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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的理论依据和制约因素

2010-08-15吴德慧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模糊性承包地农地

吴德慧

(许昌学院 河南 许昌 461000)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研究的理论依据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偿、有期限的流动使用。它要求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并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辅以政府调控,形成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管理体系。这里所指的市场化只是一种趋势、取向,并不是说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就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转,可一律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而是在现行政府干预色彩浓厚的土地资源配置模式中,尽可能地引入市场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以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度变迁理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是制度变迁的必然产物。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就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1]。制度变迁的需求理论和供给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强调制度变迁中市场主体和国家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农村土地流转是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产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由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转变,经济体制也逐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在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随着土地制度的变迁应运而生,并逐渐发展起来。

(二)土地产权理论: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建设的前提条件。土地产权是指附着在土地资源上的一切权利的总和,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的完全权利。土地产权的基本构成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和地役权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农业资源配置机制与方式,进而会导致不同的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与农业经济绩效。在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资源的流转性不同、土地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只有土地产权关系清晰,才能使土地产权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明确的经营预期,减少不确定性,避免非经济的外部性损失。明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建设的前提条件。

(三)地租地价理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的基础。地租是土地商品化和土地产权分化的产物,是近现代经济的重要范畴。地租是土地使用者为使用土地而向所有者缴纳的实物形态或货币形态的租金。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即“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或土地价值”,“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2]地租和土地价值实际上都是以土地作为分配条件而分得的部分国民收入,都是通过土地产权的转移来实现的。因此,必须要以地租地价理论作为基础,对土地作出正确的、合理的估价,从而构建农村土地价格体系,才能真正地实现河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市场化。

(四)规模经济理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化的根本动力。农业规模经济是伴随经营规模扩大而单位农产品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一种生产关系,规模经济的对立面是规模不经济。马克思指出:“从经济观点来看,大规模的耕种土地,比在小块的分散的土地上经营农业要优越的多。新技术、大机器只有在大规模农业上才能广泛应用。”[3]但并非规模越大越好,超过一定限度,效益不再提高甚至下降。因此,规模经济追求的是具有最低平均成本的经营规模,即适度规模。目前,我省农户土地的经营规模普遍细小,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只有通过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并适度地提高资金、技术的集约度,才能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二、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进一步加快,但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交易产权边界的模糊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现实中已经进入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地产权不同程度地存在产权边界的模糊性问题,产权边界的模糊性导致产权市场交易的摩擦费用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程度加大,从而阻碍了农地产权交易的实现。农地产权边界的模糊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农地所有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界定均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农地所有权主体界定的模糊性表现为将乡镇、村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均作为有效的农地所有权主体。

2.使用权与使用权之间边界的不确定性。我国农地使用权是从农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独立财产权,除四荒地拍卖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割较为明确外,承包地使用权的责、权、利界限不明确,农地使用权受到农地所有权众多的制约,使农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受到潜在威胁。

3.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主要体现为农地承包经营权与承包地使用权之间的界限不清。农地产权体系的不完整性主要体现为农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财产权本应拥有的一些基本权力,如继承权、赠与权、抵押权、质押权等没有在法律上赋予土地使用者。农地产权体系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使作为农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受到众多的制约,权力稳定性差且获利能力不足,这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建设的制约因素。

(二)市场类型结构相对单一,市场地域结构系统尚未形成。从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来看,由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加之中国农民的恋土情节,大规模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在短期内很难形成。由于产权界定的模糊,承包地使用权抵押市场也不可能存在,因此,能在市场上交易的只有承包地租赁权。市场类型结构的单一性决定了市场供消费者选择的空间过于狭小,更无法进行有效的产品组合,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供求均衡化。

目前我省农地流转市场主要集中于一乡一村范围内的局域性市场,各局域性市场自身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独立系统,由这些独立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构成的县域性农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省域和全国性的农地流转市场更无从谈起。我省农地流转市场尚处于初期发育阶段,这种零星的封闭的局域性农地流转市场要想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难度很大,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市场中介组织缺乏。市场中介组织通常拥有专门的信息收集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加工处理人员。它的出现大大优化了市场的信息流通结构,使市场机制的信息不完整性缺陷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市场中介组织本身也成了市场信息流通渠道上的一个过滤器和放大器,成为市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我省主要为农村居民服务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介组织还不健全,数量很少,农地市场信息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传输,农户的土地供给和需求信息通常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传递,信息传输的效率损失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

(四)市场信号机制失灵,市场需求激励不足,市场竞争不对称。我省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信号失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低廉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农地流转市场的价格并非完全是由市场内部因素决定的,有垄断方面的原因,也有非市场性原因,这种偏离实际价值的价格信号是一种失真的信号。二是不同地域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几个之间的不可比性,因而在隐性市场上的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信号也是一种失真的信号。由于市场价格信号失真,使得农地流转市场的价格信号紊乱,根据市场价格信号作出的市场决策,必然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的失灵。

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转市场机制下的需求激励主要为收益激励:农地经营的预期投资收益和农地使用权购买的预期增值收益。由于承包地使用权市场的供给品主要为短期的耕地租赁,而且地域分布不集中,小规模农地短期经营的预期投资收益率远远低于非农产品,加之农地使用权的市场变现能力差,市场融资功能缺乏,导致各类投资主体的承包地使用权需求不足。

市场竞争的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供求双方的竞争程度不同。在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上,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应该是完全公平的市场竞争,但农外企业和个人作为需求方时,则供需双方的竞争程度不同,这种不同主要是由于农户之间的高度同质性决定其相互之间的竞争属于完全排斥性的,二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则由于其可供选择的空间更大,其投资的替代品相应更多,因此更具理性。这种竞争的非对称性,将会限制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

(五)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机制不健全。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生存保障,如果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越大,农村土地使用权就会凝固化,从而阻碍农地使用权流转。我省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结果是把大量农村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排除在城镇之外,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改革开放后,虽然农民的思想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一些传统的思想观念还根深蒂固,一些边远落后地区,越穷越生、越生月穷的超生新县并不少见。劳动力素质低下是制约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因素。目前我省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渠道不够畅通。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虽然放宽了农民进城的条件,但并没有迈开实质性的步伐,大中城市的户口准入门槛依然很高,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仍存在诸多障碍和歧视。

(六)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缺乏法制保障。目前,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及少数地方推广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合作医疗保险,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农民工,成了城市中最脆弱的群体,这与他们为城市所作出的贡献极不相称。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状况来看,一个突出的变现是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混乱、立法层级无序。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涉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更没有形成法律体系,使得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境地。

(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不规范。土地流转在我省早已存在,但大多数地区至今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的农用地流转程序。比如一些农户进行土地流转仅凭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合同,事后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农户未实现向所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私自进行土地流转交易,且事后也不进行汇报,以致造成农户承包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清册、实际承包面积和所处位置不相符,扰乱了政府对农用地的管理秩序。

[1]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2]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1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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