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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浙江乡村治理的转型

2010-08-15胡文木

治理研究 2010年3期
关键词:国家农村

□ 胡文木

国家与社会关系中浙江乡村治理的转型

□ 胡文木*

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实现村民自治制度,“乡政村治”的制度格局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治理成本,改变了村民主体虚置的状况,在实践层面的确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控制效果。但是,问题并没有结束,村民自治所确立的“国家弱主导型”模式,既无法回应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所造成的冲击,也无法适应服务型政府需求的现代潮流。浙江改革开放三十年表明,乡村治理所面临的新问题、新难题正逐渐被破解,一个代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乡村政治格局正在发育成型,因为“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格局要求,一方面,国家以服务型政府的角色服务乡村——提供均等化服务,另一方面,乡村社会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自治制度。

国家与社会;乡村;治理

一般来说,现代民族国家往往根据国家对权力和社会对公共物品的双重需求,来梳理社会,以便更加清晰地了解社会,实现高效统治。“国家试图使社会更为清晰、重新安排人口从而使古典的国家职能,如税收、征兵和防止暴乱更为简单容易的努力。……清晰性是国家机器的中心问题。前现代化国家在许多关键方面几乎是盲人。”①〔美〕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受制于国家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实际效果的影响,国家可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或策略来梳理社会,包括农村社会,由此形成“国家-社会”四种不同的关系模式。

国家监理型 所谓国家监理型,就是指国家对农村地区不是采取直接的权力下沉或延伸的方式实行统治,而是采取监理方式实现管理。具体而言,国家一方面从农村汲取劳役、赋税、兵员、农业产品等资源,另一方面又不在农村社区设置官僚机构直接面对农户,而是通过社区内各种经济人角色、中介角色实现国家的间接管理。农村社会由于国家梳理社会能力不足,一方面获得一定的自行组织农村社会生活的空间,包括以农户为中心的生产生活、社区社会生活、以及跨社区的农村集市网络,另一方面则由于缺乏国家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保障,主要基于同质社区之上的农村社会,其社会能力较弱,各种社会不平等问题也无从缓解。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战乱等,农村地区更是会突出呈现贫、弱、散、乱的特征。所以总体上,政府、农村社会都处于弱势状态,属于“弱国家-弱社会”型关系模式。

传统中国的农村社会即是这种类型。在自由主义者眼里,中国传统社会是个政治等级森严、国家权力无孔不入的专制社会,人民在此制度下无自由而言(严复)。而孙中山等人则看到,传统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国家观念,缺乏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组织,由此导致“一盘散沙”的局面,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判断恰好揭示了传统政治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国家管辖范围宽泛与国家实际渗透社会能力软弱②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农村,国家虽然开始了大规模改造,但不管是晚清的“地方自治”,还是民国时期的“新县制”,都没有完成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整合,“只停留在机构建制和身份委任的表面,而未能达到管制与治理的深度”③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国家政权的下沉只是靠复制经纪体制来完成的,从而出现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④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1页。

国家强主导型 国家出于某种特定的疏理农村社会的现代性冲动,按自己理解的现代方式重新组织农村,包括生产单位与生产方式、组织网络、甚至社会生活的风格等,极致方式是按城市组织方式全面重组农村,在社区层面上实现国家的直接管理。理论上,国家有可能付出重大代价而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实现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的一体化,但是更大的可能是无法按市场方式配置农村生产资源,无法完成工业化、城市化,同时由于损坏农户家庭农业生成模式而导致农业经济低效率,农村社会自组织能力减低等,这是一种典型的“强国家-弱社会”型关系模式。

在中国传统乡村,自古就有两种力量在博弈,一是维护官制秩序的国家力量,一是维护乡土秩序的民间力量。新中国成立后,“由国家发动、推行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把党政合一、垂直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强行‘植入’到乡村社会中。”⑤徐勇、吴理财等《:走出“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困境——县乡村治理体制反思与改革》,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页。完全改变了传统的官民共治格局。前者大体是在宗族组织之上建立乡里制度、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乡村管理的制度网络。而公社则集人口管理、秩序维护、资源汲取、伦理教化、政治灌输和人才培养等多项功能于一体,国家无需另外创建配套制度,只要将政府的方针、政策、任务等下达给公社,就可以通过基层组织落实到每家每户。集体化用地缘组织取代了血缘组织,宗祠改成学校或其他集体设施,在强势运行的国家权力面前,乡村的传统制度势力瓦解⑥骆正林《:现代乡村治理困境与村民选举的推行》《,黄山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公社体制下乡村政治的特点表现为社区政权化、社会国家化,它虽然保证了国家的强控制,但以牺牲乡村自治为代价,导致了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过多干预,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型的关系模式。

