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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控制社会化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2010-11-03朱景汉刘玉峰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治安公安机关社会化

朱景汉,刘玉峰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犯罪控制社会化的原因及必要性分析

朱景汉1,刘玉峰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2.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犯罪控制是我国政府、社会及公安机关极为重视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失序现象严重,社会矛盾集中,社会冲突不断;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社会各阶层利益相互交叉,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犯罪高发态势长期持续。与此同时,随着理论研究及实践活动等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犯罪控制的主体、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犯罪控制社会化趋势渐次形成。

犯罪控制;社会化;公众参与;必要性;趋势

犯罪控制是应对犯罪的重要手段。犯罪控制工作做得好,整个社会的犯罪率就会下降,也就能把犯罪控制在一个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社会治安形势就会持续向好。处在转型期的中国,如何做好犯罪控制工作,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控制、犯罪控制社会化的概念

(一)犯罪控制的概念。犯罪控制也即控制犯罪,其目的是减少犯罪,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关于犯罪控制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专门的国家机关运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国家机器,通过各种措施,发现、制止和打击社会犯罪,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的过程就是所谓的犯罪控制”。①该观点强调犯罪控制就是打击,犯罪控制就是运用强势手段打击犯罪行为。以该观点为代表的理论观点在一线公安机关的工作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减少犯罪、遏制犯罪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却未必能够防止犯罪形势反弹。从1983年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多次“严打”专项行动的效果来看,“严打”期间犯罪率会骤然下降,但一旦“严打”过后,犯罪形势马上就会反弹,甚至有比“严打”之前还要恶化的趋势。所以,打击未必是一种好的方法,因而,该观点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定义犯罪控制略显片面。

刘广三教授认为,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②该观点从犯罪学的理论高度阐述了犯罪控制的概念,强调犯罪控制并不是消灭犯罪,而是通过一定的防控措施,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以内,该观点也符合犯罪学的主流观点,即犯罪只可以减少而不能被消灭。笔者赞同刘广三教授的观点。此外,刘教授还指出,“犯罪控制与犯罪预防是两个极为相近的概念,在广义上甚至可以互相替换”。③在本文中,我们也是把犯罪控制和犯罪预防概念互相换用的。

(二)犯罪控制社会化的概念。犯罪控制社会化是从犯罪控制的概念出发,根据犯罪控制的主体力量向社会力量倾斜的趋势出发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目的是想从犯罪控制主体的力量构成方面与犯罪控制的概念加以区分,突出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主体,明确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亮点在主体构成方面,亦即“犯罪控制主体的社会化”。

笔者从犯罪控制参与主体力量日益大众化的角度出发,按照犯罪控制主体社会化趋势加深的现实,从公安机关实战出发,并借鉴刘广三教授关于犯罪控制的观点,把犯罪控制社会化定义为“各种形式的社会力量和专业力量,在公安机关的统筹安排下,运用多样化的预防和控制手段,参与公安机关开展的把犯罪活动的发生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行动的总和”。笔者之所以这样定义犯罪控制社会化,理由有以下两点。

1.主体因素方面。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主体不再是公安机关一家,而是以公安机关为主导力量,并包含了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长久以来,公安机关是犯罪控制的“专业承包户”,只要与犯罪有关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全盘负责,然而事实上,一些活动完全可以由社会力量承担。

2.目的因素方面。犯罪控制社会化的目的不是消灭犯罪,而是把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永远都不可能被消灭,尤其在现阶段的中国,改革开放进行到关键阶段,社会步入转型期,各种利益交错复杂,不可能没有犯罪行为产生。宫志刚教授曾指出,“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传统的经济、文化都落后的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后发式的现代化的全面发展就必然要付出代价。社会失序作为现代化最主要的代价之一是不可避免的”。④失序必然产生混乱,混乱必然滋生犯罪,所以,在这个阶段,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我们把犯罪控制的目的定位为“把犯罪活动的发生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行动的总和”。“社会可承受范围”是指社会主流价值观如自由、秩序、正义不会被破坏,社会整体形势安定有序,人民生活秩序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样的定义既符合犯罪产生的普遍规律,也符合现阶段中国的现实国情。同时,社会化力量作为犯罪控制的主体,本身并没有依法处理的权利,他们更多地是从预防的角度对犯罪进行控制,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公安机关守好“后院”。所以,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也不可能消灭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限制犯罪,把犯罪活动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二、犯罪控制社会化产生的原因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因果关系”的观点分析,任何事物都不是凭空出现的,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犯罪控制社会化的出现也是如此,必定有一定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早在奴隶社会时期,我国就出现了“奴隶社会式”的社会化犯罪控制模式。因此,目前我国的犯罪控制社会化并不是突然才出现的事物,也不是借鉴西方警务模式的产物。

