八五作“署印同知”。

按:“副使”、“通判”均误。检实录,《世宗实录》卷五一八嘉靖四十二年二月丁丑条、卷五二○嘉靖四十二年四月癸亥条、卷五二三嘉靖四十二年七月壬辰条俱称翁时器为“参政”,卷五一七嘉靖四十二年正月壬寅条、卷五二○嘉靖四十二年四月癸亥条俱称奚世亮为“同知”,而卷五三八嘉靖四十三年九月丙子条与《神宗实录》卷四九万历四年四月丙子条以奚世亮为“署印同知”,因实录往往称“署印同知”为“同知”,结合《国榷》卷六三所述,疑作“署印同知”是。故传文当改“副使”为“参政”,而改“通判”为“同知”。

36.卷二一二《李锡传》:“隆庆时大征古田,诸瑶惧而听命。知县马希武之官,缮城堑,程役过严,诸瑶杀希武及经历等五人,复反。”校勘记:“马希武,《明史稿》传九一《李锡传》及《万历武功录》页三五二《怀远诸瑶僮列传》并同。而《神宗实录》卷六隆庆六年十月庚申条及《国榷》卷六八页四二○八作‘冯希武’。”

按:“马希武”是。查实录,“冯希武”之名仅见于《神宗实录》卷六隆庆六年十月庚申条,而《穆宗实录》卷六七隆庆六年闰二月庚申条、《神宗实录》卷三四万历三年正月己巳条皆载有“马希武”,且所叙事均与传文合,结合校记所列《明史稿》本传、《万历武功录》之记载,显然作“马希武”不误。

37.卷二一六《刘应秋传》:“时主事蔡时鼎、南京御史章守诚亦疏论时行。”校勘记:“章守诚,原作‘张守诚’,据《明史稿》传九八《刘应秋传》、《神宗实录》卷二二八万历十八年十月己巳条改。”

按:“己巳”误,当作“甲申”。

38.卷二一六《唐文献传》:“荆州推官华钰忤税监逮下诏狱。”校勘记:“华钰,原作‘华玨’。《神宗实录》卷二三八万历二十七年八月丁丑条作‘华钰’。按本书卷二三七有《华钰传》,事迹与此合,今改正。”

按:“卷二三八”误,当作“卷三三八”。

39.卷二一七《沈鲤传》:“郑贵妃父成宪为父请恤,援后父永年伯例,鲤力驳之。”校勘记:“成宪,原作‘承宪’,据本书卷三○○及《明史稿》传一七六《郑成宪传》改。”

按:“成宪”误。检《神宗实录》卷一四○万历十一年八月戊午条、卷一五二万历十二年八月辛亥条、卷一七四万历十四年五月庚申条、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戊申条、卷一九八万历十六年五月己酉条、卷一九九万历十六年六月庚申条及本书卷二三○《姜士昌传》、《罪惟录》传卷二《郑贵妃传》、《明史纪事本末》卷六七《争国本》均记作“承宪”,与本书及《明史稿》之《郑成宪传》同,故本书本传宜恢复最初所作“承宪”为是。

40.卷二一九《张位传》:“居正卒之明年,用给事中冯景隆、御史孙维城荐,擢南京尚宝丞。”校勘记:“孙维城,原作‘孙维成’,据《神宗实录》卷一三三万历十一年丙戌条、《明进士题名碑录》隆庆辛未科改。”

按:“万历十一年丙戌”误,当作“万历十一年二月丙戌”。

41.卷二二四《孙鑨传》:“主事顾宪成、张纳陞、贾岩,助教薛敷教交章讼南星冤。”校勘记:“《明史稿》传一○三《孙鑨传》、《神宗实录》卷二五八万历二十一年三月癸未条作‘张纳陛’。”

按:“张纳陞”误。《神宗实录》卷二五六万历二十一年正月癸未条、卷二五九万历二十一年四月乙巳条、卷二六七万历二十一年闰十一月甲午条、卷三一一万历二十五年六月壬午条、卷四三八万历三十五年九月辛卯条与《国榷》卷七六页四六九七、页四七一六均作“张纳陛”,与校记所举材料同。可见传文讹“张纳陛”为“张纳陞”,宜改正。

42.卷二二八《魏学曾传附梅国桢传》校勘记云:梅国桢,原作“梅国祯”,据本书卷二三八及《明史稿》传一一五《李成梁传附李如松传》、《神宗实录》卷二四七万历二十年四月甲辰条、《明进士题名碑录》癸未科改,下同。

按:“甲辰条”误,当作“庚寅条、乙巳条、丙午条、戊申条或甲寅条”。

43.卷二二九《傅应祯传》:“十一年,用御史孙继先言,召复官。”校勘记:“十一年,原作‘十一月’。《明通鉴》卷六六《考异》谓傅应祯万历三年坐谪戍,在戍所八年,召复官应在万历十一年,传中‘月’字盖‘年’字之误。《考异》说是,据改。”

按:“十一年”不误。《神宗实录》卷一三二载,万历十一年正月己未,“诏录用建言谪戍为民诸臣,编修吴中行、……傅应祯、……俱补复官。”是为补证。

44.卷二二九《吴中行传》:“可行,检讨。”校勘记:“检讨,《明史稿》传一○八《吴中行传》作‘修撰’。”

按:“检讨”是。据《世宗实录》卷四二七嘉靖三十四年十月己巳条、卷五二○嘉靖四十二年四月己未条、卷五六二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子条及《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元年四月庚子条,吴可行从嘉靖三十四年十月到嘉靖四十五年九月一直任翰林院检讨,嘉靖四十五年九月庚子降二级调外任,到隆庆元年四月庚子复检讨职致仕,其一生官至翰林院检讨,不曾任修撰。由此可证《明史稿》本传作“修撰”误。

45.卷二三三《王学曾传》:“熹宗时,赠学曾太仆少卿,杰太常少卿。”校勘记:“原作‘赠学曾光禄少卿,杰太仆少卿’。据《明史稿》传一一○《王学曾传》、《熹宗实录》卷一八天启二年六月甲申条改。”

按:“卷一八”误,当作“卷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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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Correcting Some Errors of the Collated Copy of Annals of Ming Dynasty

LIU Yu-long
(School of History&Culture,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81,China)

The best edition of Annals of Ming Dynasty is,at present,the current edition collated by Zhong Hua Book Company,and there are collated notes after almost each volume of the annals,which can help scholars and experts a lot in researching Ming dynasty;nonetheless,the edition has some weak points such as misprint,hiatuses of characters and wrongly printed ordinal numbers,which are exemplified and rectified in this paper.

Annals of Ming dynasty;collation;addendum;correction

K248

A

1009-3583(2010)-01-0001-06

2009-11-15

刘渝龙,男,湖南岳阳人,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中国古代史教学与明清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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