国家弱主导型 国家放弃在社区层面全面实现国家的直接管理,但是保持部分组织在社区层面的下延,政府基层尽可能紧接社区,并用各种方式保持对社区的控制。农村社区有相当的经济自主性,并且由于资源条件和配置方式的差异而趋于明显分化,部分社区与城市、与外部社会的联系趋于紧密并逐渐融入外部社会。

人民公社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管理体制,由于国家政权下沉,形成了农民缺乏自由,农村缺乏生机的独特情形。但分田到户以后,国家体制性权力在农村社会开始退出,主要表现为村民之间的互动已不再主要依靠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组织关系和制度性规范,而是出现了传统的复兴——家族势力的抬头。《村组法》颁布试行后,标志着国家赋予了农民自治权,村庄开始从制度上脱离国家的直接行政控制,获得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来看,该种模式应该可以归结到“弱国家-强社会”类型。

国家范导型 “国家范导型”旨在提供平均的国民公共服务、特殊的农业补贴。在农村社区成长的不同时期,给予适当的技术、人力、资金、教育、政策的扶助,帮助农村社会发育成为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属于“强国家-强社会”型关系模式。

二、浙江村庄治理的模式转换及其资源

浙江农村的发展是伴随着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梳理而展开的,历史经验表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正式确立,浙江乡村经历了不同的模式转换,即由公社时期的行政末梢过渡为国家治理单元。

(一)国家政权末梢的乡村基层

改革开放前,浙江农村像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实行的是“三级所有,以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于党组织向基层深入以及国家行政权的下沉,作为乡村基本单元的村庄实际构成了国家政权的末梢,主要表现为:

第一、系统的党组织领导。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共产党是农村工作的核心,其基层组织由人民公社的党委会、大队的党支部、生产队的党小组三级构成,并实现垂直管理,党支部向党委负责,党小组向党支部负责。党的领导通过公社内各级党组织一直延伸到乡村最基层,一方面可以深入地贯彻和落实服务于特定社会理想和现代化目标的各种路线、方针和政策。另一方面,党组织处于垂直性的乡村组织的核心位置,并排斥和抑制了其他非正式权力组织的存在,经过严格审查并履行了正式手续的农民党员和广大农民群众,都处在党组织的领导之下。

第二、严密的行政控制。在人民公社体制下,与党组织设置相对应,国家对农民还保持着三级行政管理系统,即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等。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对上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通常为区)的领导,行使政府权力,管理公社内的财政、贸易、文教、卫生、治安、调解民事纠纷等工作。对下又是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上级。它有权向各大队乃至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调整。同时,它还有权督促和检查大队、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国家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监督和检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执行中央政策和法令的情况。必要时,公社还可组织大队之间进行生产协作,推广和供应良种、农具、肥料。

总之,国家通过基层党组织和三级行政系统一方面向农民输出自己的政策和意图,另一方面,通过对乡村的直接控制汲取现代化资源,在这过程当中,以生产队形式出现的村落就自然形成了国家行政控制的末梢。

(二)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形成“乡政村治”(即乡政权的国家权力运作与乡村基层组织的自治活动)的政治结构模式,其意义不仅表现在经济上生产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还表现为政治上国家权力断开了在村庄的直接统辖,意味着乡村基层政治结构和功能的变迁。

不过,1982年宪法与1987年《村组法》(试行)的颁布实行①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村组法》(试行),对村民的性质、设置、职能、工作机构和工作原则等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虽然表明国家政权正式从文本意义上或从制度层面开始全面退出乡村基层政治组织,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国家在乡村社会远没有失去地位和影响。国家也仍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乡村输入自己的意志和态度,倾向于把村庄作为国家治理基层乡村的单元。在浙江,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乡村社会作为国家治理的单元特征也显得非常明显。①毛丹教授曾在“乡村组织化与乡村民主——浙江尖山下村观察”一文中指出,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国家仍将对乡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自治力和自治过程,保持着直接的框约力。参见《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春季卷。

