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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论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1期
关键词:人代会宪法人大代表

人大新论

人大监督,有必要明确什么不是科学发展

人大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方面,应当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把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主要观点、基本方法和要求作为监督“一府两院”、衡量其工作得失的标准。另一方面,有必要认真梳理实践中存在的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和做法,搞清楚什么不是科学发展,哪些做法不符合科学发展,从而对有悖于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做法时刻保持应有的警惕,并通过启动人大监督程序予以有效纠正,这对促进当地实现科学发展更具实质意义。

譬如,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不是科学发展,污染环境的产业开发不是科学发展,一哄而上的规模经营不是科学发展。人大应当对当地发展中的实践教训进行总结归纳,把什么不是科学发展、哪些做法不符合科学发展概括成广为认同的共识,并通过监督工作予以纠正,这是人大监督在推动科学发展中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

作者:石永宁 来源:《人大研究》

离任官员应该到人大“辞行”

2009年12月3日,重庆市长王鸿举离任到市人大常委会会场上宣读自己的辞职报告,如此“辞行”方式值得称道,具有标本意义。

如此“辞行”,是对免职权的正确理解。官员离任接受辞职不是绝对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可以接受其辞职请求,但也有不接受其辞职请求的可能。官员无论是升迁还是退职,如果“辞行”未获通过,依法是不能离任的。

如此“辞行”,是对国家权力的尊重。离任官员亲自宣读辞职报告,不仅仅表现在是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具有对国家权力尊重的标本意义。

如此“辞行”,是法律至上理念的表现。离任官员亲自向人大“辞行”,不仅能表现出对免职权的正确理解和对国家权力的尊重,也表现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和尊重,更主要的是具有用行动诠释法律至上理念的标本意义。

作者:滕修福 来源: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市民吁请留住代表,人大应有制度支持

“希望能给我们留下真正为老百姓说话办事的人大代表。”近日,深圳市新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启动后,有民众向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呼吁,建议留下“模范代表和部分优秀代表”。其中,以讲真话闻名的4位人大代表被市民点名希望留任。

这件事向外界传达出的信号是清晰的,即人大代表有可能不为民众出头,但民众绝对不会认错真正的民意代表。被民众认同的代表属于稀缺的政治资源,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甚至都不能称得上是常态存在。关键就是,代表与选民间无法彼此负责。因此,深圳市民挽留代表,其实触及制度尴尬的部分,这不是深圳独有的。制度若要恒定地维持有效性,起码需要在扩大空间及延展程序上呼应选民诉求。 来源:《南方都市报》

动辄提议立法有懒政思维之嫌

每年的“两会”,在代表的建议中出现得最多的字眼还是“立法”,鸡毛蒜皮、难以治理、不着边际的事都有人提议立法。比如,“呼吁立法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建议立农民工工资法、家庭教育法,还有什么“自主创新法”、“扫黄法”等等。有些立法建议还比较靠点儿谱,有些纯粹是坐在家里拍脑袋想出来的,甚至是反法律的——不符合法律理性。比如“家庭教育法”,我打了我儿子一个屁股,你治我的罪吧。还有什么“中国足球立法”,水平差又怪法律了,就是立10部法也冲不出亚洲。

动不动就提立法建议,这是一种最为偷懒的议政表现,所以也是诸种建议中最马虎、最没有价值的意见。提这样的建议很讨巧,既显得自己好像对社会问题非常关心,也显得非常重视——都到立法规范这种最高层次了。问题全都推给了立法部门:我已经说了,立不立法,你们就看着办吧。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轻飘飘的一句立法,把问题都推给了别人,这就是思想懒汉的议政技巧。

代表履职,焦点不应该集中在立法上,而应追问那如牛毛多的法律为何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作者:曹 林来源:《华西都市报》

人大质询需要技术细节支持

质询是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综观质询进入宪法和法律文本30余年的历史,没有一起真正的质询案列入过会议议程。

首先,人代会的议程决定了质询案无法实现。人代会的议程都是固定的,如果在人代会期间增加质询,将可能导致正常的会议议程被一个质询案打破,从而无法在预先设定的期限内完成预定的议题。

其次,主席团议事规则的缺失也是质询案无法产生的原因。在人代会期间,主席团具有将质询案是否列为大会议程的权力。但是综观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主席团的决定形成如何票决。议事规则的模糊,导致了质询案在提交到主席团时,并不能够变为真正的具有法律形式的质询。

最后,人大代表的职业构成也不可忽视。人大代表中过高的官员比例限制了代表提出质询案的可能。在当下通过“跑部钱进”也能够获得资源的决策体制下,地方政府机构的人大代表很难对中央部委提出质询。

由此看来,人大要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在以上的技术性细节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质询要从法律文本中的规则变为法律实践中的行动,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作者:傅蔚冈 来源:《东方早报》

开门立法是良方

推动部门立法向开门立法转变,是当务之急。把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立法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有利于实现科学、民主立法,有利于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困局。

法律立项要打开大门,听取公众意见。法律起草、讨论、修改要公开,广聚民智民意。有专家感叹,有的政府部门在立法过程中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打开大门,让专家、社会公众充分参与进来,就能打破部门垄断立法的局面。是不是一部“良法”,应在法律制定实施后通过立法评估来分析判断。在有公众参与的科学、公正的评估中,为立法“打分”,有利于形成科学、民主立法的舆论氛围,有利于破解部门立法的困局。

作者:裴智勇 来源:《人民日报》

为什么要手持宪法宣誓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一名副区长和一名副检察长拿持宪法面对国徽宣誓:永远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恪尽职守,依法履职,清正廉洁,公正无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心全意为海淀区人民服务!

目前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宣誓制度,且已形成一种“标准”:必须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宣誓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借鉴吸收了世界各国政治体制的这一成熟做法。2003年胡锦涛当选国家主席时在讲话中就首先表示:我将忠诚地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竭诚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海淀区的这次就职宣誓,因为宪法的神圣而使宣誓仪式变得尤其庄重,这有利于培养宣誓人对宪法的敬畏之感。

宪法在总纲中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宣誓人发出誓言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宣誓内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宣誓,也就是获得权力的人向授权人宣誓,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要义。庄严的宣誓仪式将宣誓人的法定义务,明昭于众,会对宣誓人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强大的道德压力和内心的法律约束,从而强化他们对自己身份、职责的确认。在国家宪法、人大监督、自我承诺三重压力之下,一个自律意识较强的人会激发内心深处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从而努力实践承诺。

作者:周建军 张劲松 来源:作者赐稿

听话代表与履职责任

“我们是来学习的。领导讲话,我们认真听,回去做好总结传达,把事情做好就够了,我们不提议案。”这是一名人大代表面对记者说的大实话。

当一个毕恭毕敬的听会者、会议精神的传达者,是代表没有真正认清自己的角色归属以及由此带来的价值取向上的混乱。民主在进步,社会在发展。人大代表以领导的思想为思想、领导的意志为意志的年代已经过去,近年来人代会涌现出来的直言代表,甚至是“发飙”代表,掷地有声的诤言让人感动,意味着代表职责意识的回归和责任意识的唤醒。

要拒绝代表说“正确但没有用的话”,关键是建立一种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代表履职机制。让循规蹈矩、唯唯诺诺的代表“下”,让敢于为民代言、敢于为民利较真的代表“上”。

作者:卢鸿福 来源:人民代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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