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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
——对中国意识形态走向现代的思考

2010-08-15郭燕来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思潮执政党合法性

郭燕来

(贵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25)

社会·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
——对中国意识形态走向现代的思考

郭燕来

(贵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教学部,贵州 贵阳 550025)

现代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它经历各种社会思潮的激荡并经过执政党的整合,形成兼容性的执政党意识形态,最后将形成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转化为公共政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动态发展、循环往复的。

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逻辑起点;关键点;对接点;动态生成

通俗地讲,所谓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也就是人民群众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同意和支持,也就是说,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不是哪个统治阶级“自封”的产物,而是人民群众自觉认同的结果。人民群众为什么要同意和支持主导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怎么形成的呢?以上两个问题是我们对意识形态合法性进行分析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自下而上形成的,是经历各种社会思潮的激荡并经过执政党的整合形成兼容性的政党意识形态,最后将形成的执政党意识形态转化为公共政策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动态发展、循环往复的。

一、社会认同: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逻辑起点

社会认同是社会成员共同拥有的信仰、价值和行动取向的集中体现,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与利益联系相比,注重归属感的社会认同更加具有稳定性。社会认同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紧密相关的两个问题,笔者认为,社会认同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逻辑起点。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从黑格尔和马克思对逻辑起点的有关论述开始,结合马克思对《资本论》逻辑起点的确定和列宁的有关论述,对逻辑起点的基本特点做出归纳,认为逻辑起点的基本特点有五个方面,即:(1)起点是最抽象的东西;(2)起点是最简单的东西;(3)起点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4)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5)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笔者认为,以马克思对于逻辑起点特点的把握以及研究的思路作为确立理论的逻辑起点是可行的,但是,前三个特点可以合并,因为细胞元素其实就是最简单的、最抽象的。笔者把它进一步概括为以下三个特点:起点是高度抽象和简单概括;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从对逻辑起点问题的论述看,社会认同就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逻辑起点。

1、社会认同是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高度抽象和简单概括。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内涵看,简单地讲,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也就是人民群众对主导意识形态的同意和支持。阿尔蒙德曾做过这样的解释:“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①同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本质是对主导意识形态的认同,不是因为不遵守就会受到惩罚,而是确信遵守是应该的。人民群众自愿遵守主导意识形态所倡导的价值观,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内涵就是社会认同,是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高度抽象和简单概括。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特征看,它是一种吸引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其本身具备知识与道德的优势,理论上的先进性和正当性,能够走在被引领的思想潮流的前面,能够代表被领导者的利益,从而能够获得被领导者的真诚支持和真心拥护。从其特征来看,简单概括就是社会认同。从意识形态合法性获得的途径看,理论要不断创新,方法要疏导沟通等,总之,不是强制,而是使人们从内心自觉地认同。

2、社会认同是构成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起点和终点的统一。无论是社会认同还是意识形态合法性,都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理论上,一种意识形态要获得合法性,那么,它首先要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人们之所以认同某种意识形态,那是该种意识形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自身的利益、相关的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正义感。当某种意识形态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也就肯定获得了社会的认同。但是,社会认同是随着人们的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正义感的变化而变化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②所以,社会认同和意识形态的合法性都是一个处于动态变动的过程,是一个由社会认同到不认同再到认同的一个循环过程,意识形态合法性也是如此。大量的经验表明,任何执政党在社会转型期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遇到意识形态合法性危机的问题。由此可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起点和终点都是社会认同,所不同的是社会认同的标准发生变化罢了。

3、社会认同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历史起点。历史起点是一个表示时间关系的概念,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从时间上来看,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群体对社会的基本问题会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其表现形式为:通过社会的舆论、社会谣言、民谣和社会思潮以肯定或否定、“有机”或“无机”的形式,表达自身对社会的一种看法,各种意见尽管林林总总,但社会群体主体的意志作为“绝对的普遍性、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③也就表现出来了,这些绝对的普遍的真实意志(即社会认同)构成了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历史起点。虽然意识形态合法性不能在社会认同中自发的形成,但是,这些普遍意志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社会认同,就没有意识形态的合法性。

二、政党整合: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关键点

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党整合在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政党整合在根本上依赖于人们对政治体系的文化认同,依赖于政党用自身的一套思想理论和价值体系,去吸引、感召、说服其他社会社会思潮认同政党自身的意识形态。尽管政党的意识形态体现了本阶级的意志,但是,现代政党的意识形态都体现出包容性的特征。特别是执政党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力使自身的意识形态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在人民群众认同的情况下,具备了合法性的品格。从这个角度说,政党(执政党)的整合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关键点。