国家治理单元(state governance unit)②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是国家用以贯彻决策实施过程、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基本单位。“乡政村治”的实践形态,充分体现了农村社区或村庄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性质,一是“乡政村治”体制的法律确认体现了国家权力运作模式转变,即由统治趋向治理,因为国家已开始意识到社会发展决策过程必须考虑民众的利益和需求,“乡政村治”正是发端于公社制解体后民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二是作为村民自治的村庄实际上又是一个由国家控制的治理单元。尽管国家确认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同时也肯定了市场社会中权力行使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但农村基层党组织以及实际上仍受乡政府指导与“领导”的村委会组织,始终处于村级权力组织的核心地位,主导乡村权力的实际运作。

乡村被建构为国家治理单元,其积极作用在于为弱势村民提供了有效的物质和生活保障,问题是,真正的乡村公民社会亟待需要的可能是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和高度的社区自治政治。

三、公民社会开始发育成形

我们认为,公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内涵虽然丰富,但其核心内容却在于社会与国家的相对分离。这种分离既不是“强国家-弱社会”结构,也不是“弱国家-强社会”结构,更不是“弱国家-弱社会”结构,而是“强国家与强社会”的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结构中,国家扮演着积极有为的角色,只是这种积极有为主要不是体现在行政干预或试图控制方面,而是为社会的良性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或秩序保障。与此同时,社会发育充分,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入公民私人自治领域。

目前,在中国很多地方,特别是浙江省,政府加大对农村的投资力度,旨在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缩小城镇差别,“强国家”的发展态势显著,但乡村自治的高度发展无疑又表征着农村社会开始发育成熟,逐步走向私人自治的“强社会”形态。

(一)“强国家”的治理态势

上个世纪初期,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按市场原则配置社会资源的失效从而导致福利国家的出现,但是“福利国家”却又带来新的诸多问题,如职能扩张、机构臃肿、服务低劣、效率低下以及公众心灵碎片化、行为边缘化等等。所以,现代国家的“强势”既不能理解为政府的放任不作为,更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的全面干预。实际上,一个强大的国家主要在于根据社会的需要为其提供必需的公共品。改革开发初期,“政社合一”体制的瓦解宣告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的全面退出,同时也意味着国家对乡村治理方式的调整。但是,“乡政村治”的重新组织既没有完全达到去行政化目的,同时还面临着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匮乏的困境,为了改变这种两难局面,本世纪以来,浙江省政府大胆创新,先后部署实施了“住村指导员”和“大学生村官”的人才战略以及“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工程,不仅保证了新农村建设的人才需求,同时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产品。这些措施表明浙江省乡村治理模式正在向“强国家”方向发展。

1.住村指导员制度与大学生村官制度——新农村建设的人才保障

住村指导员制度是浙江省为了建设新农村而实施的一项创造性的人才战略。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的通知》和《关于省级单位农村工作指导员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自2004年3月开始实行从省、市、县、乡四级抽调机关干部到村任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根据《通知》规定,住村指导员的主要职责是:村情民意调研。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生产生活状况和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总结各地创造的新做法、新经验,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农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社情民意,记好《农村工作指导员民情日记》;政策法规宣传。宣传党的农业农村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发展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富民强村服务。帮助所驻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培育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的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和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矛盾纠纷化解。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协助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帮助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农村不稳定因素,维护农村稳定;民主制度规范。按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监督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的执行,监督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促进农村基层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按章办事,督促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落实;组织建设督导。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先锋工程”建设,深化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协助乡(镇)、村党组织选拔培养村级后备干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1号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推动农村当前各项工作。着重帮助搞好春耕备耕,指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除此之外,大学生村官制度也是浙江省建设新农村的又一项重要人才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2006年6月,浙江省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首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坚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相结合,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和造就优秀青年人才相结合,完善政策,健全机制,营造环境,为加快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2.加大财政反哺力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和物力支持

