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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族银行公司第二次发展高潮及其成因探析

2010-08-15孙建华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钱庄国民政府民族

孙建华

(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北京 100081)

一、20世纪30年代民族新式银行业的发展形成第二次高潮

南京国民政府执政的前十年,“实为我国银行史上之重要阶段”。[1](PA5)因为在这个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央、中国、交通、农民银行为主体,包括官办的省市县地方银行、私营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各种专业银行在内、存在一定分工与互补关系的银行体系。期间民族银行公司新设了137家,实存家数从1928年的69家增加到了1937年的164家,分支机构达到1332处;实收资本总额增长了2.42倍,从11705万元增加到了40050万元,同期存款则增加了3倍多,[2](P102)放款增加了2倍多。1932~1936年民族银行公司的总资产从3003282 010元增加到了727589 0751元,四年总计增长了近1.5倍,纯收益增加了3倍多。[3](PA52)1912~1927年民族银行公司停闭数占新设数的71.2%,而1928~1936年民族银行公司停闭数占新设数的比例已降至23.1%。[2](P100-101)民族银行公司脆弱性的降低及其资力和业务的扩张,增强了新式银行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影响。

二、20世纪30年代民族新式银行业第二次发展高潮的成因

1.南京国民政府重视和推进银行制度的建设。1928年六七月间,国民政府在南京召开首次全国财经会议。财政部在首次全国财经会议上提出《整理财政大纲》的议案,将改良和确定中国的银行制度,组织中央银行、筹备汇业银行、提倡储蓄银行作为新政府经济政策的重要一环。第一次以国家权力对中国银行体系的发展进行了整体规划和改造,这对此后中国币制改革、银行制度建设、民族银行公司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投资和经济增长为民族银行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市场。1934年以前,国内投资和经济因国际金本位制崩溃、国际金价上涨而银价下跌、大量白银内流并压低国内利率和银汇价(本币汇率),出口(物量而非价值量)增长而获得了发展。1934~1935年金融恐慌期间,国民政府的救市和改良币制加上工商金融界的互助共济,使得我国经济得以迅速渡过难关并在1936年恢复和发展到了近代的最高峰。而国内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民族金融资本的形成,1920~1936年我国金融资本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2.80%,[4](P752)其中民族银行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增长了2.42倍。

3.国内公债市场的扩大刺激了民族银行公司的发展。1927~1936年间,南京国民政府共举借公债29.6亿元,其中国内公债的发行额高达27亿元。此时巨额的公债主要由政府以优厚的条件向银行推销,银行投资公债获利丰厚,民间投资银行公司的热情因此升高。另外,由于民族银行公司对财政的贡献远超钱庄,因而南京国民政府从维持财政的角度考虑也在制度上扶持银行公司发展。

4.《银行法》和币制改革削弱了民族银行公司竞争对手的实力。1931年的《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制钱庄、银号等传统银行改组为公司组织并提高银行类机构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要求钱庄、银号等无限责任组织的银行在其出资总额之外,按实收资本向中央银行缴纳百分之二十的现金作为保证金;要求钱庄股东将其财产证明书呈报官厅核实并公布钱庄的营业报告以改变营业的秘密状态。这些规定对资力薄弱、信用不够稳固的传统银行的业务经营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1933年“废两改元”和1935年法币政策的实施,使得过去仰赖白银流通渠道来牟利的钱庄和外商银行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二者的实力均绝对或相对下降,其对民族银行公司拓展市场所施加的竞争压力减弱。

5.民族银行公司的改革与创新改善了其自身的素质。首先,民族银行公司在经营理念上进行创新,提出了银行应当以顾客为衣食父母、不专以牟利为基础、努力服务于社会的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2](P112)这受到了反帝爱国主义情绪不断高涨的中国商民的欢迎。其次是在业务和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大力发展小额储蓄业务,增强资金实力。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民族银行业中率先推出了“一元储蓄”业务并得到了众多民族银行公司的响应;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还引领民族银行公司革除过去银钱业实行的银两存款付息而银元存款不给利息的惯例,允许储户在银行开立可计息的银两账户或银元账户。民族银行公司还通过建立和加强与外商大客户及国外银行的联系来发展国内外汇兑业务。这些创新促进了民族银行公司业务的发展。再次,民族银行公司继续进行信用机构的创新。1932年2月,为避免银行挤兑风潮的出现,上海的民族银行公司各自提交部分财产组织了联合准备委员会。此后,天津、杭州等地的银行业也成立了类似的组织。各地的联合准备组织集中会员银行的准备金、实施资产证券化来调剂会员银行之间的资金盈虚、促进同业互助等举措,增强了会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及其应付金融危机的能力。1932年6月,浙江实业银行副经理章乃器倡议并会同中国银行、浙江兴业银行、上海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在上海组建“中国征信所”,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有助于银行控制信贷风险并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5](P225-228)1933年1月上海华商银行业在联合准备委员会之下创立上海银行业票据交换所来组织票据的清算,1933年后天津、杭州、重庆等城市的华商银行票据交换所也相继成立,民族银行公司由此摆脱了在票据清算业务上对钱庄业的依赖,而且民族银行公司和其他银行类机构原先存放在汇划钱庄内用作清算准备金的款项也回流到了办理票据交换业务的华商银行手中,这大大地改善了民族银行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1936年3月,上海银行公会委托联合准备委员会成立上海银行业票据承兑所并设立承兑基金,这不仅提高了银行贴现票据的能力,而且还密切了银行与工商客户的关系,增强了民族银行公司的业务竞争力。

6.国内培养出了一支优秀的本国银行家队伍。抗战前十年,国内涌现一批受过高等教育、有海外留学经历、了解西方银行理论和银行制度、熟谙新式银行经营管理方法、具有开拓精神和爱国情怀、熟悉国情民风的银行家,在其经营管理下,民族银行公司的经营能力和绩效得以提高。

