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网络舆情及其把握与应对
2010-08-15王慧一焦占国
文◎王慧一* 焦占国*
涉检网络舆情及其把握与应对
文◎王慧一* 焦占国*
随着互联网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不断的扩展,“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人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交换观点,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空间。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研究,并采取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应对措施。
一、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
为了更好地掌握和应对涉检网络舆情,我们还有必要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特点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涉检网络舆情既具有一般网络舆情的共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概括起来,涉检网络舆情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公开性。这是和网络的开放性特点相适应的。一方面,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使得单位或个人的资料安全受到极大挑战,检察机关一旦不慎,使保密资料在网上遭到泄露,就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产生不利于检察机关形象或者公正办案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网络显示公开性。这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网络的公开性而进行的检务公开,检察机关为了拉近与一般群众的距离,消除其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而主动将自身的工作性质、内设有关综合、业务等部门及其职能,通过网络的公开、传播、影响,使得群众更加相信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及检察队伍形象,有利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第二,隐蔽性。隐蔽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的发言者怀着各种各样的目的,他们利用网络的特殊性故意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从而在网络上任意发布真实的或虚假的或恣意诽谤的信息。由于网络虚拟、隐蔽的特点,人们可以在网络上为所欲为,任意发泄自己的欲望。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不满,已经延伸到对检察机关的不满,个别人在网络上恶意谩骂和攻击检察机关,质疑检察机关的办案公正性,这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极为不利,严重影响着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三,突发性。突发性是网络舆情的突出特点,也是涉检网络舆情的重要特点。有论者指出:网络舆论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涉检网络舆情往往是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让人措手不及,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控,采取有力措施应对突发性涉检网络舆情的出现,最大限度地降低不利影响。
第四,放大性。放大性也叫辐射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因炒作而被放大和辐射。网络突破了传统的时空界限和职业界限,赋予每个人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能让人们在BBS论坛、博客等虚拟空间里交流对一个案件的看法,一个极小的案件,通过其传播和无限放大,均可能引发巨大的网络舆论效应,特别是一些偏激者一旦发现涉检的负面网络舆情,就会跟着往一边倒,如此循环往复加上炒作,会对检察机关形象和执法办案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五,直接性。网络的出现,的确拉近了检察机关与普通群众的距离。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网站,网民可以立即发表意见,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随地地得以发表,即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即可以是表扬的,也可以是批评的;即可以是表达意见的,也可以是促进工作的,还可以揭发揭漏贪污腐败分子或其行为,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线索。
第六,偏差性。偏差性是指涉检网络舆情所反映的情况或问题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真实情况,有的是基本属实个别失真,有的是个别属实大部失真,有的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是恶意炒作和攻击。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网络本身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是因为发言者身份隐蔽,可以不受限制地“畅所欲言”。一些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片面认识等等,都会利用网络得以宣泄。
二、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作用
通过对涉检网络舆情分类和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涉检网络舆情对检察机关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如果应对不及时或者不力,涉检网络舆情容易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工作本身造成负面影响。最近,网上暴炒“女检察官暴打小学生”一事:辽宁省辽阳市一名小学生和同学在校门口玩耍时,将一铁管扔到了该市检察院公务员王妍的汽车上,将车砸掉一块漆。王妍发现后,抓住该学生的胳膊对其质问并将其拽往停车处,还打了两巴掌。事情被人在网上暴光后,舆论一片哗然,给辽阳市检察机关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由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一旦不慎或处事不当,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造成严重后果。不但检察人员容易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检察工作也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如果正在查办的案件在网上遭到泄露,就会给查办案件工作本身带来不利影响。办错了案件,后果就更加严重。所以,网络已经把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我们不得不谨言慎行。
第二,涉检网络舆情在客观上促使检察机关务必加强自身建设,保持良好社会形象。无论是“女检察官暴打小学生”事件,还是“检察长开豪华轿车”事件,这都在客观上告诉我们:检察机关只有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树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取得社会舆论的认可和支持。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对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检察机关提高素质提升形象,不是一、二次教育活动就能完全凑效的,而必须要坚持以恒,常抓不懈。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廉洁公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各级检察机关应该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的道德素养,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第三,涉检网络舆情对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涉检网络舆情还包含了一定数量的检察工作信息和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信息,特别是能够提供一定的案件线索。揭露型涉检网络舆情就是将贪腐分子腐化堕落的“蛛丝马迹”甚至是直接的案件线索公之于网络,以期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有论者将这种能够提供一定的案件线索的揭露型涉检网络舆情称之为与传统举报方式相对应的“网络举报”,或“网络反腐”。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网络的这一特点,积极回应网民的期待,主动到网上搜寻案件线索,听见轱辘把响,就要找井在哪。例如,周久耕案件就是检察机关根据网络举报从查天价烟、名牌表入手而取得的典型的网络反腐的成果。所以,检察机关应该充分重视网络举报的作用,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加大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
三、掌握和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对策建议
第一,切实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监测,做好预警研判。涉检网络舆情虽然具有突发性特点,但也是可防可控的,关键是要采取措施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做好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正确对待负面的涉检网络舆情,积极主动应对。对于消极的负面的涉检网络舆情,既不能消极放纵,更不能胡乱作为,而是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积极主动应对。
第三,努力扩大正面的涉检网络舆情,强化检察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同志在第七届全国检察长论坛上指出:“我们正处在一个互联网时代,可以说,谁掌握了互联网这一先进传播技术,谁将处于文化发展的主导地位。”
第四,充分重视揭露型涉检网络舆情,推动案件查办。当前,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一些网民就是利用了网络的公开性、隐蔽性和直接性等特点,大胆地将一些腐败分子的贪腐行为暴光在互联网上,并利用互联网的放大性的特点,通过网上炒作,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无疑,网民的这种揭发和揭露,为我们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线索。所以,我们要珍惜这种网络资源,重视网络舆情,从中自觉主动发现案件线索,推动案件查办工作纵深发展,努力提高法律监督水平。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检察院[15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