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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现场的概念及其意义

2010-08-15贾永生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勘查

●贾永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务研究所,河南郑州 450053)

犯罪现场的概念我们耳熟能详,而且被大量应用于专业理论,成为刑事侦查学和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的最基本概念。但是,对于与犯罪现场关系最密切却又有本质区别的“疑罪现场”,我们却不怎么熟悉,笔者翻阅了多种版本的侦查学和犯罪现场勘查教科书,也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关键词检索,都没有查到关于疑罪现场概念的论述。而笔者在进行犯罪现场勘查课程教学过程中,在讲述有关内容和理论的时候,认识到只有犯罪现场概念而没有疑罪现场概念所产生的诸多问题。所以,笔者专门撰文探讨疑罪现场的概念及其意义。

一、疑罪现场的概念及理论意义

概念是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逻辑思维的最基本单元和形式。科学认识的主要成果就是形成和发展概念,概念越深刻、越正确,越能完全地反映客观现实。可见,建立概念对于认识事物和形成理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在刑事侦查学以及犯罪现场勘查专业理论中,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等相关的概念就具有这样的作用。

(一)疑罪现场的概念

疑罪现场是指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疑罪现场可能具有与犯罪有关的一些外在表现,比如现场有死者、有肉块、有血迹、有破坏痕迹等。但是,对于这些表面的局部的现象是否真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系,仅凭这些有限的现场现象还不能确定,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和分析研究后才能得到确证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也就是说现场暴露性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也是疑罪现场的特点。

疑罪现场具有现场的一般属性,同时具有犯罪现场的某些表现与属性。现场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从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来说,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

犯罪现场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即大多数教科书上所称的“刑事犯罪现场是指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1]。笔者认为,疑罪现场是介于现场与犯罪现场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具有现场的各种属性和表现,同时也有犯罪现场的部分特点和外在表现。这就是我们在理解和把握疑罪现场的概念时所要掌握的要点。这也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事物自身的复杂性,以及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犯罪人的狡猾性,导致侦查认识具有艰巨性和阶段性。

从案件构成来讲,犯罪现场不单是个场所或者时空的含义,所以,疑罪现场也是可能与犯罪有关的人、物、时、空的存在与联系的总和。

对疑罪现场概念的理解与把握也要从各个要素的存在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以及各种要素之间的联系来调查和分析,这样才能最终对疑罪现场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有个明确的判定,即疑罪现场是否为犯罪现场。

(二)建立疑罪现场概念的理论意义

建立疑罪现场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普遍运用到现场勘查的专业理论中,可以更确切更科学地描述现场、疑罪现场、犯罪现场及现场勘查等概念。

1.现场分类更符合特定阶段与条件下现场属性与认知。在目前的各种版本的犯罪现场勘查教材中,对于犯罪现场都有分类的阐述,也或多或少地提及一些与犯罪现场相对的一般现场的存在。但是,缺乏更多更深的基础性研究。在现场与犯罪现场的类别方面,有一个递进关系,而且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递进关系也是有所对应的。所以,笔者认为,现场→疑罪现场→犯罪现场→何种性质的犯罪现场,这样的四级递进关系是我们在研究犯罪现场理论时也应该有的认知类别与程度。从大千世界的客观存在而言,越是基础级别层面的现场外延越大,表现形态越丰富,但是属性与特点不够鲜明,而对现场属性的定义可以使现场的外延更小,属性更具有某些特点。

目前的侦查学理论中,没有明确的疑罪现场的概念,尽管有疑似犯罪现场一些提法,但是,只是说犯罪现场勘查不全是有犯罪行为这样的实际情况时所讲述到的另外状况,并没有把疑罪现场作为一个确切的概念来建立,也没有把疑罪现场的概念和相关的现场、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等密切相关的概念有机地联系起来,成为有层次和内在联系的侦查学基础概念群。

当然,也有学者开始认识到在目前的侦查教科书中犯罪现场概念表意的不准确,指出“犯罪现场概念没有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个先验的不科学的概念,应当用疑罪现场概念取而代之”[2]。对于这种认为犯罪现场概念没有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说法,笔者认为是偏颇的。应该讲,就犯罪现场概念本身而言,并非“没有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个先验的不科学的概念”,犯罪现场概念是现场勘查专业理论和刑事侦查学理论中已有各家之言而且趋于基本科学的基础概念。现有的各家犯罪现场概念已经从场所、证据、系统构成与内在联系等维度定义了犯罪现场,笔者认为已经达到了比较科学的状况。因此,对于“犯罪现场概念没有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个先验的不科学的概念”的说法,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还有,说犯罪现场概念不科学,应当用疑罪现场概念取代犯罪现场概念的观点也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化。

