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路客专工程调差索赔
2010-08-15王文军
王文军
(中铁三局郑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山西 太原 030001)
近年来,高速铁路和铁路客运专线在国内快速发展,而且均采用施工总价承包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由于客专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较多,如施工技术、施工条件、施工组织、合同条款等。推行这种总价承包模式,除对企业管理机制要求越来越高外,对专业人员的计价能力、业务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要具备必须的施工经验外,还要求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法规知识,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和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机制,为企业决策提供及时的资料。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就铁路客专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签定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调差索赔谈点粗浅的认识,有不当之处请多包涵。
1 合同中针对合同价格变更的主要条款
1.1 可调部分
铁路客专工程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①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②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③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④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
1.2 不可调部分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算的金额,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②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④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⑤工程保险费;⑥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
2 对可调部分的策略分析
2.1 I类变更设计
(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这类的变更是由发包方发起的,施工单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积极配合发包方、设计单位,尽可能在调整过程中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充分考虑自己现有的人力、机具及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同时对照合同及原设计,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与发包方、设计、监理沟通,有利于在概算编制过程中可以考虑的费用,如增加临时设施、赶工措施费等。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这类的变更是由发包方及施工单位发起的,但更侧重于施工单位,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程设计不能满足质量设计要求、施工结构安全、外部因素影响等,在实施过程中要有充分的论述依据,包括试验资料、地质超前预测资料、第三方证明资料、翔实可靠的工程数据等,同时与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等相关方面及时、多次的沟通。(这些变更的费用原则上均应超过300万元)。
2.2 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对施工单位而言,主要是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冰雪等,此外还有政府、社会公共活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这方面只要事件重大、资料翔实,且不在工程保险范围内,一般情况下索赔能够成功。
2.3 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
甲供材料设备原则上按实调差,注意及时与发包方核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及金额。
2.4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的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的,原则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人工费用调整、除甲供料外允许调整的材料价差、其他费用等,在调整过程中专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结合合同、清单、施工图纸及时与发包方、设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对应调整内容、费用做到心中有数。
3 不可调部分的策略分析
(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①目前绝大部分铁路客专工程是按初步设计进行招标的,在施工图阶段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量差,按合同条款规定,量差是不可调整的,这些量差在施工图投资检算时会进入检算,但只是作为投资控制的一种核算形式,如果合同条款不发生更改,严格按合同来说,在一定意义上对施工单位合同总价不产生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特殊的、个别量大的施工图量差,如清单计价项目发生本质变化、计价项目包含的子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等,也可以按地质条件变化、标准提高等原因做为I类变更上报。②如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如增加“根据铁道部批复的施工图投资检算,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增加的工程量”等条款,符合这种情况的量差就是总价合同之外的,施工单位要认真分析招投标文件、报价清单,除分析不在报价清单范围内的可计价项目和费用外,还要分析在报价清单范围内计价项目中的子项目,把没包含在内的子项目要作为新增工程量上报。③不管合同条款是否进行更改,在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II类变更的发生,或者进行优化设计,核减不必要的工程数量,控制工程投资。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
(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
(5)工程保险费。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以上这些费用发生主要体现在施工单位现场的施工管理、施工组织、施工技术及施工环境等方面的制约,尽可能减少工程成本支出。
(7)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
由于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更引起费用的增加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调整合同价格的,尤其是桥梁、路基工程这方面的索赔成功率不大,但在隧道工程施工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施工结构安全而引起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的变更还是有可能索赔成功的。
所以有效的概算调整或费用索赔除积极利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可调项目外,对部分不可调项目也要积极争取满足可调的条件。
工程调差索赔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每一个相关部门都要有工程索赔的意识,在自己相关的工作程序中去发现、去挖掘。这就要求每个部门都要学习合同、掌握合同中相关的主要条款,在工作中对比合同、招投标文件发现、挖掘索赔线索,并及时与领导及相关部门沟通,集思广义,有意识的收集原始资料、证据等。同时与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沟通,取得理解,这是能否索赔成功的关键一步。
工程调差索赔是一个综合性事项,是由工程管理、施工组织、施工技术、试验、机械物质、概算编制等部门共同参与,集众人努力才能形成尽可能有力、翔实的索赔资料,才有可能有较大的索赔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