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若干思考
2010-08-15宋平西陈祖国
宋平西,陈祖国
(1.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万州分校,重庆万州404000;2.重庆市万州区上坪小学,重庆万州404000)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历史命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命题。从“尊重”到“保障”,标志着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与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深刻揭示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动力。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环节。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党内民主的理论基石,是基层党员有效履职的前提。因此,要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应当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遵循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方面有所作为与创新。
一、基层党建工作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存在的偏差及原因
1.基层党建工作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存在的偏差。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实践活动中居于主导的、决定的地位。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所在,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内容,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近年来,随着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党员主体地位日益得到尊重。然而,由于诸多原因,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仍然存在较明显的偏差。第一,重服从轻自觉,主体意识淡化。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基本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党内生活中,特别是进入和平建设时期,一些基层党组织依然一成不变地采用过去的做法,过多地强调“服从”、“灌输”。个别基层党组织在拟定思路、制定措施时,不注重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导致一些党员对自己的主体地位未能有清醒的认识,习惯于服从、依赖组织,较少独立思考问题,不敢自主发表意见。久而久之,形成了党员成为被动的执行者,缺乏热情、追求和主动性的局面。第二,重义务轻权利,主体权益弱化。党章对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义务同时享有八项权利。在法理上,义务与权利是对等的。它们正如一架天平的两端,不能轻重失衡。但是,在党内现实生活中,一些基层党组织总是过多地强调义务,而权利这一面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在氛围的导向上,有的基层党组织注重强化党员义务的宣传,淡化党员权利的落实;还有个别基层党组织在日常活动的开展中,只要求党员模范履行义务、带头无私奉献,而积极维护党员权益的做法则较少。由此,造成党员的主体权益日益弱化,积极性受挫,党组织凝聚力下降,党员与党组织之间不同程度地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感。第三,重管理轻服务,主体激励虚化。个别基层党组织片面强调党员是被指挥、被管理、被教育的对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随处可听,而对党员的关爱、帮助、服务则声音弱小;某些党务工作者常常以“管理者”自居,不能平等对待、有效服务于党员,使党员感受不到组织的帮助和温暖,主体得不到激励,因而缺乏内源性的自豪感与成就感,缺乏发挥先进性作用的动力。
2.基层党建工作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方面存在偏差的原因。第一,从党员自身看,一些基层党员主体意识悟性不强,民主意识淡薄,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第二,从组织角度看,某些党组织的领导对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把党员仅仅作为党的工作对象和开展党的工作的工具,偏重于向党员提要求、派任务,忽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使党员的归属感不强。第三,从党的制度角度看,缺乏科学与刚性的制度设计,已有的制度偏重于宏观设计、操作性不强,党员的民主权利缺乏制度保障。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应享有的各种权利落实不到位,有关党内外重大事宜的商议只是由党委成员或中层以上干部参加,严重削弱了基层党员的民主权利,影响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也消减了新一代年轻人对共产党的向往度,使党的先进性缺少了实体依托。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基层党建工作,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推动党内民主决策是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重要环节。目前,对基层党组织而言:从发展的环境条件看,原有体制、传统观念的阻力比较大;从发展的思想基础看,需要一个认识和深化的过程;从发展的动态过程看,有着渐进性、曲折性。要破解这个难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努力,并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创新。
1.选好切入点,体现“四大权利”,拓宽党员主体地位之源。第一,切实推进党务公开,落实主体知情权。党务公开的内容包括班子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热点难点等。公开的方式可采用墙报专栏、互联网及局域网等。同时应尽快探索、制定统一的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实施办法,逐步从“结果公开”延伸到“过程公开”,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党员同上级组织心心相映、息息相通。第二,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应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要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去,合理的党组织应予采纳。对改进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还可以考虑在基层党组织试行党员民主议事制度,让党员直接参与基层事务,并对其做法和经验给予重视、梳理、总结、上报,使党组织的决策更加符合实际,使广大普通党员感觉到自己是党内生活的主人,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第三,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逐渐使党章规定的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均由选举产生。