我国控制犯罪的社会化手段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社会时期,即“连坐”制度。“连坐”指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秦朝商鞅变法期间,历史文献正式记载有“连坐”制度──《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这是在人民中实行的连坐制度,意即一个人犯罪,周围有关联的人也受到牵连;《商君书·画策篇》记载:“行间之治连以五”;《商君书·境年篇》记载:“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即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控制犯罪的社会化手段还有“什伍”或“保甲”制度,这些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长期延续的一种社会统治手段,它的最本质特征是以“户”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而不同于西方的以个人为单位。如汉代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唐代的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户为“里”;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提出的“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又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清代的“牌甲制”,“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到了民国时期,形成了“保甲”制度。

这些制度是当时的统治者为统治社会而设计和制定的。在这些制度的作用之下,人民生活在统治者的严密监视之下,没有基本的自由。这在现在看来,是应该受到批判的。但在封建社会的大背景下,在儒家学说的影响下,封建社会的人们注重“宗法”和“家族”观念,人们互相之间,尤其是亲属和邻里之间的联系相对紧密,统治者用诸如“连坐”、“什伍”的制度来控制人民,抑制人民犯罪,是有一定道理的。一个人想要犯罪,必定要考虑对周围亲朋好友、子孙后代的影响(如诛九族、子孙永远不得入仕等),这些压力迫使他不敢犯罪,即便是有犯罪的念头也不敢轻易实施。在这种思想和制度的重压之下,在周围邻里的监视之下,在社会舆论的控制之下,一个人是不会贸然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

当代我国是法治社会,当然不会采用封建社会那些丑恶的制度,但是,封建社会的一些做法倒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比如利用周围邻居的“监视”作用、社会舆论的调控作用,发挥公众的力量,遏制犯罪者的犯罪念头、杜绝犯罪机会、消除犯罪条件等等。因此,从抑制犯罪的角度考虑,当代的犯罪控制可以借鉴一下古代的思想,利用公众防范犯罪、控制犯罪,这也不失是一个好办法。

(二)安全需求原因。从公众的安全利益角度分析,目前我国社会步入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矛盾集中,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各方面利益交叉,人们的安全需求不断增长、普遍增长。

对安全的需求是与生俱来的。对此,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曾有过经典的论述,马斯洛把人对安全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这一观点现在已经得到了充分的验证与证明。德国著名学者贝克也曾说过:“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⑤各位学者的论述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即社会发展到现在,我们已经处在一个风险无处不在的阶段,不仅仅是自然的风险,而且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科学的等等的风险都始终伴随在我们身边。

就我国而言,安全形势同样严峻。从国际大环境看,西方反华势力对我不断进行所谓的和平演变,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不断对我进行攻击;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的改革开放到了关键阶段,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集中,利益冲突加剧,犯罪形势不断恶化,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公众都感觉到了安全带来的压力,他们的安全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近年来出现的私人保镖就可以印证这一点。因此,社会公众从自身的安全利益考虑,都愿意加入到犯罪预防和控制的队伍中来,在国内的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都有各种各样的治安志愿者和治安积极分子,他们的出现,不仅印证了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普遍增长,也充分证明了社会公众参与犯罪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理论原因。近年来犯罪学和警察学的理论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获得了一些先进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都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社会化的犯罪控制。

1.社区警务理论(Community Policing)。社区警务理论强调警务工作依靠社区,依靠社区公众的集体力量和资源,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共同应对犯罪。社区警务加强了警察和社区公众的关系,密切了警民关系。社区警务模式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产生,更好地做好犯罪控制工作,而且一旦有犯罪行为产生,公众可以很好地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为警察深入开展调查犯罪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2.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同时也是我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是我们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公安工作的基本路线。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公安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可见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路线强调一切从群众中来,一切到群众中去,广泛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共同应对犯罪行为。犯罪控制工作也是如此,在警力缺乏的情形下,我们更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运用群众的智慧做好犯罪控制工作。

3.邻里守望(neighborhood watching)理论。邻里守望的基本含义是社区的公众互帮互助,团结一致,共同应对犯罪。这是西方很流行的警务模式,与社区警务有相一致的地方,它强调社区的居民互相关心,加强联系,保持沟通,一旦有针对某一居民的犯罪行为发生,其周边的邻居能够及时发现并报警。在一定程度上说,这是社区公众自助的犯罪控制模式,它注重社区居民联系的紧密性以及应对犯罪的主动性。在邻里守望的模式下,社区居民的主动性发挥着很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社区居民就是邻里守望警务模式的主体。

