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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之余防“走偏”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9期
关键词:选民人大代表代表

轰动之余防“走偏”

近日,杭州市下城区选民联名申请要求罢免该区人大代表赵之毅的消息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由64位选民联名的罢免书称,作为人大代表的赵之毅,强行占用他人私产,“无资格担任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如果违法乱纪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民有权罢免,这是法律赋予选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现代民主政治最简单不过的常识。不过在现实语境中,直接由选民提出的对代表的罢免案寥寥无几。正因如此,罢免行动发起人张建中的此举获得了诸多网友的力挺,认为这是“一堂生动的民主和权利课”,是“值得欣慰的选民监督意识觉醒”。

然而,当我们详细了解了该事件的来龙去脉之后就会发现,现在为此事鼓掌还为时尚早。

此次罢免事件的直接动因是作为下城区人大代表的赵之毅被指强行占用张建中的私产多年。“强行占用”是否属实,法院自有判决,但可以说选民张建中对赵之毅的罢免更多的是缘于“私人恩怨”,而不是选民的自我权利意识。应该说,联名罢免人大代表只是张建中选择用来维护自己私产的一个容易引起轰动的“策划”而已。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人心,公众对人大代表的关注度与日俱增,人大代表的“名头”也越来越响。这是中国人大制度进步的一个可喜现象。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个别选民在行使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时,主要是缘于个人利益与个别人大代表的冲突,于是“凸显”对方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将个人利益纠纷涂抹上政治色彩,将原本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备受关注的“罢免事件”。这样的监督未免有“走偏”的嫌疑。

然而,为什么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容易“走偏”呢?主要原因在于正常的监督人大代表途径的缺失。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但现行代表法对监督代表的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选民不认识代表,不知道代表有没有为自己代言,当代表不称职时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因此不到万不得已,或者是自己的利益与某位人大代表的利益发生剧烈冲突后,才想起来对方“人大代表”这个身份,才会去监督。此时的监督,“走偏”的概率就高了。

毋庸讳言,就当下现实而言,人大代表不称职的比例并不低。有些代表,对选民利益漠不关心,乐于当“挂名代表”、“瞌睡代表”,有代表之名无代表之实。由于他们没有与选民发生私人利益的重大冲突,所以选民习惯了对他们的履职情况不闻不问,习惯了代表的不作为、乱作为。这,恰恰是人大制度的“软肋”。

近年来,各地人大公开、透明的步伐正不断加大,公民旁听人代会,人大代表上网晒履职报告,新闻媒体的介入,所有这些,都为选民了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创造了客观条件。但是,选民常态化监督人大代表目前尚无“绿色通道”。因此,法律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要在法律中规定,人大代表必须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情况,便于选民监督,对于不称职的代表应终止其代表资格。还要进一步细化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条件、程序。罢免最容易引起轰动,但是,目前法律上还没有规定可以罢免人大代表的具体条件、程序,这些都应该进一步明确。

总之,如何从法律、制度环节设计等方面,填补监督、罢免人大代表程序具体操作上的空白,恐怕还需作更多努力,否则,选民监督代表“走偏”的“轰动性新闻”还会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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