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治权威积累

2010-08-15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突发事件法治法律

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省情与政策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111)

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治权威积累

陈文兴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省情与政策研究所,云南 昆明 650111)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法治权威积累成就有:立法逐渐完备;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中,相关法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配合突发事件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适用,法治教育也在积极开展。但仍面临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未能充分利用突发事件的处置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不能很好地应对国际因素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加快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治建设步伐,通过法治与国际话语体系对接。

突发事件;法治权威;困扰;解决途径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迈进,生产力、生产关系及社会其他方面不仅高度革命化,而且相当不平衡,这使得中国在今后相当一段长的时间内都处于突发事件的多发期。从近代以来各国的经验教训看,要确保这样一段时期的突发事件不至于给发展带来过大的负面影响,关键在于能否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应对和处置,积累法治的权威,从而使人们参与积极性的提高速度与制度化水平匹配,从而使国家走向长治久安,社会在和谐中可持续发展。本文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应对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如何积累法制权威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一、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法治权威积累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社会越来越体现出它的自主性,阶级斗争虽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并且某些时候可能激化,但很多社会矛盾和冲突已经不能完全纳入该范围。因此,我们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上,越来越注意法治权威的积累,使我们多年来虽然遭遇过许多突发事件的困扰,却总能化险为夷,并推动着整个国家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

1、立法逐渐完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经过了2003年的非典疫情后,随着需求的增加,相关经验的积累、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机关的努力,到2007年8月,我们就制定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在内的71个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中央法文件及大量地方立法。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立法已经比较配套。(1)逐渐摆脱一些旧观念的束缚。一是不再使用阶级斗争的方法。以往出现突发事件时,我们很容易绷紧阶级斗争这根弦,而后来,虽然根据“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基本判断,还会探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问题,但法律问题逐渐循法律的途径处理,如反革命罪,根据行为特点,按国际惯例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罪名1997年修改《刑法》后,不再继续出现在《刑法》中。二是不再认为突发事件是家丑。这样,在信息不断变得公开的条件下,相关问题逐渐得到了深入研究并推动着立法的发展。三是越来越注意将相关问题放在国际背景中加以思考。如引进了大量的相关外文书刊、召开了许多有国内外知名专家参加的研讨会,从不同的视角对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四是相关制度的创制也越来越重视促进我国政府和民间及国外的互动,特别是争取援助。《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据此,我们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越来越注意增加透明度。这不仅改善了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形象,而且使各方面的关爱力量能较快汇集,因此,汶川地震中,我们共获得了来自国内外417.42亿的捐赠和其他帮助。(2)将一些民主权利的行使和相关管理规范化。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但一直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规范。1989年10月,我们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明确定义了一些关键词,规定了所包含的权利及对称的义务、相关保障措施等。为防止这些权利的行使给社会秩序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又颁布了《国家安全法》、《戒严法》、《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3)不断强化了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为确保党委政府及相关领导干部正确使用权力,防止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处置和恢复重建能力,从《集会游行示威法》颁布后,党和国家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最近又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某些容易错误使用的权力受到进一步规范。(4)制定了专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该法,对突发事件的定义、分级标准、预防和应急准备、检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都做出了较详细的安排,该法加上一些配套规定、全国及地方的预案,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制度链。