4.警察真空理论。警察真空理论讲的是犯罪现场警察出现的几率。有学者做过研究,并得出结论说,在急需警察的场合,警察总是姗姗来迟,而在不需要警察的场合,你会发现警察总是在你身边出现。在需要警察而警察不能及时到达的情形下,社会公众自行应对犯罪的能力就显得极为重要,社会公众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利益,就要同犯罪作一定的斗争,尽管这样可能会导致大量暴力犯罪行为的产生,但在一些场合,受害人的适度反抗会制止犯罪行为。同时,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在公共场合偷盗,在警察没有及时到达时,公众的集体制止,对犯罪行为人的扣押、扭送也是犯罪控制。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这也是社会公众参与犯罪控制、制止犯罪的途径之一。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也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犯罪控制。⑥例如,1965年和1970年两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分别将“社会力量与预防犯罪”和“公众参与预防和控制犯罪及青少年犯罪”作为议题;2000年召开的第10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也多次提及社会参与犯罪预防及控制的重要性。这充分说明,社会公众参与犯罪控制的时机已经成熟,并且也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社会化的犯罪控制机制可以得到理论和实践的支持。

(四)现实原因。

1.此前的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为开展社会化的犯罪控制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长久以来,我国的公安基层基础工作一直走在世界各国的前列。在实践中,我们也创造了多种多样的基础工作形式和治安组织,比如群防群治、治保会、内保组织、警民联防、保安服务公司、“红袖标”、“小红帽”等。这些工作形式和治安组织的存在,为我们开展社会化的犯罪控制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群众基础,在这些基层基础工作开展得好的社区和地区,犯罪活动也得到了很好的抑制,犯罪控制工作进行得也比较顺利。社会公众在公安机关及警察的带领下,犯罪控制工作进行得有条不紊。

(1)治保会。治保会全称治安保卫委员会,是指群众依据法律规定,在基层政府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自己组织建立起来的,用于在一定范围内维护社会治安的自治性组织,是群防群治的基本力量,是公安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桥梁和纽带。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保会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群众性,它的成员多数都是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积极分子,在治保会成员的影响下,治保会可以发动社区群众,积极搞好社区治安,防范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控制犯罪形势恶化。治保会的存在,对社区的治安形势好转、治安秩序稳定以及遏制犯罪形势恶化都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所以说,治保会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化犯罪控制力量。

(2)内保组织。内保组织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成立的维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内部组织机构。内保组织是其所在单位的职能部门,与单位的其他机构一样,纳入单位的统一管理之中。内保组织在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和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单位都有自己独特的组织原则和工作环境,对安全的要求也有所差异,单位内部的内保组织在单位整体工作计划的安排下,组织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它可以依据单位的工作特点和方式,安排相应的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良好秩序,防止单位内部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内保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对犯罪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内保组织的作用,不仅可以维护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秩序和安全,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来说,也是非常有益的,内保工作做得好,也就是替公安机关分担了一部分任务,公安机关犯罪控制的压力也就少了一些。

(3)治安联防组织。治安联防是指有关地区、单位、组织之间,采取联合行动防止违法犯罪、保障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活动。常见的治安联防组织有治安联防队、治安巡逻队、护厂队、护村队、“小红帽”、“红袖标”等。在基层政府的领导下,治安联防组织联合相关地区的各种力量,共同维护社会秩序,防范违法犯罪。治安联防组织也是一支社会化的治安力量,维护着各自区域内的治安秩序,负责各自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与内保组织一样,治安联防组织的存在,对一定区域的治安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控制犯罪、防止犯罪形势恶化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4)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是在公安机关主管和指导下,为社会和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企业。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起步较晚,1984年才在广东成立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但是其规模发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全国大约有2600家保安服务公司,基本达到了一县一家的覆盖水平。现在,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营利性组织到非营利性组织,基本上都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保安服务公司也属于社会治安防范系统的范畴,它为社会和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技防等方面的服务。作为一支社会化力量,保安服务公司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形势恶化方面也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一定程度上,保安服务公司甚至成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犯罪的补充力量。

2.从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公安机关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警力的缺乏无法给社会公众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因而也就无力从根本上承担起犯罪控制任务。

警察真空理论反映的问题是在你需要警察的时候警察可能不会及时出现,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形下,可能得不到警察的有效保护,尽管这与警务机制、接处警模式有关,但是也说明我们的警力是有限的,在目前情况下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警力保障。(见下表)