对通过任命方式增补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在各级党组织的选举工作中,应完善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改变过去那种由党组织直接给出候选人名单的做法;还应完善候选人介绍办法,使选举人更充分、全面地了解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四,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搞好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等应及时受理。对于署名的批评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要进行回访或回函并告知处理结果。应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2.注重结合点,完善长效机制,夯实党员主体地位之基。不断健全和完善“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和长效机制是“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因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所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还要从制度层面来考虑。目前,基层党建机制建设应突出三个方面:第一,健全和完善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渠道。要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内事务公开的程度;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要明确规范公开内容,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凡属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的重大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如实公开,不断扩大党员知情的内容。第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这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要进一步扩大普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可以考虑对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公推直选”试点,并在试点中不断规范选举程序和方式,适当扩大差额的比例和范围。要建立党的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党员代表议事制度、征集党员意见制度、党员参与讨论重大问题制度等,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内获得较高的支持度、知情度,同党员的利益诉求相一致;继续探索、总结健全党内选举制度的成功经验,发挥党员在党内选举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第三,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要有效发挥党员、党代表和党组织成员在监督中的作用。一是要坚持和完善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使党内民主监督的领域更广泛、重点更突出、操作更具体。二是要健全完善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报告工作制度,接受党员民主评议,并真正把评议结果与奖惩挂钩,防止评议流于形式。三是要建立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和建议的受理、查核、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党员监督渠道。总之,保障党员主体地位,重在发展党内民主上的制度创新,不能把保障党员权利仅仅作为一种措施、一项工作,而应将其作为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方面的一种基本价值取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凸显“党员是党的主人”的基本理念,牢固确立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为核心、以落实党员主体权利为根本的制度价值导向。
3.固守制高点,提高主体素质,强化党员主体地位之本。第一,切实强化和唤起党员的主体意识,这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根本前提。一是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深化和提高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要着眼于强化党员主体意识,进一步组织党员特别是党组织负责人认真学习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教育,增强民主执政意识,提高各级党组织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自觉性。二是通过思想教育,帮助党员消除轻视自身民主权利、忽视自身主体地位、缺乏发挥主体作用内在动力的被动倾向,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党员是党的主人,是党组织的主体力量,使党员主体地位的观念内化为党员的自觉认识。通过主体意识的强化和认同,唤起党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自觉学习和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经验,增强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第二,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培养知识型党员。党员主体意识的高低、民主权利的行使与党员本身的素质有极大的关系。党员的个体素质与其教育背景、文化程度、所在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相当的关联。因此,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做知识型党员,理当坚持苦学为先,奉行困学勉行。一个党员只有常怀“本领恐慌”,常感“能力危机”,常找自身差距,才能把学习作为一种陪伴终身的修炼,从而远离低俗,涵养品性,陶冶情操。为此,必须注重“两个学习”。一是认真向书本学习,力求掌握“三基本五当代”的基础理论,弄通什么是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并充分运用理论探讨、学术讲座、信息网络、热点讨论、知识竞赛等知识性、趣味性的学习活动,增强党员的紧迫感、参与感,达到拓宽领域力求有所知,勤学苦钻力求有所精,学用结合力求有所获的目的。二是充分向实践学习,通过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的过程,不断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增强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第三,深化“党员要成为业务中坚力量”的主题实践活动。这是落实党员主体地位要求的必要载体。党员既然是先进分子,就应该先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工作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如果本职工作干得一般化,党员的威信、作用都必然大打折扣,也就谈不上发挥主体作用。每一个党员都要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为群众作出表率。“一个党员一面旗帜”、“一个岗位一份职责”,共产党员主体地位绝非“水中月”、“镜中花”,应该而且必须具有实实在在的依托和载体,具体反映在“本领要硬”。一是要善于谋事,通过善于谋事,力求做到有效发挥主体作用。二是要带头干事,通过自己的带头作用,诠释先进性的深刻内涵。三是要能干成事,共产党员的主体作用不仅体现在有干事的良好愿望和本领上,更要看能不能为党和人民干成事。作为一个共产党员只有真正有所作为、有所创造、有所建树,才能实现党员作为主体力量的“立德、立功、立信”之目标,进而也才能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事业推向成功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