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职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是否妥当?
2010-08-15
副职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是否妥当?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般都要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以便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据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反映,应邀列席的政府组成部门不说明具体原因,往往以副职代替正职列席。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副职代替正职列席于法有悖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负责人(正职)不说明具体原因,直接由副职代替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于法有悖、于理不合。
监督法第十三条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从这些法律条款来看,政府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作报告,指的应是部门正职,“一府两院”应当派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指的应是“一府两院”机关的相关副职,也可以包括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但政府部门其他负责人员(副职)依法不应列入其中。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机关是产生与负责的关系,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代表政府对人大负责的代表人应是政府首长(俗称“一把手”)。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不直接邀请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应属于政府首长的“委托”、“委派”;通常情况下,政府首长因事不能列席会议时,应委派政府相关副职列席,以示对人大负责;也可以委派政府相关副职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同时列席,这样更能体现负责的态度。政府副职领导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接受政府首长委托、委派,可以代表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直接安排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副职代替正职列席,这不能不说是对人大不尊重、不负责的表现。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卢 欣
部门正职列席是法定职责、义务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法制化、程序化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即正职列席会议,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替换成副职。理由有二:
一是程序法定。有关法律明文规定,政府部门负责人是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从法律的强制性来说,列席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必须列席,无故不列席,或没有正当理由,由副职代为报告,就是违法。
二是民主决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有三大义务:做报告、听取审议、接受询问。凡列席会议的单位或个人,都与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需要就有关议题或具体事项发表看法,提出见解或主张,这也是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主决策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部门副职不是政府组成人员,不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代替正职列席,在情况掌握的全面性、回答问题的权威性、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直接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策,直接影响常委会会议质量。因此,部门正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也是法定义务。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马凌燕
副职列席有失法律严肃性
笔者认为,部门副职代替正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通常是依照法律或议事规则确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对象是“一府两院”,以及这些国家机关中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部门副职非常委会任命,一般不会列入列席人员。从监督法的规定来看,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这实际上表明该项工作报告是本级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某一个部门向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如果由一部门副职列席向常委会报告工作,那是极不妥当、极不严肃的。再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政府部门正职是政府组成人员,往往出席政府常务会议,他们可以直接在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意见建议,并提出本部门的落实意见。如果由副职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那就起不了这种及时的宏观协调作用。
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夏立彬
副职不宜代替正职列席
笔者认为,非经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职不宜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是选举与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首要听众是“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监督法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法还规定,“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所指的“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应是包括“一府两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但副职负责人应当是经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这是因为:“一府两院”负责人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报告工作,“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不能转嫁或转移的。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象应是“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如果是副职的有关负责人,理应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任命的人员。何况,人大常委会会议不是天天举行,每一次会议的时间也就是一两天,作为法定职责,部门正职除非有特殊情况,没有任何理由让副职列席。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副职可列席,代会应规范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邀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不一定非得是部门正职。一是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或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的“有关负责人员”并不特指部门的正职,副职也应在内,列席也是可以的。二是从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的角度来看,有时候由具体分管所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项的副职列席,在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时,往往因更熟悉情况,反而比正职更能正确深入地解答有关问题,使审议更有的放矢。
当然,从维护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来说,应严格代会行为。正职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应书面向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说明理由,并安排相关副职参加。对于要求由正职列席而无故由副职代会的情况,可以通过发督查通报,甚至可以在发送相关审议意见中指出。同时,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列席会议人员的参会要求可以在相关的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规范。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副职可以代替正职列席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坚持列席制度要重实质轻形式。列席人员是否正职并不重要,关键是应发挥好列席人员的作用。
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及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而负责人员一般指“一府两院”和部门正职,也包括副职。因此,常委会列席人员应根据需要确定,可以是正职、副职,也可以是部门工作人员。不过,在一般情况下,正职不能到会,须经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才能委托副职及其他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要熟悉业务,这样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时才能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实际上,部门一把手是负责全面工作的,是什么都管,却往往什么都不精通,从这个角度来说,主管副职是最合适的,他们精通业务,也能对本部门负责,所以,副职代替正职列席常委会会议于法有据、于理也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