然而,能否用疑罪现场概念取代犯罪现场概念呢?笔者认为,不能用疑罪现场概念完全取代犯罪现场概念。疑罪现场概念和犯罪现场概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程度不一样,二者都反映了现场与犯罪行为是否有关的存在和认知状况,是一种递进程度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情况。

2.疑罪现场概念的建立可以使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更科学。在现有的刑事侦查学包括被称为犯罪现场勘查教材中,有很多概念是以犯罪现场概念为理论基础概念或工作实际所指的。这其中由于混淆了犯罪现场与疑罪现场概念的差异,或者说由于没有建立疑罪现场概念而大量使用犯罪现场概念所带来的学科概念不准确不科学的情况非常普遍,等于把思想禁锢在“有罪推定”的阈限内。笔者在此仅以现场勘查这个概念来举例说明。

(1)公安部政治部编写的公安高等教育(专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教程》中,对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3]。

(2)沙贵军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犯罪现场勘查,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总称,是一项综合的侦查措施[4]。

(3)王国民、任克勤主编的《现代犯罪现场勘查》中,对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事件性质,明确犯罪事实,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或场所进行实地勘验、就地查访和分析研究活动[5]。

(4)张玉镶、文盛堂教授所著《当代侦查学》中,对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出事现场查考的活动,是立案前的一项重要的审查性措施[6]。

(5)王大中、朱翔主编的《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中,对犯罪现场勘查的定义为:犯罪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案件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和记录现场客观状态并利用其中蕴藏的信息,以获取线索,寻找犯罪现场与犯罪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7]。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其一,在犯罪现场勘查或者现场勘查的概念中,绝大部分定义的对象都是犯罪现场,只有少数学者对现场勘查的对象用了“出事现场”、“可疑犯罪现场”,没有明确提出疑罪现场概念。在现场勘查的概念中运用犯罪现场为基础概念,就是对勘查对象和性质的一种先入为主式的有罪推定,既和现场勘查的客观要求不符,也和实践中所勘查现场的情况不一致,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建立明确的疑罪现场概念,把疑罪现场当做现场勘查概念的对象表述(基础概念),既符合实际又科学准确。

笔者认为,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疑罪现场所进行的通过查访与分析活动来确定事件性质,并同时收集有无犯罪信息与证据的过程。

3.疑罪现场的概念是一个工作实务过程与理论阐述需要的学理性概念。从客观存在的范畴大小与本质属性来看,现场是一级的概念,而根据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现场可以确定为下一级别的犯罪现场与非犯罪现场。而疑罪现场是处于现场与犯罪现场、非犯罪现场之间的一个认知过程中存在的有关现场概念。在我们最终通过勘查与证据证明有无犯罪行为后,现场要么是犯罪现场,要么是非犯罪现场,不再是疑罪现场。可是,在没有办法确定到底有无犯罪行为时,这种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现场就是疑罪现场,也就是说这种情形之下的疑罪现场可能是犯罪现场也可能是非犯罪现场。疑罪现场的排除是以现场性质的真正查清为前提条件的。如果现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没有查清,那么疑罪现场就可能成为一种长期存在。所有的疑案现场都是疑罪现场,有多少疑案就有多少疑罪现场。如台湾陈水扁遭袭的“3· 19”枪击案真相至今未明,所以“3·19”枪击案的现场就是疑罪现场。

所以,笔者认为,就犯罪现场概念和疑罪现场概念在理论与实务方面的存在与应用而言,犯罪现场概念在犯罪现场构成和建立现场勘查包括侦查学理论体系方面,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概念,学科与专业的很多次生概念是要以犯罪现场这样的基本概念为前提的。因此,犯罪现场的概念在纯理论方面意义重大,运用广泛而且深入,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犯罪现场是犯罪现场勘查学和刑事侦查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是‘犯罪现场勘查学或侦查学的研究基点',‘是研究侦查理论和实践的基点'”[8]。但是,这样的犯罪现场概念是建立在排除疑罪现场的前提下来论及的。