2、在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置中,相关法律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既包括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也表现在善后工作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典事件以来的一系列突发事件处置。(1)各种力量依法迅速调集到位。这在应对自然灾害中表现得最充分。汶川地震中,2008年5月14日,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就到达灾区所有县,19日达村庄;截止27日12时,各级财政拨付了救灾资金192.16亿元,调运救灾帐篷56.64万顶,活动版房5.32万套,衣被1184.52万件。(2)事态迅速得到控制。这在2008年的拉萨事件、2009年的乌鲁木齐事件中做得很突出。这两起事件都是由分裂势力在国外操纵的,其目的是制造民族矛盾和混乱、诋毁中国形象,从而为他们的分裂活动创造条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事件迅速平复。其中,处置2008年“3.14”拉萨事件时,党和政府措施很有力,两日后,西藏自治区主席向巴平措即宣布事态基本平息,6月19日,奥运火炬就在热烈祥和,又富有民族特色的拉萨顺利传递。(3)相关信息依法得到公开。这个工作始于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3年初,广州已出现非典疑似病例,但政府相关部门并未及时公布,所以,引起了很多疑虑。以此为契机,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越来越被高度重视,2008年5月1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汶川地震、乌鲁木齐事件、许多矿难事件都在信息公开的状态下处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4)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在突发事件管理中的作用日益发挥。该制度起自于1995年的“责令辞职”制度,经过2003年的“问责风暴”、2008年的“行政问责年”,通过去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逐渐完善起来并不断发挥效力。随着制度的完善,干部问责经过了由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由事故问责到行为问责,由“运动式”问责到经常性问责的历程,在突发事件管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2008年到2009年12月,仅云南省就有1417名干部被问责,其中厅级22人,县处级553人,乡科级1427人,被调整工作岗位的88人,停职检查84人,引咎辞20人,责令辞职21人,免职95人。被问责的原因大部分是各类突发事件。山西矿难导致2006—2008年间四换省长,临汾市委书记空缺半年。①(5)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被告的权利均得到有效的保护。其中拉萨“3·14”事件发生后,司法部门拘捕和留滞了953人,其中362人属投案自首。庭审过程中,仅2009年4月29日的审判,就有31名律师出庭为30名被告人辩护,14次开庭,有9次全程用藏语进行,其余5次均为被告人安排了藏语翻译。

3、配合突发事件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和适用,积极开展法治教育。(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或多或少地参与过相关知识的培训。这种培训在《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更是迅速,网络上可以搜索到1280000条以上相关信息,证实各级党委政府正在开展各类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包括法律知识在内的相关培训,及国家行政学院去年筹建首个国家级的应急管理培训基地,省部级主要官员基本受过培训,到2009年11月,全国2000多位县委书记相继走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国家级培训机构,接受了为期7天的培训。(2)媒体的广泛宣传。随着社会的开放,媒体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特别是网络和手机媒体的发展,使媒体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联系更加紧密。据检索,现互联网上涉及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法治问题的信息共202000条,为各类浏览者提供了一个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便捷渠道,很多文章点击率非常高。(3)组织了大量的各种层次的研讨会。这类研讨会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时就开始了,2003年5月,国务院法律起草领导小组深入全国各地开展调研,举办了多次学术研讨会;该法颁布后,这类研讨会更多。这不仅使相关研究走向深入,也使能与之发生连接的人受到法治教育。(4)依据预案开展了相关演练。《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前,相关预案的制定已经在进行,截至2006年底,全国已制定各类预案约135万多件,各省(区、市)、97.9%的市(地)和92.8%的县(市)均制定了总体预案。中央企业预案制定率达100%,高危行业绝大部分规模以上企业都已制定应急预案②。这些年,各级政府和单位依预案组织的各种演练,使普通人获得了较全面的在遭遇突发事件时,究竟怎样做才能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和经验。

二、应对突发事件中法治权威积累的制约因素

让法治拥有充分权威,减少和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使国家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变得更加有序,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但我们没有民主和法治的传统,建国后又长期在封闭的条件下搞建设,因此,虽然我们很努力,但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仅法治的整体水平不高,而且,法治权威的积累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难题。