7.银行理论的发展也对银行制度建设起到舆论导向的作用。抗战前十年,国内理论界和银行界除了继续引进介绍欧美国家的银行理论和银行制度外,也开始翻译介绍前苏联的金融政策、理论、银行制度的著作。此时国内出现了不少针对中国银行制度问题,例如中央银行制度、银行专业化发展问题、省市县地方银行制度建设等问题的讨论。这些讨论逐渐加深和统一了人们对银行体制、银行组织、银行类型等方面的认识。时人认为中国不应当照搬国外任何一种银行制度,而是应当建立适合本国国情和经济制度特点的银行制度。马寅初等人对清末以后我国建立的银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作了检讨和分析,提出了有关我国银行制度建设的观点。马寅初自己就主持制定了1931年的《银行法》并提出了银行立法的七条原则。这个时期,银行理论的发展对国内银行发展政策的制定、对银行制度的建设、对银行经营和监管效率的提高具有引导的作用。

8.国民政府实施的银行合并政策促进了民族银行公司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在1929年的《公司法》中承认参与制,进而为民族公司的合并提供了法律依据。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规定,凡银行必须采用公司组织。该法还提高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组织的银行最低资本限额。这些规定对钱庄的公司化及小银行的合并构成了制度压力。1934~1937年间,上海、北京、重庆等地又有部分钱庄改组为公司组织或银行公司。

1935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推出《银行整理大纲》,将整理银行、建设银行制度的步骤分为三阶段,其中第三阶段实行银行“联立制度”是“为实行(银行)合并政策”而采取的“初步之折衷办法”,其目的是要使“银行的资本增加、势力雄厚”,使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救济市面的财政“支出亦可减少”的举措。1936年7月以后,银行“合并方法与主张计划已在逐渐发动”,11家小银行率先进行了合并。①南京国民政府引导传统或新式的小型民营银行合并为较大的银行公司,这促进了民族新式银行业的稳定发展。

9.南京国民政府实施加强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并发展银行团的政策。1935年4月,财政部给上海银钱业两公会的训令规定了救济工商业放款原则10条,几乎将银行信贷业务的各方面都加以管制了。其中规定了放款的总量规模、利率上限、放款对象、担保办法、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办法等。1936年秋天,国民政府又通过中央银行,以行政力量将上海的银行和钱庄组成若干个在中央银行指导下行事的工商贷款银团,银团的规则全部由中央银行制定。1937年3月,工商贷款银团改组为工商押汇银团,组织方式不变,业务从转抵押、重贴现改为转押汇,规则也由中央银行制定。[6]国民政府的上述举措,降低了民族银行公司的信贷风险,增强了其市场竞争力。

10.国民政府推行的关税自主政策促进了民族银行公司的发展。1927年4月至1934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经过与美、英、法、日等西方列强的艰苦谈判及抗争,部分恢复了关税自主权,不仅提高了进口关税的税率,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原先由外国银行保管的关税收入也转存中国、交通等国有银行,从而增强了民族银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并有利于其业务的扩展。

11.南京国民政府加强对银行业的法制化管理。为了稳定银行业的发展,抗战前十年,南京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10月)、《银行注册章程》(1929年1月)、《银行注册章程施行细则》(1929年4月)、《银行法》(1931年3月)、《储蓄银行法》(1934年7月)、《中央银行法》(1935年5月)等一系列银行法规,从以下方面来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业的监管。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银行监管的对象及其范围做出界定。《银行法》规定凡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贴现等业务的机构均视为银行,按监管“银行”的标准来监理钱庄、银号等传统银行。二是重申银行必须注册登记并取缔非法营业的情况,规定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金融稽核。三是依据《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银钱机构按实收股份或总存款的20%向中央银行缴存现金,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1936年的中央准备银行改组方案再次规定各商业银行必须按其所收活期存款的10%和定期存款的5%向中央准备银行缴存准备金。四是《银行法》规定,凡是银行应为公司组织。强制无限责任制的钱庄、银号等传统银行改组为无限公司组织的银行。五是要求银行充实资本金并维护债信。《银行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银行,其最低资本限额为50万元;无限公司组织的银行,其最低资本限额为20万元。商业简单地方的两类银行最低资本限额经财政部核减后也分别不得低于25万元和5万元。有限责任组织的银行每届分派盈余的时候应先提取1/10的资金作为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银行股东和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银行的有限责任股东,要承担其所认股额加倍的责任。[7](P201)

上述金融法规所作的制度安排,不仅有利于民族银行业的制度改良及民族银行公司资力和信用的改善,而且也有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职能并促进民族新式银行业稳定发展。

三、启示

近代民族银行公司的第二次发展高潮,为我国银行发展及银行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政府重视银行公司及银行制度的建设、依法加强银行业的监理、督促银行充实资本、引导和鼓励银行合并、培育优秀的银行家队伍、加强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引进等,对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发展及银行制度建设仍有借鉴意义。

注释:

①1936年江浙商业储蓄银行合并于中汇银行,1937年太平银行合并于国华银行(吸收合并即兼并),川康殖业银行、重庆平民银行、四川商业银行合并为川康平民银行(创设合并),广东实业银行、丝业银行合并于广东省银行(兼并)。

[1]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2]朱荫贵.两次世界大战间的中国银行业[J].经济史,2003,(1):100-112.

[3]中国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

[4]许涤新,吴承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5]朱镇华.中国金融旧事[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

[6]上海区银行第二组工商贷款银团规则16条,1936-09-27.上海档案馆档案,档号S173-1-184.

[7]姚会元.江浙金融财团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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