1、政党整合可以使意识形态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政党在本质上集中表现为政党自身的意识形态。政党意识形态为了获得合法性基础,不断呈现兼容性的特征。西方各国政党是非常重视自身意识形态的合法性问题,因为只有选民对政党的党纲或主张(意识形态)得到了社会群众的认同,才可以获得大部分选民的支持,也就是说,政党的整合体现为根据选民的需求来不断地调试自身的党纲,以满足选民的现实需求,最终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同,从而上台执政。例如,英国前首相布莱尔宣称:“要使工党变成一个开放的党,一个包括私营企业主和无产者、小商人和他们的顾客、经营者和工人、有房产者和住公房者、熟练的工程师以及高明的医生和教师的党。”④其他各国政党也有着类似的情况,目的就是要获得更加广泛的社会认同,取得政党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也是扩大社会认同的结果。从历史的角度看,人民群众之所以同意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指导,特别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整合了当时老百姓的现实需求(推翻被压迫的“三座大山”,获得解放)。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的地位及其生活的境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奴隶”变成了“主人”,得到了他们所想要的自由和尊严。所以,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自身信仰的意识形态。从目前的现实看,随着经济成分、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就业形式等的多样化与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主导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整合各种社会思潮(诸如,自由主义、新儒学等),使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随实践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扩大其包容性,增强其内涵的底蕴,以融合其他思想体系的文明价值,改变中国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的“信仰危机”,因为“大凡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⑤。“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中国共产党的《党章》曾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现在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的适应多元化的趋势,中国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还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在本质上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树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扩大社会各个阶层的认同。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整合各种社会思潮中与时俱进的一种创新精神。这一整合不应减弱,而应进一步强化。

2、政党整合使意识形态具有严格规范的形式和操作准则。意识形态合法性不仅是要形成广泛的社会认同,更重要的是要有制度、法律来保障意识形态的规范形式和操作准则。正如罗伯特·A·达尔所说:“领导人其实不能专断地造出和操纵一套统治的意识形态。因为政治意识形态一旦在政治体系中被广泛接受,领导人本身也就成了它的囚徒。如果他们违反其准则,就会冒毁坏自己的合法性的风险。”⑥这些规范和准则是经过社会认同的,执政党在整合民意的基础上形成规则,进而把这些规范和准则上升到法律、制度、机制的层面,使其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价值观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基础、目标和方向。法律是包含在价值观中的世界观,是等级观念的载体和组织工具。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价值观才能被解释成为法律。在法律与价值观的这种关系的基础上,法律相对于价值观有三个主要的作用:制定为法,保护和升华。”⑦就中国而言,共产党通过将其意识形态法律化、制度化来形成既定的秩序和规则,以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统一思想,从而达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目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由此可见,执政党只有在整合社会思潮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意识形态,再通过严格规范的形式和操作准则把自身的价值观表现出来,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才能生成。

三、国家政策: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对接点

一般而言,国家政策的结构和功能特征所凝结和体现的现实政治关系与意识形态合法性相互适应、相互促进,既是政治文明的要求,又是意识形态合法性实现的根本条件和表现。简言之,只有“说”和“做”基本一致了,意识形态合法性才能最终生成。在笔者看来,这一点至关重要。在我国目前意识形态合法性面临的诸多问题当中,大都与国家政策不完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归根到底要受社会存在的制约。

1、公共政策是意识形态的“物质附属物”。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理念体现了执政党意识形态的价值趋向。从理论上而言,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不可能自发的形成,它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因素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但在影响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众多因素中,国家政策承担着价值整合、利益分配、政策供给、人权保障等重要的职能,因此,它对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形成和巩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公平和正义可以被看作是国家政策的功能和结果,如何进行利益的均衡、如何进行权利的保障都是国家政策特有的功能。因此,我们在宣传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时,它在现实中的实现状态取决于国家政策利益均衡与权利保障机制等功能的发挥程度的话,那么,这些功能最终取决于国家政策的完善状态,即取决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笔者认为,国家政策的完善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推动力。

