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总局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0-08-15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
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和《食品安全办关于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0〕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对国内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开展全面审核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确保我国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48号)相关准入要求,依法淘汰落后乳制品加工生产能力,关闭已建加工项目(企业)未达到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要求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乳制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和稳定。自2008年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以来,我国乳制品行业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质量安全状况逐步改善。但也应看到,近年来,各地问题乳粉案件还时有发生,乳制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个别企业和个人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于不顾,藏匿和使用2008年未被销毁的三聚氰胺问题乳粉,性质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保安全、保民生,进一步提高对当前乳制品质量安全形势和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中产业布局、行业准入、奶源供应、工艺技术与装备、投资融资、产品结构、质量安全、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统筹规划乳制品工业发展,提高乳品加工稳定可控奶源比例,提高乳制品生产集约化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乳品质量安全。
(三)全面清理在建、拟建乳制品工业项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按照谁核准谁负贵清理审核工作的原则,抓紧开展对在建、拟建乳制品工业项目的全面清理工作,重点审查项目核准、环保、土地、城市规划、信贷审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符合清理内容中任何一项的在建项目,要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项目建设条件落实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对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严格按照行业准入条件要求,重点加强对建设项目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墓地、布局合理性、出资人必备条件等方面的审核, 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杜绝违规投资。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准。
(四)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清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重新进行严格的审核清理。审核已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严格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行业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等相关要求进行。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截至2011年1月底,途期仍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许可证照。
(五)对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生产许可条件审核。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对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重新审核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1号)精神和《关于发布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0 年第119号)相关要求,对已获得生产许可的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其满足产业政策相关文书的、生产许可条件或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撤销其已获生产许可证。其中,同一次申请如有国质检食监函〔2010〕811号第三条情况的,按该条通知执行。
三、进度安排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用2 个月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审核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任务细化阶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结合当地乳制品行业实际状况,制定细化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并逐级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各地工作实施方案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2010 年12 月15日前)。
(二)任务落实阶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制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所有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按照《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审核清理登记表》的要求,组织开展重新审核清理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格审核并逐级上报审核清理情况。审核后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其满足《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相关文书(文书格式由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相关文书及登记表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省级发改、质监、金融、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2011年1月25日前)。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要依据本通知工作任务中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在建、拟建乳制品工业项目核准的清理工作,核准清理情况和《乳制品工业在建、拟建项目核准清理情况表》要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1月31 日前)。
(三)工作总结阶段。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核准清理的在建和拟建项目、重新审核清理的已建项目(企业),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有关审核清理情况要及时整理并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2011 年1月31日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二)密切配合,务求实效。在审核清理工作中,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质量技术监奋部门要切实加强与金融、工商、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合力,认真扎实地做好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审核清理工作,将辖区内所有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纳入审核清理范围,做到不留问题死角,确保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格审核,实施问责。各地要严格按照《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要求组织开展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在审核清理工作中的失职读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依据规定,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时要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关停乳制品工业项目(企业)的后续问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