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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烤”问劳动保护

2010-11-17■米

浙江人大 2010年9期
关键词:高温作业劳动保护防暑降温

■米 一

高温“烤”问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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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的高温炙烤着中国大地,也“烤”出了高温下劳动保护方面的一个“空当”——在高温情况下,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该如何保护?是否通过立法就能解决这一问题?

2010年入夏以来,高温肆虐,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因高温导致职业中暑甚至死亡的案例。面对咄咄逼人的滚滚热浪,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其中呼声最高的,莫过于通过“高温立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制度上的先天不足

“我国除了50年前出台的一部部门规章《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外,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劳动者在高温情况下给予法律层面保护和人文关怀的法律法规。”针对今年全国大范围高温酷暑天气,中国劳动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梁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

梁智所说的,是1960年7月1日由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也是我国现有的唯一一部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规章。然而,暂行办法只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针对的也只是冶金等特殊高温作业的行业。不少专家指出,这个暂行办法发布施行已半个世纪,至今没有进行过修订,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很难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目前企业的所有制状况、职工队伍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这部规定出台时只有国企,非公企业、农民工等概念还未出现。同时目前大量的一线工人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这类企业劳动者的高温保护,规定中也是空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专家王向前认为,“这些地方恰恰是当前高温防护工作最需要改善的。暂行办法不能再暂行下去了。”同时,他还指出,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2007年7月,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然而,这份通知被认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同时通知规定的“相关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导致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用人单位没有落实好通知的精神。

据了解,国内仅有几个城市对高温保护进行过立法。较早的如重庆和深圳,但“活”到现在的只有重庆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深圳的高温保护办法已经在2009年被终止了。而在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高温保护进行了规定,它们顶着各种各样的“通知”的帽子浮在水面上。

“目前很多仲裁案件中的高温保护得不到支持,是因为劳动者的这一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支撑,可以说是‘于法无据’。”一位多年从事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因此,“高温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楯认为,高温立法涉及劳工权利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企业总希望减少成本,增加利润,这就影响到劳动者权益。利益之争就需要国家协调,通过协调来调整利益,立法是个很好的手段”。

是否需要“高温立法”

然而,高温立法这一工作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据报道,在一次立法讨论中,相关部委都认为,1960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律法规建立却远非易事。

“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说出台就能出台。防暑工作是十分单一的工作,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往往是比较宏观的,为如此单一的工作立法尚无先例。”一位参加过立法讨论的专家表示,立法有其法定程序和步骤,不是一蹴而就的。

同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各地温度、湿度相差较大,而且在同一地区的不同行业,其湿度也有较大差异,在相同温度下,湿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目前尚无统一的高温作业场所停止作业的温度标准。针对不同的行业,也很难出台相同的标准。在办公室空调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显然不能采取同样的标准。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高温立法之所以出台难,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也是重要根源。据介绍,高温保护涉及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又涉及劳动安全,由安监部门负责,而涉及劳动卫生的部分,则是卫生部门的事。三方共管,最后变成了三方难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高温酷暑下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固然引人关注,但就此专门立法却值得商榷。”他指出,尽管目前专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章仅有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于1995年开始施行的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第五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该说对在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已经在现有法律中得到相应的体现。

梁智也指出,虽然劳动法未提及高温津贴、防暑降温等关键词,但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显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提供适合劳动的环境或者在高温情况下不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是不符合劳动法立法精神的。”

有学者指出,在高温下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个领域,立法只能是指引性、原则性的。而这种指引性和原则性,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了,哪怕没有法律规定,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在高温天采取一些保障措施,也不能说就“无法可依”。目前欠缺的,是根据地区特点、行业特点而出台的切实措施,以及对这些措施的切实执行。

重在权益保障的落实

记者发现,对于“高温立法”的呼声虽然近年来年年不落,但多是在每个夏季热闹一阵,随着季节的变化而急速“降温”。然而,“高温立法”是否就能解决这一长期存在的问题?高温环境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症结究竟是什么?

“高温这个问题,立法缺失是一方面,但如果有了这样一部法律,劳动者的权益就必然会得到落实吗?”一位从事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的人员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不可能是割裂开来的,不是说法一立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两个问题,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事实上,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日前,针对全国各地高温天气频发的情况,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布,各级工会将对大型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企业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

不少人士认为,既然发了通知、有了制度,就应当千方百计去落实。制度的效力来自于政府的执行力,“一方面主动出击,到一线查处没有兑现劳动者高温权益的用人单位,另一方面还要重视舆论监督,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处罚违规单位”。如果有关部门以通知落实通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只会是一句空话。

因此,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执行。如果法律得不到认真执行,哪怕再完善也只是废纸一张。有专家指出:“我国的劳动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但与实践脱节严重。目前企业的用工意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

正因此,如何把高温劳动保护落到实处,也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一些实务界人士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劳动者不敢与用工单位“较真”,而目前劳动监察执法还存在很多障碍;规定发放高温补贴,企业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如减少奖金来变通……这些都表明,高温关怀仅有制度安排是不够的,还应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单位及时责令整改,使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查处,同时应加大对劳动者维权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培养。

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的劳动法专家、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高温津贴”制度之所以执行不力,最关键是缺少罚则。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选择不付出这一部分津贴资金。另外,高温津贴金额不高,很多人不会为了这点钱与公司打官司。他认为,劳动部门应该把标准与罚则确立起来,加强行政处罚,加强劳动监察力度,这样才能保证“高温津贴”不至于沦为“口惠而实不至”的“纸上津贴”。

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的就不仅仅是劳动者,还考验着各级地方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也考验着各项制度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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