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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具体案例看公共图书馆如何维护公众信息获得权益

2010-08-15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权益公众利用

杜 娟

(牡丹江市图书馆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一、我国公共图书馆在维护公众信息获得权益方面的差距

公众信息获得权益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密切相关,在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图书馆活动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会公众都享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享受图书馆服务是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图书馆读者服务中,公众信息获得权益的保障贯穿于用户需求和利用服务的全过程。尽管不同的用户其信息服务需求与利用的状况不同,相同用户的信息需求也存在着差异,但他们对服务享有利用的基本权利是一致的。但是,在法制社会的建设越来越得到社会关注的背景下,近几年连续出现了一些图书馆服务中的公众信息权益被侵害的事件,使得图书馆界必须重新思考:资源垄断的意识真的革除了吗?衙门办馆的方式真的改变了吗?重藏轻用的观念真的消失了吗?

案例1:资源垄断的意识真的革除了吗?

2004年10月14日,暨南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周继武在《南方周末》撰写文章,以自己在我国某图书馆阅览时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发出言辞激烈的抨击,声称该图书馆“将国家藏书变成奇货可居的垄断资源……限制或剥夺低收入者、低职位者、低职称者、低学历者、无职业者和外地人的阅览权或外借权,是对公共图书馆理念的践踏和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误导”。此文似一石激浪,在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广泛共鸣。

案例2:衙门办馆的方式真的改变了吗?

2000年2月2日,《广西生活报》发表的一篇报道说,家住南宁市桃源路的赵先生带着9岁的儿子,来到位于南宁市教育路的某少儿图书馆,只见诺大的小学生阅览室内仅有两名小朋友在翻看漫画,阅览室内显得格外冷清。赵先生不由感叹道:这么好的读书环境,怎么读者却这么少?在图书馆二楼能容纳近200人的中学生阅览室内,上座率只有15%左右,其中初中生约20人,虽然中小学校已经放假,但前来图书馆看书的中小学生与平常相比并无增加。在学校放假前的家长会上,知道有这个图书馆的赵先生说,少儿图书馆的公共资源那么丰富,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简直太可惜了。据说,南宁市财政每年都拨出几万元专款,用于图书馆购进各种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期刊和其他优秀书籍。读者们阅读或学习稍感

劳顿之后,还可临窗观赏南湖的绿树水景,可谓读书赏景两不误。可是,那么好的读书学习环境.每天“门庭冷落车马稀”.每天只有三四十个小读者呢?

案例3:重藏轻用的观念真的消失了吗?

2005年3月9日,在《学术批评网》上出现了一篇题为《究竟是“图书馆”还是“藏书馆”?》的网文。文章讲述了作者向我国图书馆借阅善本古籍时遭遇的种种挫折,作者发出强烈质疑:“古籍与文物收藏单位常常设置种种障碍. 使读者无法看到想看的东西,……作为读者,我们到底有何权利?又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二、影响公众信息权益获得的原因

上述3个案例使我们不得一个思考问题,即:我国公共图书馆在维护公众信息获得权益方面的差距到底有多大?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在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维护社会公众的知识信息权益及传统的书刊资料。但在我国的公共图书馆界,要真正做到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平等地获取知识信息,仍任重而道远。公众信息获得权益受到侵犯的原因是很多的,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非制度方面的原因。从非制度层面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重藏轻用的观念作祟。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是从古代的藏书楼演化而来,传统图书馆的重保藏轻利用的思想依然存在于某些人的脑海里,“读者第一”的口号虽然喊了多年,但在实践中,却又为馆藏资源的利用设置了许多条条框框,限制了读者对资源的利用和知识信息的获取。

2.资源垄断意识。图书馆最本质的任务,就是搜集、整理、保存和传递信息,它既是汇集人类知识的文献信息中心,又是开发、传递、组织利用知识的文献信息服务中心,拥有大量信息资源,有着任何信息机构都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部分图书馆,特别是一些资源丰富的大馆,将资源据为已有,动则收费,或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读者的利用需求。在馆藏数字化建设中,恰恰对社会需求高的独有馆藏“养在深闺”,不急于生产发布,反而热衷于新书的数字化生产。

3.“以人为本”的理念尚未落到时处。在我国公共图书馆界,还没有脱离传统图书馆内部管理方式,图书馆规章制度大多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读者而言,有欠合理和公平。例如,办证收费.根据读者身份划分借阅等级和提供不同的借阅权限,繁琐的借阅手续等.必然造成—部分读者获取知识信息的权利受到限制与歧视。

信息资源传递服务中的“公众权益”有其多元化的特征,从宏观到微观的不同层面有着不同的含义。公众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就是让公众最大限度地全方位拥有“信息资源”带来的利益。信息资源传递中公众的权益首先是“民有权”,即确保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特色和各类信息知识资源的存在,这是信息资源传递中公民最基本的权益,是各项权益存在的基础,其核心足在保护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同时,保护潜在的经济价值,从而保护了公众最基本的权益。其次是“民本权”,馆藏信息资源的保护,不应是一种“养在深闺”式的稍极保护,而应充分发挥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为民所享。图书馆中各类信息资源为市民的文化熏陶以及由此派生的市民精神提供了一笔较大的财富。最后是“民治权”,对图书馆所拥有的信息资源的建设和利用,社会公众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用户有权了解其价值、现状,并对信息资源传递提出自己的观点。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向公众争取本来就属于自己的信息资源获得权益的行为,已经向图书馆领域的资源垄断意识、衙门办馆方式和重藏轻用观念发起了挑战。

随着法制的建设和互联网这种传播媒体的出现,某些大型拥有垄断资源的图书馆越来越受到压力。可以说,互联网是人类追求信息自由的产物,它所具有的开放性、互动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及方便性。网络使少数人垄断信息的时代宣告结束了。但互联网所提供的信息能否满足用户的需求,有时受控于拥有原始文献信息资源的大型图书馆是否提供和发布。可以预计向资源垄断意识、衙门办馆方式和重减轻用观念的挑战将愈演愈烈。

三、对弱势群体实施知识援助是公共图书馆应尽的义务

公共图书馆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在于建立一种实现信息公平与信息保障的制度。只要公共图书馆能够坚持基本的公共图书馆精神,社会成员就可能通过公共图书馆得到获取信息的公平机会;如果公共图书馆能进一步开展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服务,则它就从制度上实现了信息保障。例如、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人群建立专门的阅览室,设立无障碍通道,提供放大镜、老花镜、视听设备等必要的设施,实行送书上门服务。对于城市低收入人群和进城民工,图书馆应降低准入门槛,提供优惠措施,使所有读者都能平等地利用图书馆。

图书馆事业是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现代社会最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必须是国家和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共图书馆宣言》一方面确立了图书馆的大门向所有人开放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公共图书馆完全依靠公共维持运行的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但由于财政投入的不足,使公共图书馆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不能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

[1]胡海燕公共图书馆如何做好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 [J].晋图学刊,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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