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就业国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
2010-08-15
中国医疗保险 2010年11期
外国人在就业国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
《社会保险法》第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0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原则或者说惯例。
胡晓义表示,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的法律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如果排除在外,对一个企业或单位来说,实际上是对内部员工不平等的待遇,所以法律上也应该给他们一个公平对待或者叫给予国民待遇。这条法律的制定是国际上的一个普遍原则或者说惯例。很多国家比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是这样规定。据胡晓义介绍,关于双边关系处理问题,在国际惯例上通常是这样处理:各国有权对自己的社会保险事务作出规定,涉及双边关系的时候,可以用双边协议来处理相应问题。中国和德国有双边协议,可避免工作人员在本国和就业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重复缴费。这个协议签订几年来,实施的总体状况是好的。现在《社会保险法》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在以后处理和其他国家的双边关系过程中,也会借鉴和德国处理这方面问题的先例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