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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新论

2010-08-15

浙江人大 2010年12期
关键词:选民百姓人大代表

人大新论

要从源头上避免“法律打架”现象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单个法律自身的完备,还要求法律与配套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要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法律打架”现象,影响法律的权威公正。

当前一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不配套乃至冲突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应有权威。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法律出台后,有关方面要及时对动拆迁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重要配套法规进行制定和清理。各级人大和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全国人大适时制定规范法规配套工作的规定,明确配套的内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在法律草案的提请和审议过程中,要关注所需配套法规的研究起草情况,努力争取与法律同步实施;再者,要加强对法律配套法规制定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维护法律尊严、统一和权威。

我看人大的“大”与“小”

大与小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在人大工作中,同样也蕴含着大与小的辩证法。

其一,看待人大地位应“不大不小”。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众多权力,但不能因此就把人大看得过大。其实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按照人民的意愿开展工作。但也不能把人大看得过小,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导致失职无为。

其二,做好人大工作应“抓大放小”。人大监督工作有其特定程序和原则,与政府职能工作截然不同,必须谋全局、抓重点,要围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而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其三,当好人大干部应“大中有小”。作为老同志,要摒弃“船到码头,车到站”观念,增强工作激情。作为年轻干部,既要胸怀大局,又要做得小事,盯紧大目标,不忘小细节,做一名合格的人大干部。

地方人大干部“老化”现象严重

当前,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人大干部“老化”现象越来越严重,人大干部交流慢,年轻人进不来。据了解,有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找不到30岁以下的年轻人。

为了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和发展,必须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悉、能力较强的人大干部队伍,必须加强人大干部的交流。

一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把人大干部交流培养纳入本级机关干部交流培养计划。二要加强人大干部培养。各级人大应加强内部的岗位交流,让他们适应不同岗位工作,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三要积极为党委组织部门荐贤。人大机关党组织要积极地、不失时机地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优秀人大干部,促使优秀人大干部得到及时提拔、交流,发挥更大作用。

广泛代表性是人大制度的重要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具有诸多不同于西方议会制度的自身特点,其中,广泛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诸多特点中的重要一项。

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来自于各个方面,不是专职的,而是兼职的,都有各自的职业,始终工作、生活在群众中间,对群众的工作、生活状况和呼声感同身受,体会最深。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通过这些来自于各方面的代表,把宪法、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和群众的各种意见、建议汇集到人民代表大会中来,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广泛代表性保证人大代表始终成为人民的代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

由于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他们在代表履职知识方面可能会比较欠缺,也缺乏充足时间、精力从事人大代表工作。解决这个问题不应以牺牲广泛代表性为代价,而主要应当通过加强代表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履职意识以及加强代表履职保障等办法来解决,督促代表妥善处理好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为直选人大代表须向选民述职叫好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代表法修正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从法律的层面正式开启了代表应主动向选民述职活动的序幕。

由于缺少法律的刚性规定,目前的代表述职活动,只能是个人化的、随意的、局部的、即兴的和缺少信用的。坦率地说,这样一种局面是对选民权利的极大不尊重,其实质是对权力合法性来源的轻视。就选举的要义而言,述职几乎是人大代表不言而喻的义务。权为民所授,人大代表手中的权力归根结底就是一份来自选民的信托责任。向选民定期报告履职情况,是这份信托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

选民有权知道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做了什么。那种“选民不知代表,代表不知选民”的双向闭塞的状况,实在让选举制度蒙羞。当然,渐进改革同样是此次代表法修正的主旋律。从直选代表开始,渐渐积累经验,然后扩大至所有代表,这应是代表述职制度进化的务实路线图。让人大代表与选民在权力与权利的格局中各归其位,互相尊重和信任,将推动人大和选举制度更显著的进步。

代表向选民述职更要向选民负责

从选举文明内涵看,代表向选民述职,还只是代表向选民负责的一个子目录;代表向选民负责,也只是选举文明的一个更小的子目录。只有内涵充实的选举文明,才能最终促进国家的政治文明。因此,对于选民来说,下一个期待的,便是如何保证代表向选民全面负责。

要负责就不光是述职这么简单,代表还得让选民找得到自己,听得进选民反映的实际问题,努力解决,或向上提出意见建议,并向选民反馈。代表向选民负责的制度和机制一旦确立,就会产生两个积极效应。一个是,选民会高度重视自己手中的神圣一票,希望代表们都来说说,充分了解后,才投下希望的一票。另一个是,有履责能力的代表更多地被选出来,又通过实在的履责行动赢得选民的拥护。

人大应该摁下伸向百姓的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月27日对车船税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不少组成人员就车船税按排量征收能否达到节能减排的作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百姓情怀让人十分感动。其中,温孚江委员表示:“老百姓纳税够多了,我想我们立法的出发点不要总想从老百姓腰包里掏钱,怎么鼓励消费、拉动内需,又给老百姓减税,这是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看到太多伸向百姓的手总想从百姓腰包里掏钱的现象发生。

对于这些手,百姓根本无法抵抗,百姓最多只能议论,而相关部门走走过场后,该收钱的收钱,该加价的加价,百姓只能接受。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的“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仅需要做好加法,还体现在要做好减法。摁下诸多伸向百姓的手,就是在做减法。

谁能够摁下伸向百姓的手?人大。人大代表与百姓生活在一起,工作在一起,最了解哪些手是伸向百姓的,哪些手想从百姓口袋里掏钱。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又保证人大能够摁下那些伸向百姓的手。因此,人大代表既有条件,也有能力摁下伸向百姓的手,并在摁下的同时体现了自己的人大代表本色,体现自己为民代言、为民履职的责任。

在对车船税法草案的审议中,我们听到了独立的、有良知的声音。如果人大代表漠视群众生活,那对于百姓来说,只能在无奈中接受。而有一次接受,必定意味着还有下一次接受。这是因为,公权是存在伸手惯性的,这一次伸手得逞,下一次还会伸手。如此循环下去,伸向百姓的手越来越多,必定会影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的实现。

作者:毛建国 来源:人民代表网

建筑「短命」暴露法律之弊

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而与亮丽景观相伴的,却是高楼大厦出人意料的“短命”。为何城市建筑始终摆脱不了非正常“死亡”的命运?

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规划原本就缺乏“生命力”,城市建筑岂能长寿?关于建筑寿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有一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由于对违法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不能对违法者产生约束效力。法律缺乏“杀伤力”,如何遏制得了“想拆就拆”的冲动?

由此可见,只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使建筑拆迁有法可依,才是破解建筑“短命”之根本。

作者:应勇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吴振涛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杨茂成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作者:陈斯喜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若渔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乔子鲲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纪卓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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