近年来,为了支持新农村建设,浙江省各级党委、政府着手致力于农村税费改革和扩大资金投入等措施,加大对农村的财政反哺。

浙江的农村税费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早在2001年,浙江省就停征了25个欠发达县的农业特产税;2002年,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对361个欠发达乡镇停征农业税;2003年,对种粮油的农户停征农业税。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2004年,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从2004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种植粮油作物的农民免征农业税,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全面免征农业税。随后《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又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任务分派到具体部门,实行部门负责制,并且明确规定,自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

在减免农业税收的同时,浙江省还加大了对农村、农业以至农民的资金投入。一是运用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农村村庄整治和基础实施建设。2001-2005年全省财政预算内支农支出累计310亿元,依法筹集预算外资金投入180亿元,加大了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补助、贴息、资助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扶持种养大户和专业户。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例,2005年末,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1411千公顷,汗捞保收面积1061千公顷,分别比2000年增长1%和5.3%。2005年浙江省农业机械总动力达2111.3万千瓦,比2000年增长6.1%。截至2006年底,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累计建成长度已突破10000公里,完成土石方4亿立方米,绿化河岸面积20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00亿元,提前一年完成目标任务。2004和2005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支持村庄规划的编制,已经全部完成了今后5年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1151个示范村、8516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共投入资金100多亿元,带动村集体、农民和社会其他方面资金250亿元,把交通、水电、绿化等建设与“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有机结合,加快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二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新农村建设融资过程中,应建立多元化融资主体,以政府的财政投资作为引导,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外资等参与新农村建设。同时运用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扩大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可以充分利用包括务工农民积累资金在内的民间资本市场,各地也可以尝试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引进外国融资如浙江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在2006年初已引入荷兰合作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股份,分别占10%和5%;另外国外发展经验表明一些先进的项目融资方案也大有作为,如ABS、PFI、BOT、PPP等模式,可以用来对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融资。三是加强对欠发达地区村镇的大力扶持。从2003年开始实施旨在改善欠发达村镇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强欠发达地区农民致富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使不同地区的村镇协调共进。2001-2005年,省财政共安排欠发达地区及海岛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发展资金、建立生态保护机制、发展教科文卫事业等资金共计277.8亿元。各级财政共投入扶贫资金15.8亿,共实施扶贫项目8500多个,扶贫项目直接覆盖的农村住户数达到120万户,400多万人。四是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积。最近5年,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迅猛。全省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实现了由“单一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城镇保险”向“城乡统筹”转变,由“政策调整”向“法制规范”转变,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形式多样、标准适宜、制度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在全国率先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实行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率先建立起五保和城镇“三五”老人集中供养制度等。据统计,到2006年末,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731万人,比上年末净增91万,其中,农民工达213万;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了87个县、市农村的全覆盖,提前完成了中央关于2008年基本建立新合作制度的工作要求;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人数达2902万人,占全省农业人口的86%;农村共有53.98万名低保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平均低保标准为每月149.65元;农村“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为90.9%。五是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2004年,浙江省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由于农村劳动力经济条件比较差,农村各类培训经费主要有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省财政每年补助3亿元左右。2004-2006年,浙江全省累计有500多万农民得到了各种途径的技术培训。2006年全省共开展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183万人,其中农业专业技能培训25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70万人、务工农民岗位技能培训82万人,有6万多名农村预备劳动力参加了职业技能培训。①参见:《浙江农村统计年鉴》2007年,第4页。

(二)“强社会”的发育雏形

社会的“强势”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有足够的自治空间,能够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要有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改革初期,虽然从制度层面确认了村民自治,理论上国家权力开始向社会回归,但由于民主、自治观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乡村,加上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国家对传统管理方式的“恋恋不舍”,乡村自治实际上是一个缺乏社会功能的低程度自治,整个乡村社会并没有走上法律所期望的高度自治的状态。与此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虽然解放了以个人和家庭为核心的生产力主体,但由于受制于行政的干涉,乡村经济总体处于弱势阶段。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乡村社会开始兴起制度创新浪潮时,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善,以浙江为代表的一些先进省份,以高度自治和蓬勃发展的乡村经济为核心的“强势”乡村社会初露端倪。