1、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抓法治这一手越来越硬,特别是在突发事件越来越多发的近年,相关法律制度的创制是有效率的、成功的,但由于我们的法治建设基础差、起步晚,所要调整的对象变化太快,所以漏洞仍然比较多。(1)刑法的相关条款已滞后于社会变迁。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罪名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中的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罪,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聚众“打砸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中的聚众斗殴罪等,但很多罪名处分太轻。如分裂国家罪,对危害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首要分子,都不处死刑;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而没有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则最多处十年有期徒刑;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最重只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使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人失去了威慑力,给相当多的人产生法不责众的错觉。(2)信访制度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作为人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此制度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便开始尝试,但随着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增多,其制度化问题变得紧迫,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5月1日公布实施了《信访条例》,并对走访(特别是多人走访)的问题做出了严格规范,但作为保障措施的第47条,在交通条件日益便捷的条件下,力度非常有限,而补充规定中,2009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是约束相关干部的。(3)对警力使用的约束有些不适当。比如携带和使用枪支问题。警力作为暴力,谨慎使用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因警民有冲突就畏首畏尾,按照1999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有时等于自己解除武装,让失去理智的群众施暴,如遇到杨佳那样的歹徒,连警察保护自己都成了问题。(4)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发挥作用。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0月就颁布了《集会游行示威法》,各地方也制定了实施办法,但没有见到过民间依该法组织、申请、举行的游行示威,这说明人民还没有学会依此法行使权力。

2、未能充分利用突发事件的处置树立法律至上的精神。虽然我们在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把“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连在一起,但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却未充分抓住机会,让人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至上、权利义务对等的必要和重要。(1)没能很好地把法治和社会正义的维护联系起来思考。这和长期以来我们把法看成工具有关,所以,到关键的时候,我们会依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包括动用军警在内的处置行为,事后我们会反复强调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性质,但我们没有让人民认识到我们是在护法,在维护社会正义,没有设法让事件参与者和局外人认识到只有恢复法律的秩序,才能使自己的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同时得到应有的保护。(2)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我们的人民是从封建社会过来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都比较淡薄,所以,在有重大利益或其他东西蛊惑的时候便抛开法律,也是事实。在许多的过度信访行为和群体事件中,多数参与者也确实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他们把老弱推到最前沿,以博取同情,甚至趁火打劫以捞好处、泄私愤、提出过分要求……而我们在处置中,常常狭隘地理解“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把过多的责任归罪于相关党委政府及干部的身上。(3)应对媒体的能力有待提升。媒体相对独立,是民主和法治发展的结果,然而,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它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当其同时充当人民权利的平台时,我们的驾驭能力却十分有限,因此,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除表达态度时语焉不详外,有些表述很容易被人质疑,如常用的“不明真相群众”、“躲猫猫”等,最终使舆论的观点过度倾向于不明真相的群众。(4)依法行政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某些层层加压的经济发展任务、监督体制不健全等,使很多官员不得不过度“亲商”,并从中引出很多腐败来。另有一些事,比如安全生产监督,在现有体制和技术条件下,很多事情是主管官员根本无能为力的。在问责制实施中,一有事故发生,安监局长首当其冲,这固然能使其不敢懈怠,但权责不对称,对其也不公平。(5)“司法”尚不能真正担当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这主要是因诸多原因导致的司法权力地方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相关管理行政化,以及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等,使得司法的独立性、受信任程度大大降低,所以,很多人宁愿无休止地信访,也不愿提起行政诉讼。

