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和制约
2010-08-15亓媛媛
亓媛媛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46)
一、现行权力监督体制的状况
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对各级行政机关和掌握各级权力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可以说是复杂多样,各种形式的监督齐全。主要有: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等等。此外,还形成了很多具有监督作用的制度:选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信访举报制度等。但是,现行体制下,这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无论是上述形式的单独监督,还是整体监督的合力,都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不难想到,在我们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官员是人民的公仆,主人对公仆的监督应当是最有决定作用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基础是选举公仆由选民或代表选举产生,选民或代表决定公仆的命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当那些选民选举产生的官员严重侵犯选民的利益时,选民不仅不能随时撤换,也不能进行监督,主仆关系完全颠倒。再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他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对其执政党,对由自己产生并对自己负责的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都有监督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权威性在于它与任免权相结合,并与任免权为基础。然而实际上这种权威性存在严重的形式化现象。这种情况必然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定的各项职权都不能得到真正落实。
二、探究权力监督制约不力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分工制约不够。我国的权力结构是从战争年代军事集权结构移植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的,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单向的二维权力结构。其特点是:纵向上看,有领导向群众集权,上级向下级集权的倾向:横向上看,存在党政一体化,政治一体化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就曾指出这一权力结构的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虽然我国的政治和行政权力结构中有分工,但主要是职能上的分工,缺乏制约意义上的分工。
(二)政务公开没有全面推开。政务公开即权力运作过程公开,是权力制约监督的前提,也是贯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法制不健全,法律制约不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一是权力与权利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不平衡。行政权力的立法过于膨胀,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立法显得短缺,不能达到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二是管理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的不平衡。
三、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人民代表和各级各类公职人员的选举制度
1.引入竞选机制。多年来,我们一直把“竞选”和“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把竞选看成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实际上,同市场经济与竞争的关系相类似,民主选举与竞选也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竞选也适合于社会主义。开展竞选,可以保证选出的代表有充分的代表性;可以调动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积极性;可以加强代表和当选者的责任感。
2.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选民的意志,能更好的监督代表,从而使当家作主能落到实处。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都有了极大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积极性也空前高涨,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扩大。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直接选举的范围将来还可以进一步扩大。
(二)完善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确保公民的批评建议权。
信访制度和举报制度是人民对国家机关民主监督的重要一环,自从建国以来,各级党组织和各国家机关建立起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受机构,建立信访制度,全国人大也设有自己的信访机构,专门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在法律上,人大有义务向人民负责,代表有义务向选民负责。人民对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意见,应当通过人大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予以解决。政府等其他国家机关有法律上的义务向人大作出答复,予以解决。人大作为掌握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的信访和上访体现的对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通过人大,就由“民主权利”上升为“国家权力”,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监督权,这样的监督才有效。因此,建立纳入信访和上访制度的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体制,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通过制度上的转换而真正收到实效。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举报制度,也是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信息来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中,应当增加对举报工作的监督。通过举报制度的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有力地促进对国家机关违法犯罪的斗争,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决心,提高国家机关的廉洁水平。
(三)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对权力的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对权力的监督,是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对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运用政治权力和国家权力的情况进行公开报道。传媒在政治上不是独立的实体,而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舆论工具,因此,传媒不是独立的监督主体,没有独立的监督权。但是,它作为信息的载体,是国家管理中一条重要的信息反馈渠道,传媒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信息反馈的功能,是立法和决策科学化的一个方面。通过传媒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立法机关可以得到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信息,为科学的立法打下基础;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执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完善传媒对权力的监督,是完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下权力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这种监督逐步制度化.法律化。首先要确认和保护传媒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传媒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相对独立的信息传输机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无权干涉和侵犯传媒的这一权利。其次,传媒权力监督的范围在内容上,要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范相一致。同时在进行监督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包括不能泄露国家机密,不能恶意诽谤他人等。公开的传媒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性的要求和体现,加强和完善我国传媒的权力监督,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结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社会发展到今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有效制约,已经成为能否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关键问题,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我们要对政治权力有效监督和制约,推动体制改革和进行制度创新,只有如此,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昌盛,创造更多灿烂的文明。
[1]沈荣华:《政府机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
[2]仇保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红旗出版社.
[3]杜力夫:《权力监督与制约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高放:《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版.
[5]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刘靖华等:《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