而在侦查破案具体执法活动中,无论是从意识层面还是操作层面,多用疑罪现场概念是相比较而言更符合客观的,也更有利于侦查人员建立科学的意识和表述。

二、疑罪现场理念的培养

疑罪现场的概念还是一个新提出的概念,在专业教科书等理论方面还没有明确的概念提法与定义,也没有把疑罪现场概念作为基础概念来定义其他概念。还有,就是在专业人员的知识体系和工作理念中也没有很好地建立起疑罪现场的概念,并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一)犯罪现场的说法影响根深蒂固

长久以来,司法和警察部门的职责就是发现犯罪活动,搜集犯罪的线索和证据,起诉和惩处犯罪行为。而犯罪现场被公认为是侦查破案的起点和基础,是破案的客观依据,是犯罪线索和证据的“集合”,等等。几乎所有的警察侦查、现场勘查的教材里都是这样阐述的。

这种“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以往的侦查人员以及理论知识中都有很深很普及的反映,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犯罪分子”这个词语的广泛使用。“犯罪分子”这个词语实际上就是把行为人和行为人的法律地位一体化了,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有罪推定语境下的概念。所以,人们对可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先在语言上给其定性为“犯罪分子”。

实际上,“犯罪分子”如果作为一个泛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语言、逻辑和法律上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犯罪分子”如果所指语义是个体的具体的行为人,那么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因为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法律定罪量刑的人是不能称之罪犯亦即“犯罪分子”的。在事实层面,当我们说某些人是“犯罪分子”时,很多情况下也只是怀疑或者有限的现象表明对象和犯罪有关,也没有完全确实的证据证明了嫌疑对象的犯罪行为。正因为上述原因,在 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用“犯罪嫌疑人”替代了“犯罪分子”这一不科学不正确的叫法。

应该讲,对犯罪现场的一统叫法也是和原来不分情况对嫌疑人都叫“犯罪分子”是一脉相承的。对嫌疑人通常叫犯罪分子,对有犯罪嫌疑的现场一直也就叫犯罪现场。这种模糊的认识必须加以澄清,否则,办案人员从思想上容易陷入有罪推定的窠臼之中,不利于增强侦查工作中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不利于准确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二)树立疑罪现场的概念与认知

前面阐述了犯罪现场一统侦查技术人员的脑海,而疑罪现场的概念却很少有人提及,疑罪现场的概念非常淡化。概念是人们为了描述、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而把思维活动用语言归结成的句子。科学的概念也是人类知识积累的基础,特别是学科专业理论的发展更是以学科的基本概念的确立为前提的。可见,科学概念的重要性和影响之大。

但是,在现场勘查这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大量进行的执法调查活动中,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专业理论在总结、研究、揭示客观社会活动和主观学科理论方面,却存在严重的漏洞和不准确情况,以至于影响到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工作理念、指导思想、分析研究问题等方面都产生偏缺。我们应该知道“语言结构的差异会导致所谓世界观的不同。人们怎样看待时间和空间,怎样理解事物和过程,都会受到语法特征的重要影响”[9]。

所以,笔者认为,建立疑罪现场的概念,这首先是对社会现实中所遇到的大量报警事件,即疑似有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也是侦查人员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现场有了一种准确的表述,符合客观事物在特定阶段特定情形下的内涵与外延。有了疑罪现场这一概念,在现场勘查学科理论中,对于在经过勘查甚至分析检验鉴定前无法确认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的现场可以有一个特定的准确的概念来与之对应,避免了大量使用犯罪现场这个概念所带来的可能错位的情况。而且,建立和使用疑罪现场概念来看待和研究现场,可以从有罪和无罪两种意识与思路、方向来全面勘查和分析现场,这也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特别是能够从思想上提升对搜集无罪证据的意识,可以更加不偏不倚地勘查现场和判定事件的性质。即便是对于真正的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在调查与分析的过程中,站在疑罪现场的基点上来思考问题,能够更好地确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因为不论是存疑还是反方向的否定,都可以更好地证明与揭示真正的犯罪行为。

[1]解衡.刑事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5.

[2]耿连海.犯罪现场概念质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39(3):20-23.

[3]吕云平.犯罪现场勘查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52.

[4]沙贵君.犯罪现场勘查学教程[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34.

[5]王国民,任克勤.现代犯罪现场勘查[M].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23.

[6]张玉镶,文盛堂.当代侦查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20.

[7]王大中,朱翔.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6.

[8]王大中,等.犯罪现场新概念及再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6.

[9][美]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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