3、不能很好地应对国际因素。随着中国融入世界,很多国际因素不仅诱导出国内突发事件,也影响着这类事件的处置,某些事件(特别是社会安全事件)的主导者也会千方百计地把事态和国际挂上钩,如东突分裂分子和藏独分子,而我们在处置时,尚不能很好地通过法治这个人类的普世价值去维护,使自己的行为变得更加主动和理直气壮。(1)没能很好地阐明维护稳定对中国和世界同样重要。“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留给我们的一句肺腑之言。目前,如何通过思想文化等软实力的输出,使其与人权、民主、自由、博爱、和平、文明等世界上流行的话语形式连接,让更多的人相信我们所做的和他们所主张的是一致,这方面,我们还做得不够扎实有效。(2)某些从中国发展中得到极大好处的国民缺乏对国家民族的认同。这些人掌握着相当一部分话语权,不满意国家没能把他们从国家巧取豪夺的利益合法化,因此,他们中的一些人除把财产和亲人转移出国外,的确还急于利用国外通行的话语形式及其他手段,妄图“解构掉我们的国家和民族”③。(3)不能对操纵国内突发事件的元凶进行必要的跨境打击。目前,诸如在我们制度的卵翼之下得到无数好处却翻脸不认人的热比娅之类忘恩负义之徒,正在国外逍遥并不断给国内制造麻烦,这对维护国内法治的权威是极为不利的。它给许多宵小之辈产生错觉,以为只要跑到国外或引起外国人的注意,就没有天理国法、不须接受报应,并产生更多蠢动。(4)未充分依据我国实际和现行国际法阐明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领土的大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近代以来饱经灾难却又坚韧不拔地奋斗着,因此,即使我们一再强调自己坚持和平发展,实际崛起的每一步,都将牵动着某些在现存秩序中享受特权的国家的敏感神经。但是,由于我们没能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有说服力地阐明自己在追求一个什么样的未来,肯定会引发更多的疑虑,也会有许多并不卑鄙阴暗的人在误解的影响下,为某些突发事件推波助浪。

三、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积累法治权威的途径

我国目前突发事件的多发有自然原因,但更多的是由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引起并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来解决。当我们完全实现现代化的那一天,社会中间阶层在人口中将稳定地占绝大部分,经济发展水平不仅高而且分配上比较公平,人们将习惯于循制度化渠道解决矛盾和冲突,社会的永久和谐随即得以实现。为达此目的,我们必须根据自己作为现代化之中国家的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积累法治权威,提高整个社会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制度化水平。

1、不断深化对相关问题的探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品质,也是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积累法治权威的最重要的工具,因此,我们应对突发事件时,必须在其指导下,不断引领社会,特别是广大公务人员越来越深刻、充分地认识突发事件及其与法治的关系。(1)突发事件具有不可避免性。主要是认识到,世界及其运动的无限性,决定了人类虽然可以不断提高认识水平,但不能穷尽真理,解决所有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设法减少或减轻其破坏,但无法将其完全消除,要减少忧患,全体人民(而不仅是官员)就必须增强忧患意识。(2)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不容削弱。从人类发展的经验看,“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④。处置突发事件,是考验政府管理能力的决定性时刻。此时,“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⑤要求决策者除具备相应的权力、知识、胆识和体质,平常有好的预案和演练外,还要情报工作扎实并始终置身一线。(3)提高国家机关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公信力。公权力必须被人民承认是姓“公”,否则,将失去政治和道德感召力。如果突发事件不仅多发,且无法处置应对,将会引起更多的混乱。(4)要客观看待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智慧。托克维尔说:“真正的知识,主要来自经验。假如美国人不是逐渐习惯于自己治理自己,他们学到的书本知识今天也不会为他们的成功提供太大的帮助。”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时间短,相关政治知识没有得到应有的普及,实践经验更少,人民还没养成正确应用自由的习惯,所以,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常会有救灾中的趁火打劫者,事故处理中的借仗人多势众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者,以为法不责众者、打砸抢泄愤者,围观凑热闹、不听劝告、让处置难度增加者。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依法处置时,如果不听劝告,执意妄为,让他们承担适当的代价,也是提高他们政治智慧,树立法治威信的重要途径。

