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赵作海案引发的程序法反思
2010-08-15陈海锋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9期
文◎叶 青 陈海锋
赵作海案件从程序规制的角度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程序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是造成此冤案的直接原因,而死刑复核程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纠错功能则将赵作海直接送进监狱。第二,刑事程序中的三机关地位与权限应及时规正。赵作海冤案正是三机关扭曲分工负责的精神,只讲合作、不讲制约的体现,特别是检察机关在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坚持疑点不排除就不受理的情况下,商丘市政法委完全不顾当地公安部门在该案办理中的“夹生”问题,通过自己的一次“集体研究”案情,就定下了赵作海死缓的判决调子。合作的确能提高效率,但如果不是建立在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则只会快速地增加风险,并成为官官相护的恶例。第三,强化程序意识刻不容缓。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鉴于实体公正的不可预见性,程序公正成为实现实体公正的最为现实的途径,因此,树立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就必须具备程序至上的意识。然而,赵作海冤案的形成,我们恰恰看到最多的问题就是相关办案机关程序意识的淡薄。在反思程序问题时,我们不应该忽视其背后的制度因素。赵作海冤案就受到了“命案必破”制度的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