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经侦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以湖州市为例
2010-08-15沈晓明
沈晓明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湖州 313000)
加强和改进经侦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
——以湖州市为例
沈晓明
(湖州市公安局,浙江湖州 313000)
目前,在经侦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外在因素干预较多,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程序规定不统一,个别司法解释相矛盾,民警专业素质不高,对经侦执法质量不重视,制度执行不力,等等。对此,应从加强立法、提高民警素质以及加大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提高经侦执法规范化水平。
经侦执法;公安机关;湖州市
近年来,湖州市公安经侦部门大力加强经侦执法规范化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价值、执法效益、执法办案、执法政策四统一的辩证执法观,力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努力促进经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经侦执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乐观的问题。正视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经侦工作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试结合湖州实际,在分析经侦执法问题及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作些探讨。
一、执法问题
(一)受案、立案方面。一是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制度未落实,使得有些案件在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未及时受理、审查。二是对行政执法单位移送案件初查时间超期。主要是土地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而不是民警认为的十日、三十日。三是不予立案的告知不规范。《不予立案通知书》是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作出,其他案件没有必要出具。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四是不及时立案。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对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不透彻,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案情不作深入了解,只凭表面现象作出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的不立案、贻误战机,造成打击不力。对一些必须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的案件,往往因被控告人、举报人未到案询问而拖到30日乃至60日才立案采取措施。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统一采用以事立案的标准,对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应当及时立案”的规定把握不准。五是案件名称不规范。对立案统一采用以事立案的标准,案件名称填写方法不规范。
(二)强制措施使用方面。主要是取保候审的操作问题:一是限制出境的执行问题,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二是保而不审、保而不侦的问题。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没有后续侦查工作。还有时间计算错误(对强制措施起始时间及结束时间的计算、法律要求时、日是从次日、时计算)、异地抓获人员的刑拘手续问题、提讯证记录与讯问笔录的衔接问题。
(三)侦查活动方面。一是侦查工作不及时、取证不全面,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基本查清的情况下,没有对其及时采取刑拘等强制措施;二是未及时将赃款返还给受害单位;三是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询问通知书;四是笔录存在简单复制和粘贴现象;五是调取证据不规范;六是呈请报告书制作不规范。
(四)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当事人权利保护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权利、义务告知问题。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未将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审计结果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三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要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而实际工作中并没做到。
(五)文书方面。文书书写不规范。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二是适用案件的法律依据混乱。三是制作笔录时签名漏签及签名重复、对白话不注解等等。
二、原因分析
(一)外在因素干预较多。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侦查权的行使容易受到行政干预。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受害人在当地的案件要求给予刑事保护,对在本地投资的存在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司、企业要求给予从宽处理。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犯罪方式方法的不断翻新,1997年《刑法》的立法缺陷不断凸显,此后虽相继出台了七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涉及了经济犯罪),但关于追诉标准、构罪标准等规定未及时出台,使得公、检、法三家认识不一,案件定性困难。办案人员对某些经济犯罪接触较少,甚至是首次接触,在证据的审查上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三)执法程序规定不统一。例如,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期限,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该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正当各级经侦民警在学习该规定时,2006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但在2008年9月8日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个别司法解释相矛盾。例如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2005年3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答复:“根据村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在2007年3月1日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办理2008年的一起案件中,省公安厅法制处认为应以公安部批复为准,但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准,最后法院是以单位犯罪处罚的。
(五)民警专业素质不高。一是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健全、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和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二是经济犯罪涉及各个经济领域,要求经侦民警不仅要懂法律、懂侦查,还要懂经济、懂政策,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也是在不断变化,1997《刑法》实施以来相继出台了七个《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九个罪名、修改了十七个罪名,这就要求经侦民警随时适应国家法律的变化。目前,大多数民警未经过系统的经济知识学习,对金融、证券、审计、财税等经济专业知识比较陌生,侦查能力不强。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在案件定性、确立侦查思路时极易出现失误。
(六)对经侦执法质量不重视。一是少数办案民警工作态度不严谨、习惯养成不佳,在办案中急于求成,片面追求办案速度,而降低了办案质量。二是少数领导对执法质量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一定程度地存在,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七)制度执行不力。自2007年以来,湖州市经侦支队出台了一系列执法规范化制度。如为把握执法质量这一环节,支队要求每个办案民警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精品意识、经营意识、证据意识)、把握“四个环节”(受案后要有计划性、收集证据要有前瞻性、攻坚破难要有责任心、办案过程要有保密性)、做好“五项工作”(办结每起案件都要公布一份结果、征集一份意见、提出一份建议、写出一份体会、规范一个案卷),并要求将这一执法理念贯穿执法办案的每个过程,做到受案后有计划打算、办案中有分析讨论、结案后有总结体会。但这些制度在工作中未得到全面落实,执行力度不够。
三、对策措施
(一)加强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为经侦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有关经侦立法不够完善,特别是一些法条过于原则,司法解释不配套,有些法条存在着“漏洞”或“缝隙”,使办案人员难以执行,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立法机关根据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斗争需要,不断完善惩处经济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确保经侦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机关惩处经济犯罪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经侦执法工作。要充分理解严格依法办案是科学发展观对经侦执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提高执法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对经侦执法工作提出的重要要求,落实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对经侦执法工作提出的核心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对经侦执法工作提出的终极要求。积极落实好辩证执法观,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执法政策观,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按照“三个慎重、两个严防”的执法办案指导思想,切实把握好法律底线,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正确处理好“严打”与“慎打”;打击经济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主动参谋与预警防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破大案与破小案的关系。
(三)加强业务学习,着力提高经侦民警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执法素质。加强业务培训,采用专业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学习相结合及脱产轮训等方法,开展多渠道培训,全力打造学习型经侦队伍,进一步提高经侦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一要坚持政治建警,加强宗旨教育,使民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思想上杜绝执法问题的发生。二要增强经侦民警的危机感和紧迫感,要让民警清醒地认识到不注重学习、不尽快提高自己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就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将被时代淘汰,从而实现从被动学习向自觉学习的转变。三要注重教育培训实效。要坚持贴近实战的原则,强化对薄弱环节的培训,做到不拘形式、只求实效。同时在培训中强化执法民警优胜劣汰观念,激发他们的争先创优意识,增强执法责任心。四要找准教育培训载体。要以开展“三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为载体,采取案例评析、集中辅导、专家讲授、民警自学等形式开展学法活动,提高民警的执法技能。同时要积极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以考促学,使经侦执法队伍的整体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
(四)抓制度建设,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进一步落实执法办案制度,每位民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支队制定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特别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牢固树立“三个意识”、抓好“四个环节”、落实“五项措施”。充分发挥支队类案侦查专业小组和重案侦查专业小组的作用,强化攻坚克难能力,提高打击实效。培养一批能够指挥、协调开展侦查工作的专业尖子与侦查指挥人员,逐步带动队伍整体实战水平的提升。
(五)加强执法监督,防止权力滥用。首先要积极拓宽外部监督渠道。要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主动地听取意见;主动接受检察院、法院的监督,对检察院、法院在法律监督中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举一反三,切实完善各项执法措施;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建立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监督查处结果发布制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受理和办理好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控告的案件。其次要强化内部执法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纪检监督、督察、法制等部门执法监督主力军的作用,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防止问题的发生;充分发挥支队执法监督小组的作用,强化办案单位的内部监督,通过网上检查和查阅案卷等形式对支队办理的经侦案件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支队网页上实时通报,努力减少和杜绝执法问题,减少办案差错,增强办案实效,确保办案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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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0)01-0073-03
2009-09-25
沈晓明,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责任编辑王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