2005年以来北京等地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情况统计表

上面几个省市是历年警察招录的大户,单从数字来分析,除去当年退休、离职、牺牲的警察不说,大规模的招录警察说明了我们的警力还是相对不足的。此外,各地公安机关存在大量的辅警和保安,这些人员尽管不属警察的编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做了大量警察的工作,这也说明现有的警力是无法满足实际警务工作需要的,还需要大量的辅助力量来支持。如表所示,四川省2008年的招录人数一度达到了8663人,警力的缺乏当然无法给公众带来及时、有效的安全保障。所以,我们就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把犯罪控制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这样,我们的犯罪控制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

同时,犯罪行为是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体现,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解决,单单地让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来承担这一社会性的任务本身也是不恰当的,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是预防犯罪的主体。公安机关因其工作条件的便利和优势地位,也只能是犯罪控制的主要力量,而非唯一力量。在实际公安工作中,有些学者也明确指出,“犯罪控制涉及方方面面、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是一项庞大的、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由公安机关一家独立承担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犯罪控制工作是不现实的”。⑦

三、犯罪控制社会化的必要性及其优势

前面讨论了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主要原因,如果仅仅考虑到“应然”就得出犯罪控制应该社会化的结论明显是没有说服力的。因而,我们也应该从“实然”出发,论证一下犯罪控制社会化有没有进行的优势和必要,如果没有现实的优势,而仅仅是从理论层面出发,忽略实际工作情况,那将是不合适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犯罪控制社会化还是具有明显的实际优势和可行性的。

(一)成本低。犯罪控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会以很大的热情投入到犯罪控制和预防的组织中来。以北京为例,2008年奥运会期间的治安志愿者有50万名,分布在社区、街道、奥运场馆、公交站点等重点部位。2009年国庆期间,北京共有80万名志愿者上岗,分布在全市的主要社区、街道、公交站点和重点地区。这些志愿者基本上都是无偿地提供服务,或者仅仅接受一些日常的补助,相对于一名专职的警察而言,成本当然要小得多。

(二)覆盖面广。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主体力量中社区居民占据了很大部分,他们分布在社区的各个角落,工作地点和家庭基本上可以做到合二为一,住在哪里就在哪里开展工作。此外,工厂、学校、街道、主要街区、公交站点的犯罪控制工作也可以交由当地的居民和工作人员来做,这样一来,作为犯罪高发场所的以上区域就得到了有效的安全保障。

(三)实用性强。犯罪控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防范犯罪、控制犯罪行为发生,而社会化的犯罪控制很容易做到这一点。社区的居民就生活在社区当中,尤其是那些治安志愿者,他们的年纪一般偏大,一天的活动范围基本都在社区当中,发现犯罪的几率一般要高于处于机动状态的公安机关,一旦发现犯罪,他们可以及时报警。同时,依据“稻草人”理论,⑧由于他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犯罪分子及时起到遏制作用,减少犯罪的发生,进而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

(四)易于组织。生活在社区的居民,都希望自己所在的社区是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社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也愿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组织社区犯罪控制的社会化力量,相对还是比较容易的,尤其是对于那些从居委会退休的老年人,他们很乐意发挥余热为社会服务。在有些社区就有一些社区治安积极分子,他们自发地组织起来,有的在社区巡逻守望,有的在小区门口义务当门卫,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彼此的沟通,打发了闲暇时间,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社区治安,使犯罪分子丧失可乘之机。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些业已存在的“非正式组织”加以整合和指导,一个犯罪控制的社会化队伍很快就形成了。

四、小结

犯罪控制社会化有着深刻的原因及先天优势。无论是从理论角度论述,还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犯罪控制社会化都到了非走不可的阶段。我们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趋势,积极为犯罪控制社会化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犯罪控制社会化的优势,促进犯罪控制社会化的成熟发展,并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巨大力量,做好犯罪控制工作,进而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注释:

①宫咏梅:《犯罪控制刍议》,《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②③刘广三:《犯罪控制宏论》,《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

④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⑤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⑥冯卫国:《犯罪控制与社会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⑦王贵敏、郭发志:《浅议公安机关犯罪控制与现代警务改革》,《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⑧此理论出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健和教授的论述。原意是农民为了防止田地里的作物被鸟类、牲畜偷食和破坏,会在稻田里放置一个稻草人,鸟类、牲畜看到稻田里有稻草人会误以为有人类在,便不敢上前偷食作物,进而起到保护稻田作物的作用。该理论应用到治安领域,意思是说社区的老年人因其体力等生理方面的因素,并不能真正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然而因为他们的存在,又会给犯罪分子一种假象,使犯罪分子以为社区有人看守,出于害怕被发现的心理作用,犯罪分子便不敢轻易进行犯罪活动。

D917

A

1674-3040(2010)01-0058-05

2009-12-22

朱景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治安学(安全管理);刘玉峰,北京师范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蒋国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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