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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探索
——以上海某高校为例

2010-08-15陈佳儿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申诉人高校学生委员会

陈佳儿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关于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的探索
——以上海某高校为例

陈佳儿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201306)

目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而高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则承担着教育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重任。如何把作为一项法定非诉讼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在高校中建立健全,这是体现高校办学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高校学生工作管理模式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具体表现,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高校 申诉制度 和谐校园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出台的背景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己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2005年9月1日,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权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2005年新颁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对学生申诉制度予以规范化,通过明确高校申诉机构的设置、申诉事项的范围、提出申诉及申诉处理的期限等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切实赋予了高校学生申诉权这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按照《规定》,高校学生对处分、处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二、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重要性

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推动社会发展进程中提出的一个新的理念。高等院校作为社会有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文化创新的发源地和优秀文化的辐射源,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特殊的积极作用。学生申诉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救济机制,其在构建和谐高校的系统工程中具有如下的价值意义。

1.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凸显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大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公民。作为公民,他们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他们受到处罚时应有知情和申辩的权利。但是,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校和学生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者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转变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认知和实现管理理念的更新,逐步培植形成“以人为本”这一构建和谐高校的核心理念。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一套建立在和谐氛围中平衡生校关系的机制,是构建和谐高校的关键所在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开设了进行理性对话的场所,双方可以交换各自的观点,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重新审查高校教育管理行为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让当事学生参与到处理争议的申诉程序当中,通过充分的、平等的意见交换和说理过程,可以有效地疏解与缓和双方的矛盾冲突和意见分歧,有利于培养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增强了对学校的情感,提升了学校的凝聚力。

3.学生申诉制度的确立,推进了高校的民主法治化建设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坚持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努力营造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这是高校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和内在要求,也是构建和谐高校的必由之路。我国高等教育的育人环境、民主与法治氛围不够,大学生欠缺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熏陶。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申诉体系下,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才能得以发展,在点点滴滴、潜移默化之中培养了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强化了他们的法治观念。

三、我校在申诉制度的开展情况和主要问题

我校在2006年出台了相应的申述处理办法,建立了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该制度规定我校学生对处分、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这意味着学校对学生的处理不再是“一锤定音”。学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在制度上得到了保障,这一规定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作用。

1.申诉制度的开展情况

(1)建立申诉处理组织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院(系)负责人、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对学生申诉进行处理、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申诉人和有关部门。

(2)制定学生申诉处理条例

我校在学习了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后,经过充分的研讨,制定了《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对申诉受理机构的组成及职责范围,申诉处理的条件、流程、时效和处理决定意见的形成及送达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自处分送达起5个工作日内为有效申诉期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的处理决定。受理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3)明确学生申诉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做出处理建议三个环节组成。首先,要明确提出申诉的要求。目前学生提出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或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认为学校的处理证据不足或处罚过重,基于上述情况,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应向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建议。申诉处理建议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最后做出的申诉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建立学生申诉听证制度,在听证过程中,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诉制度需不断完善

(1)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有待优化

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学生处、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部、团委、纪委等部门负责人、法学专业的老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在此基础上,我们觉得还应有一些有教育学、心理学专业的老师参与进来,同时学生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只有当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让更多的声音去倾听,让更多的意见去交流,才能让申诉制度免于一个走过场的形式。申述处理委员会的委员们,还应该实行严格的任期制,并做好经常性的培训学习,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的委员会往往是临时组织起来。按照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部门需要实行职能分离,校内申诉委员会应相对独立于学校违纪处分管理部门。

(2)申诉制度的知晓度不够

申诉制度的开设在我校已有一段时间,但是从学生中的反馈来看,极大部分学生并不了解这么一项维护学生基本权利的救济制度。经调研这主要是我们的管理部门对申述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我们应组织学生进行广泛的宣传学习,把申诉制度的目的意义、条文规定、工作程序等向全校学生公布,并通过网络和研讨会等形式在广大学生中深入开展。

(3)申诉范围不够全面

新《规定》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申诉范围主要限于学校对学生处分的案件,而从加大学生权益保护力度和推进依法治校方面考虑,申诉范围还应扩大,即学生还可以就法规、规章制度允许提起申诉的其他事项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根据教育法、民法、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隐私等。

[1]陈新民,尹晓敏.学生申诉制度在构建和谐高校中的价值探析[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6,(5).

[2]蔡晓平.关于高校大学生申诉制度的若干思考[J].高教探索,2005,(5).

[3]朱佳丹.关于构建学生申诉制度的分析与思考[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陈佳儿(1983—),女,浙江宁波人,在读硕士,助教,现任上海海事大学思政辅导员,研究方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高校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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