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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权利实现的历史进程

2010-08-15隋丽丽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公民权利

隋丽丽

(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中国公民权利实现的历史进程

隋丽丽

(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本文从权利实现的历史发展入手,对我国现今公民权利体系及权利运行的现实状况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作者从公民参与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权利实现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权利实现 公民参与 法治

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和民主程度都可以由一个国家公民的权利实现程度来表现。一个国家的当代的权利状况受到其历史的、传统的权利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而面临我国现今权利体系及权利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应简单的对其进行指责,而应该对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找到问题的所在,并寻求解决的方法。

一、古代社会臣民的权利与义务

在中国的古汉语当中很早就出现了权利这一概念,但却和现代权利的含义相去甚远,甚至不具有什么法律上的含义。如,在《荀子·君道》中,“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首也。”中则作“权势及货财”解,在《旧唐书·崔丛传》中,“从少以贞晦恭让自处,不交权利,忠厚方正,正人多所推仰。”中则作有权有势的人解。[1]在奉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且国、家相通的传统中国社会,重义尚德,并不提倡对私利的追求,因为私利不但会有损于国家利益,而且还会妨碍个人“立德成贤”。[2]在皇权、夫权、父权的重重压力和儒家思想的教化下,个人的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随时有被剥夺和侵犯的可能,更谈不上有对权利实现的保障,个人也不可能有什么争取个人权利的思想和行为。我国的古代的法律主要是惩罚性的刑法,因而权利实现的法定化阶段很少能在法律中体现。因而,不与法律发生关系被平民视为万幸。[3]同时在整个封建社会,个人权利的发展都处于极其缓慢乃至停滞的状态。从秦汉至明清,中国的刑法都崇尚残酷的刑罚,对人身进行摧残。在唐律中曾规定身份低贱的人享有一定程度上的要求改变其身份的权利,但在《大清律例》中才开始在更多的方面摒弃主仆间的身份差别。

二、1840年——1949年:权利萌芽的重要时期

19世纪以来,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状态下的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这段时期中,民众的生存尚受到威胁,更谈不上权利实现。但这个阶段同时也是权利发展历史上的重要时期。在国门被打开的同时,传统文化第一次受到强烈的冲击。清末,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变法活动,当时的统治者试图通过对西方尤其是欧美法律的继受来奋发图强,“施夷长技以制夷”。[4]沈家本等“法治派”主持的造法活动开始大规模的展开,西方法律从此时开始对中国的权利体系、法律体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谓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法律启蒙运动。

这个时期还发生了迄今为止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产生深远影响的思想启蒙运动,给黑暗的中国带来了“德先生”和“赛先生”。权利思想、权利立法在这个时期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大力倡导。“国家,譬如树也;权利思想,譬如根也。”[5]这个动荡的时期,虽然民不聊生,却实现了重大的历史的跨越: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也开始从一个法律中没有权利字眼的国家,进入了一个“疯狂”造权的时代。选举权、言论、出版、著作、集会、结社、人身自由、通讯秘密、财产权、信仰自由、择业权、营业自由权等一系列在其他国家经历了漫长发展过程才出现的权利,开始出现在1908至1923年的各个时期的宪法或宪法大纲以及1903年的《商人通例》、《公司律》中。男女平等受教育权、劳动者成立互助组织权等许多在中国历史上见所未见、闻所未闻过的权利开始在这一时期大量涌现。但由于这些权利与当时中国的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缺少生效、实施的社会基础,[6]至多只能算做权利“法律上的实现”。尽管这些权利绝大部分都是漂亮的摆设,中国民众尚不知其为何物,政府则既没有将其实现的目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没有实现的可能,但这些权利对当时中国社会还是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与影响。

三、公民权利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也意味着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自此,中国公民的权利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虽然50年代中期以后,由于种种原因,权利发展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状态。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权利实现程度有很大提高。

首先,公民权利体系不断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的宪法经过几次修改,不断完善,尤其是1982年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民的权利体系,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涵盖了当今世界人权保障的主要方面。在宪法对基本权利详尽规定的基础上,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从而实现了基本权利的细化和一般权利的发展。在这个时期,有新的部门法出台,如制定了民法通则、劳动法等,加强了对公民民事权利和作为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及单行条例出台,集会游行示威法、各种权益法案、保护法案等等都加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此外各种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也丰富了公民的权利体系。

其次,权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这个时期,行政法开始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对各种行政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先后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出台。同时国家赔偿法的出台使公民在国家行为对其权利造成侵害时获得救济成为可能。另外,立法法、各种组织法的颁布以及选举法的修改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实现有了法律上的规定,同时也是对国家行为进行约束。

再次,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

在权利认知方面,公民不再简单地将自己视为义务的承担者,而开始意识到自己首先是一个权利主体,并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有了一定的认识。如公证制度在中国从一个新鲜事物到现在已经被公民接受和广为利用,经济事务类的公证从1986年的155.34万件发展到1996年的321.61万件。民事法律关系类公证从1986年的60.03万件发展到1996年的300.27万件[7],其中民事类公证的数量增幅远远大于经济类增幅。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翻开了人权进程中崭新的一页,许志永博士等人向全国人大提交法律审查建议书的举动在中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他们以民间的形势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在中国的法制发展史上,由公民个人提出对法律或行政法规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这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一方面,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公民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公民实有权利获得很大发展

公民的权利不再只是法律上的“一纸空文”,而有了实现和发展的前提和可能,权利实现状况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的好转。以受教育权为例,1998年,全国73%的地区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的20%提高到99.3%左右。[8]在受教育权上基本实现了男女平等,女童的入学率和在校学生中女生的比重都有很大的提高。

四、权利实现的设想

建国60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的权利发展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和显著的进步。但权利实现仍面临着一些困境和阻碍。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利理想与权利现实仍存在一定差距;其二,权利实现呈现出一定程度上不平衡的局面;其三,公民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人为干扰因素;其四,权利运行稍显不畅。

笔者认为,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对解决权利实现及法治建设中的难题有重大的突破作用。权利实现机制中的公民参与是指公民以主体的身份,以实现权利为目的,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及法律运行,从而对其产生一定影响的一切行为。公民参与的缺失给法治建设造成很大阻碍,而有效的公民参与对权利实现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公民的参与不但可以推动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变,公民参与的实现更可以改变现实的权利状况。事实证明,一项权利如果受到公民的关注,公民对其的实现有较积极的参与,这项权利的实现情况就较好。因而,以权利实现机制中的公民参与为突破口,具有现实可行性。它的实现能够带动其他形式公民参与的发展,推动公民与政府间的良性互动,从而加快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

[1]参见陆沉《权利与权力辨析》,哲学网站:思问.

[2]参加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参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8:36.

[6]参见朱勇《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7]参见郝铁川《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12—124.

[8]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3.

隋丽丽,女,1982年生,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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