1.乡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首先,民主制度建设趋于完善。浙江乡村基层围绕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创造性推行“民主恳谈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荐海选”;“村务公约”等新制度、新举措,不仅彻底打破了公社制对广大村民民主权利的禁锢和束缚,实现了还权于民的民主政治理念,而且通过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并发挥了广大民众的政治热情和潜能。浙江乡村基层民主创新超越了民主选举这一形式民主,着重围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实质性民主,以村民自治为重点,全面推进乡村治理的民主化进程,创造性确立了乡、村和广大民众等多方依法参与,平等参政、公开议政、公正行政,彼此间维护和保持良性互动的民主治理新模式,为广大村民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规范化的渠道和途径。

其次、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村级组织民主选举扎实推进,村委会队伍建设得到切实加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村民(代表)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在落实“四个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200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后,全省34000多个村中99.8%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天台县、武义县探索建立村级廉情监督站、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绍兴市推动实施每月一日的民主理财日制度、一年两次的村民代表听取审议村级财务执行情况制度。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如专业经济合作社、专业经济协会等经济合作组织和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各类文体团队等社会合作组织发展步伐加快,对改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的作用逐步显现。

2.乡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提高

乡村政治发展态势,不仅保障了村民自治的实现,同时也为乡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主要表现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浙江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较高。2003年,浙江民营经济总量占G DP的比重超过70%。在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民营经济占57.4%。外贸进出口总值中,民营经济占36.5%。①《浙江非国有经济年鉴》(2005年),中华书局,第7、161页。而在温州, 2004年民营经济G DP总量达到1127亿元,占全市G DP总量的80%,民营经济占据了所有的主导性产业。②《浙江非国有经济年鉴》(2005年),中华书局。第7、161页。与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比较,浙江省民营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处于较为领先位置。2002年,浙江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比江苏(28.3%)、山东(29.1%)、上海(9.0%)高出18.8、18和38.1个百分点。民营经济的产权形式表现为产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形式。一方面,是由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不断加快。另一方面,经过若干年积累的个体私营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客观上也产生了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联合、并购、合作的要求,于是产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等混合民营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浙江的经济市场化程度也是全国较高的。2004年底,全省共有专业市场4049个,市场成交额6384亿元,拥有义乌小商品城和绍兴轻纺城这样的全国闻名的超大型市场。③田明孝《:公民社会与浙江农村的治理创新》《,浙江学刊》,2007年第3期。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得益于浙江相对宽松的环境,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干预较少,政府的作用更多的体现在提供服务上。这一点对于公民社会的形成无疑是有利的。

改革开发三十年是伦理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三十年,也是中国政府不断调试策略、改革乡村治理方式以应对市场冲击的三十年。实践表面,浙江省已经率先寻找出治理乡村的“善治”之路。所谓善治,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及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④俞可平、王颖《: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政府善治》《,中国改革》,2001年第6期。显然,它所表明的恰恰是国家梳理社会的“范导型”模式,是“强国家-强社会”关系的基本表征。□

(责任编辑:严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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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0)03-0104-07

中国村庄与乡村社会的转型是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展开的。在传统中国,官制秩序与乡土秩序并存,乡土秩序相对游离于国家直接控制之外。到了20世纪上半叶,随着国家开始对农村的改造,乡村社会开始了现代性转型。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改造,但是,人民公社体制,不仅难以有效吸纳承包制产生的经济效益,而且也无法克服乡村治理中的社会问题,村民自治的出现恰好吻合了国家治理的需要。一方面,它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可以节约治理成本,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在实践层面的确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控制效果。但是问题远没有结束,村民自治在基层所确立的“国家弱主导型”模式,既无法回应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所造成的冲击,也无法适应社会对服务型政府的需求。浙江改革开放三十年表明,村庄治理的难题正逐渐被破解,一个代表“强国家-强社会”模式的乡村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型。

一、“国家——社会”的四种关系模式

本文以“国家和社会”的分析视角,理由有二:一、已有一定的学术传统。对于晚清启动国家政权建设以来的农村政治变迁,海内外学者多年来一直运用“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来研究,例如,费孝通、杜赞奇、黄宗智、张仲礼、萧凤霞等学者都曾从“国家和社会”视角来研究百年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及秩序变迁。二、“国家和社会”视角,仍然能够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特别是农村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国家全面退出集体化农业生产方式以后,无论是推行乡村社区自治还是新农村建设,事实上仍然需要面对和考虑国家控制能力问题,包括控制的强度、深度和广度等。

胡文木,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为政治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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