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养猪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2010-08-15胡兴盛陈凤霞
胡兴盛 陈凤霞
(四川省宣汉县畜牧食品局,四川宣汉636150)
生猪,因其饲养普遍、数量多、产值大、用途广,在畜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近年养猪热潮的兴起,介绍猪病防治的文章也在相关媒体上比比皆是,信手可拈,对养猪业的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有相当一部份文章介绍的用药方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悖,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养猪业主。这些误导,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禁药荐用;二是人药猪用;三是兽药饲用。
关于 “禁药荐用”问题,农业部早已在2002年就将痢特灵、氯霉素、已烯雌酚等与 “瘦肉精”一起纳入了黑名单,禁止用于食品动物,并专门发布了第193号公告;关于 “人药猪用”问题,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41条已明确规定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两个问题,由于国家有明文规定,养猪业主容易理解,在具体的兽药管理中比较容易纠正。但第三个关于 “兽药饲用”的问题,在生产中非常严重,屡 “纠”不止:其一,相关文章众多。相关媒体刊载的相关文章非常之多,只要稍加留意,便可看到在介绍猪病预防的文章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推荐将 “阿莫西林”等广谱抗生素加入饲料中喂猪进行 “保健预防”,还认为是贯彻 《动物防疫法》 “预防为主”的“一项重要的有效措施”;其二,相关问题普遍。相当一部分养猪业主在养猪实践中均存在着在饲料中加药防病的行为。
那么,究竟可不可以在饲料中添加兽药,预防猪病呢?笔者认为:不可以随便添加。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要符合国务院 《条例》的相关规定(这里只谈其合法性,至于耐药性、残留以及均匀搅拌等问题就不再赘述),否则便是违法。不但得不到支持,还应受到处罚。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 “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由此可见,对于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该条款明确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禁止添加的药物,二是可以添加的药物。
在禁止添加的药物方面,国家农业部有两个配套规章:一是农业部会同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2月9日发布的第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确定了40种药物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止使用。这40种药物,不仅不可以添加到饲料中预防猪病,就是治疗猪病也不可以通过饲料和饮水给药;二是农业部2002年4月9日发布的第193号公告,公布了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规定了18种药物禁止用于食品动物,3种药物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率、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猪属食品动物,当然也在禁止之列。这21种药物是不允许添加到饲料中喂猪预防猪病的。
在可以添加的药物方面。按照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兽药添加到饲料中必须具备两点:第一要 “经过批准”,第二要 “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且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没有 “经过批准”的药物不准添加,也不准 “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 “经过批准”的药物,不 “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也不准添加。在这个方面,农业部也有配套的规章,即2002年9月发布的第168号公告,公布了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并有两个 《附录》,其中 《附录一》明确了 “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33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附录二》明确了 “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24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包括预混剂或散剂)。该 《规范》同时明确规定: “除本 《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从相关规定看,目前也只有该 《规范》公布的57种药物可以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到饲料中使用,其他的任何兽药加到饲料中喂猪都是不允许的。同时该《公告》还规定, 《附录二》中规定的24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也不得随意添加到饲料中喂猪。
综上所述,为保健防病,将兽药直接添加到饲料中喂猪的说法或做法,不符合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为提高养猪效益,收到保健防病的效果,应当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落实好免疫、消毒等综合防制措施。在饲料中添加药物则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只能按要求在国家允许的57个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中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