2、把理论宣传与实际运作对接起来。老百姓不仅看你是如何宣传的,更关键看你是如何在实践中做的。如果出现“说”和“做”脱节,就会影响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从中国来看,当前我国并不缺乏正确的意识形态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这些理论都是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需求的理论,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某些官员的腐败、司法对社会正义的维护不力、监督体制的不完善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当前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受到挑战,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言行不一”,当然,这些都与我国现行的国家政策不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使科学的理论在被人们认同的实践中大打折扣。从实践来看,我们只有不断地推进和完善政治体制改革,如,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监督限度、制度、体制的不断明确、组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可操作化的程序不断应用,建立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使宣传的主流价值观念制度化、程序化、可操作化,也就是说,理论的宣传和实践的运作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对接。只有做到这一点,我们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才能具有很好的说服力,最终才能实现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建设目标。在意识形态合法性建设中,特别要注重民生工程,才能不断增强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从本质上看,人民群众的认同,就是对国家的强烈的归属感,而产生归属感的重要原因,就是得到比外界更多的关爱;对所属国家在各方面的认同,而认同的最高层次就是信仰,即对国家的信仰、对国家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的信仰。从现象上看,国家要不断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特别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利益诉求。如,大学生和农民工的就业问题,老百姓的住房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社会保障的问题、分配不公的问题等,如果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凝聚力和吸引力)就将会得到大的提升。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该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⑧

四、循环往复: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动态发展

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生成离不开执政党对社会思潮的重视,因为社会思潮是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要求并对社会生活有广泛影响的思想趋势或倾向。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执政党又有通过整合各种社会思潮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党纲和指导政党行动的理论指南。从这个角度讲,社会思潮是政党意识形态的主要来源,特别是执政党意识形态的主要来源。如前所述,当前各国政党的党纲体现出一种包容性就是很好的说明。执政党通过两个渠道最终确立自身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一是通过教育宣传的渠道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二是通过把自身的意识形态转化为国家的公共政策,使理论宣传和实践对接起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人民群众产生了新的需求,又转化为新的社会思潮,执政党又重新调整自己的党纲,进一步生成新的公共政策。如此循环往复,动态的生成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就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合法性生成的几个环节来看,笔者认为,有两个重要的环节必须解决:

1、多元的社会思潮能够和一元的主导意识形态形成合理的张力结构,达成合理的“妥协均势”。正如葛兰西所强调的:“无可争论的是:领导权的前提是要考虑那些行将被领导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和倾向,是要产生一定的妥协的均势,也就是领导集团要做经济团体性质的牺牲。同样无可争论的是:这种牺牲和这种妥协不能触动基础,因为如果领导权是伦理——政治的,那么它就不能不是经济的,因而做为它的基础的不能不是领导集团在有决定性的经济活动方面所执行的那种有决定性的职能。”⑨也就是说,主导意识形态和多元社会思潮形成一种合理的“妥协均势”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均势不能推翻主导意识形态的统治基础。

2、执政党的意识形态要转化为公共政策,以“思想外壳”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一个“中介”(即党内“有机知识分子”)。现在,我们党内的知识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党的政策和行为的辩护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所表达的思想意识,没有起到中介桥梁的作用。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首先,中国传统文化中“民不和官斗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与党不太一致的思想就会被视为不拥护党的领导,思想有问题等。其次,党员中的知识分子即使想表达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但作为一个党员首先要遵循《党章》的规定,违反了党的纪律是要受到惩罚的。如在召开全国各级人民大会的过程中,很多人大代表(有机知识分子)不能充分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正如钟南山院士所讲:“十分钟的发言,八分钟是表功”。有机知识分子不能发挥他们传达者与宣传者的作用。再次,一些主管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党政官员,很少去考量甚至忽视思想意识形态的合法性。 所以,我们要加强培养和使用自己的知识分子。党的“有机知识分子”必须是社会的一部分,来自社会,服务于社会。既然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就说,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最高利益就是全国人民的利益,这些“有机知识分子”应该成为党和人民群众的有机连接点。来自不同部门的党的有机知识分子通过理性的争论、讨论、交流等过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总结、汇聚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各种社会思潮,最终达成共识,进一步创新我党的意识形态理论,从而形成对社会主流价值的共识。这样,必然会增强意识形态主流价值更加强大的合理性,在众多的社会思潮中,实现意识形态的合法性。

注释:

①阿尔蒙德著:《比较政治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页。

②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1-292、11页。

③转引自陈新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价值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④(英)托尼·布莱尔著:《新英国:我对一个年轻国家的展望》,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⑤(美)道格拉斯·诺斯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58页。

⑥(美)罗伯特·A·达尔著:《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79-80页。

⑦(法)让-马克·夸克/Jean-Marc Coicaud著,佟心平等译:《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⑨ (意)安东尼奥·葛兰西著:《狱中札记》,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5页。

责任编辑:刘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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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0)03-0135-04

2010-04-22

郭燕来(1978- ),男,山西太原人,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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