2、加快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治建设步伐。(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改刑法,比如涉及群体事件和恐怖行动的,该适用死刑的,也不要因为怕被批评而轻缓宽省掉。二是枪支的使用宜适当放宽,普通公民不得持枪是必要的,执行处理群体事件任务时的一线警察不持枪,则大可不必,在警察本身遭遇生命危险或暴徒持凶器且不听命令时,应准许开枪(但警用枪支必须改进,必须减少致命能力而提高制服力)。三是早日公布《新闻媒体法》,这样,各类媒体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是根据人民行使批评建议监督权物质条件的变化,尽快取消走访制度。(2)消除制度歧视。由于立法过于仓促,我们的某些法律制度存在很多带着歧视性色彩、某些时候可能变成突发事件诱因的东西。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每个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本应是平等的,就因户籍、职业、地区的不同,在处置相关问题时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就丧失了起码的公平。(3)克服政府对某些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及官员与商人应保持适当的距离。政府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因此,各级政府亲商、招商、服务商人来推动当地发展是正常的,但保驾护航不是当家丁护院、不是官商勾结,孟连、瓮安、石首事件的发生与此有很大的关系。二是政府不宜过度参与组织务工。这不仅会导致出力不讨好,背包袱,而且若务工者是同时、同一地方、同一民族有组织来的,大家就会在新环境中强化认同、抱团,虽然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当然,有诉求也不会去向法律制度求援),但融入环境的能力大大减弱,冲突容易增加并升级。(4)让法官变成法学家的职业。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推进司法独立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他们“把法律置于自由之上”的天性,使人民在“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冷静和安定下来”,最终让各种矛盾都“能变成司法问题”。⑦

3、通过法治与国际话语体系对接。法治最早被亚里士多德定义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⑧,近现代以来,法律逐渐具有了普世价值的地位,我们也在真心实意地积极建设之。因此,积极做一些工作,让世人,特别是现代化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善意精英们,理解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不得已,将会大大减少我们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某些断然措施的负面影响。(1)不断深化相关改革。一是制度改革。如司法独立,联邦党人当时就意识到,“各部门的成员在他们的工职报酬方面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依赖其他部门的成员。如果行政长官在这方面并非不受立法机关的约束,他们彼此之间的独立只是有名无实而已”⑨。现在,司法机关在人财上独立性很小,我们相关制度不改革,司法怎么独立得起来并按期望维护社会正义、获得尊崇?二是暴力机关的改革。要慎用包括军警在内的暴力是对的,但在合法的其他手段无法发挥作用的条件下,它必须管用,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三是要加强情报工作。很多事件,如拉萨“3.14”、乌鲁木齐、石首、瓮安、孟连,很多力量明显是仓促使用,决策者好象并不知己知彼。孙武说:“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⑩,情报工作不足,何以制胜。(2)组织必要的批判。批判者自然包括相关国内学者,但动员海外力量,包括我们的同情者。达赖、热比娅之流及其追随者用毫不相干的照片蛊惑人心,被揭示后海外华人华侨纷纷鞭挞,很多谬论自然消弭于无形,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案例。批判要有新意和新语言,从而使更多的人理解我们行为的正当,当然,也要学会忍受无理指责,因为民主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外国人都说服。(3)利用媒体不断提高透明度。其实,从应对突发事件来看,当我们在法治的前提下采取了最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措施,并让没有依法履好职的公务人员承担相应(而不是过分)的责任,我们就应该理直气壮面对依法履职的媒体,这样,媒体报道的角度越多,人们越能在信息较全面的基础上争论并揭示事实真相和我们行为的正当性,最终坏人无法虚构事实,乱放厥词。(4)开展必要的跨境追踪。这主要针对在国外操纵、指挥、组织各类已发生突发事件或因类似罪名到国外逃避责任者,可以考虑先做出缺席判决,再象美国反恐那样在适当的时候利用经济军事司法等手段促其归案或承担相应后果。

注释:

①夏阳:《晋官难当——问责下的山西官场流变》,《凤凰周刊》,2009年第13期。

②转引自张红:《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其完善》,《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③王小东著:《天命所归是大国》,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页。

④⑨(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⑤(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7页。

⑥⑦(法)托克维尔著,董良仪译:《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53、309-310页。

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⑩李大明主编:《兵书战策·现代版》,巴蜀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责任编辑:刘建文

D922.11

A

1671-2994(2010)03-0168-05

2010-03-12

陈文兴(1965- ),男,云南东川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省情与政策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政与民主。

猜你喜欢

突发事件法治法律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
清朝三起突发事件的处置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突发事件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