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六要”探索刑事和解有效做法
2010-08-15汤诏生吴海涛
文◎汤诏生 吴海涛
“和解六要”探索刑事和解有效做法
文◎汤诏生*吴海涛**
一句话导读
本文通过对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情况的深入调查分析,总结出六种刑事和解的具体做法、有效措施和典型经验。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案实践中,始终坚持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努力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实现案结事了,由此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具体做法如下:
一、实行公开审查,注重答疑说理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从犯和在校学生等,从有利于损害赔偿、缓和矛盾、化解纠纷以及教育、挽救、感化犯罪嫌疑人出发,综合其犯罪动机、情节、手段、后果、悔罪表现、一贯表现、家庭情况、被害人谅解程度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诉可不诉的依法不予起诉。如许某抢劫一案,许某犯罪时末满十六周岁,且是在校生,为了贪玩电子游戏缺钱,强行对学生沈某搜身抢得人民币1元,并用拳打伤沈某右眼部致轻微伤。在审查起诉中,案件承办人先后走访了许某所在学校的领导及班主任,了解到许某平时在校表现较好,被害人沈某及其父母也表示谅解。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审查,由案件承办人主持,通知许某及其父母、沈某及其父母,并邀请学校、关工委、团委、妇联等部门领导以及人民监督员、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听证会上,许某诚恳道歉,失声痛哭,许某父母主动赔偿沈某一切经济损失,沈某及其父母也真心谅解,在场人员深受感动。在听取当事人双方以及与会人员的相关意见后,案件承办人向大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当前贯彻实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虑到许某法制观念淡薄,因贪玩一时误入歧途,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过表现,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
二、多方借力用力,讲究方式方法
在办案实践中,诏安县人民检察院逐渐总结出刑事和解这种案件处理方法,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而经济赔偿和解是其前置程序和首要条件。对于固执较真而且是因发生纠纷一时气在头上的当事人,往往要借助社会各方力量,讲究方式方法,才能做好双方和解工作,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如四都村人李某因认为其父亲骑摩托车与西峤村人许某相撞未处理清楚,而找许某理会。双方在许某家里发生打架,李某用拳头打中许某头部二下致其轻伤害,许某用菜刀砍伤李某右肩部致其轻伤害。现许某取保,李某在押。承办人通过认真阅读卷宗,认为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很大,在和解过程中,先告知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说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并结合案件对许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耐心详尽的解释,但许某就是不同意和解。通过多方接触,承办人了解到许某心中有个小算盘:一是外村人李某到西峤村来打人,且是非法侵入他家住宅,这种事和解丢面子;二是认为反正自己现在取保在外没事,李某在押要受牢狱之苦。揣摸到许某的想法后,承办人邀请四都村、西峤村两村村委会领导出面协助调解工作,并对许某进行了法制教育,讲明取保在外不是没事,在押也不是长期的。经过耐心的思想疏导,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也据此及时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和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双方最终被判处缓刑。
三、主持而不主张,促成而不催成
在和解过程中,案件承办人要始终保持中立的地位,以一个组织者、主持人的身份出现,坚持自愿原则,不给压力,不偏向一方,不侵犯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不越位,不替当事人作主张、作决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权利。同时,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引导并提供咨询,鼓励双方交流、协商解决方案并最终达成协议。如李某因驾驶不慎与涂某发生碰撞致涂某当场死亡,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李某及时报案,并自愿要求赔偿被害人家属一切经济损失,但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于是李某按法定赔偿标准向交警部门预交赔偿金9万元,后被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家属马上送来控告书,强烈要求从严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先行将其收监。承办人热心接待了被害人家属,真心理解家属们失去亲人的痛苦,耐心解释事故发生的过程和过失犯罪、投案自首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肇事方李某的认罪态度,并用心劝导家属们充分阐述这起事故给他们的影响。经过承办人说情、说理、说法,家属们最后表示,对李某可以谅解,但被害人是县二轻局的退休干部,虽然现70多岁,但身体状况良好,且每个月有1700元的退休金,赔偿金要适当增加。按照先个别征求意见再面对面进行沟通的原则,承办人通知双方进行直接商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真诚认罪、道歉,并自愿按法定标准赔偿之外,多支付2.5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害人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罚。鉴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相对不诉。
四、找准纠纷起因,彻底化解矛盾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实践中认识到,没有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由于被告人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致使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实现,被害人损失得不到赔偿;同时,双方纠纷的起因没消除,就是根导火线,就是个定时炸弹,被告人有可能随时再犯。据此,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不因结案而办案,不因简易而随意,不因简化而简单,而是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着眼点,找准纠纷起因,彻底化解矛盾。如2007年4月,胡某东与胡某坤因宅基地纠纷,胡某东持锄头打伤胡某坤肘骨致其轻伤害。案发后胡某东在逃,后于2010年2月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预交人身损害赔偿金3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深入案发地点,察看了现场,通过对双方耐心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引导,不但就双方人身损害赔偿进行和解,而且着重从双方引起纠纷根源入手,帮助调整双方宅基地,厘清界线,并协调双方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消除双方再次发生纠纷隐患。同时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从轻处罚,胡某东最终被依法判处缓刑。判决后,为进一步促成双方当事人友好相处,诏安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又带领案件经办人到案件发生地跟踪回访,了解双方当事人近况,进一步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消除隔阂和睦共处。双方当事人及所在村委会对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均表示十分满意。
五、依法灵活处置,监督协议履行
和解协议贵在落实,贵在顺利履行。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并且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法作不起诉;对于虽符合不起诉条件但因客观原因一时不能全部履行和解协议的,试行对犯罪嫌疑人适用暂缓起诉,并结合采取强制措施的长短,在法定的办案时间内,给其一段履行期限,履行期满再视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由此依法灵活处置,监督协议履行,收到良好效果。如吴某因驾驶不慎碰撞行人胡某致其当场死亡,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吴某与胡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胡某家属人民币28.8万元。可是由于吴某经济条件不好,到侦查终结时只付款20万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8.8万元的赔偿余款如何得到落实,这一难题摆办案人员的面前。承办人向吴某耐心作了工作,将他的经济困难和死者家属的精神痛苦以及失去家庭经济支柱后的生活情况进行了对比,使吴某认识到,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交通事故中最受伤的还是伤者、还是死者家属,并表示要向亲人好友筹钱把余款还上。不久,8.8万元的赔偿余款就交还给死者家属。考虑到吴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
六、大胆探索创新,实现双向保护
刑事和解的积极意义在于让被害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及时获得双重补偿的同时,使行为人可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实现了保护被害人和行为人的最佳效果。在司法实践中,要大胆创新,不断探索刑事和解的新做法。如许某因驾驶不慎碰撞行人无名氏致其当场死亡,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经依法公告,行人无名氏身份至今不明,许某本人也多方打听,均未果。承办人为了确保结案以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民事请求权得以实现,并使许某获得改过自新、从轻处罚的机会,鉴于我省社会救助基金组织尚未成立,按规定由许某主动向办案部门预交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款、丧葬费等共计108657.20元。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综合其他情节,依法对许某作出相对不诉的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时,许某激动地说:“这次悔罪的机会是检察官给我的,谢谢!”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63500]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3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