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市社区市场中收费人与摊主的权力关系研究——以栖霞市X市场为例
2010-08-15宋晶晶
宋晶晶
(南京农业大学社会学 江苏 南京 210095)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地位的确立与日益完善,活跃的城市市场成为城市“人”的重要互动空间。分布于城市街区中的各级市场不仅为城市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生活资源,满足城市市民需求,塑造社区居民的消费心理与行为;而且越来越以城市公共性空间的姿态来承接与调节市场场域中各行为主体间的关系。作为县级城市的栖霞市,其社区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一、收费人:经纪权力的拥有
X社区市场中的收费人并不属于政府机构正式编制,多由下岗工人或兼职人员担任,而且大部分收费人都居住在本社区市场辐射范围内的街区。这使得收费人成为此社区市场上代表国家(政府)的(准)代理人,其“权力性”是政府基于财政目的而赋予的一种经纪权力。
这种“经纪人”的角色具有一定的角色转换空间——收费人角色与市场潜在的顾客。在具体在权力行使中,他们的身份因要触及基层权力文化网络而发生嬗变,如图1所示:
另外,市场的难把握性、开放性与流动性使得他们的正式权力在基层市场中的行使有很大的灵活处理空间,为非正式权力的衍生提供了环境因素;“收费人”个人欲望与需求——此需求并不能靠目前的正式制度结构给予有效制约,综合以上的空间因素、角色因素,在利与义的张力作用下,收费人的经纪权力偏离正式行政权力行使轨迹,形成了另一种非法权力——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权力都在市场场域中借助地方性权力文化网络运作。
在X社区市场的权力文化网络中,收费人的正式合法权力发生转化的过程,笔者通过正式权力运行的手段(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公权力的转化、权力行使中的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
首先,正式权力行使过程中非正式运作方式——如:“训斥”、“抢摊”等强硬手段为正式权力的行使、经纪作用的完成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目的合理性应用。虽然,市场常客与摊主对收费人这种粗暴行为颇有微词,但是,训斥等暴力的非正式手段在面对仍然存在的少数抵制行为时却起到了它应有的功效——这些功效如果单纯靠摊主的自觉与收费人的说服教育是达不到的。而且,这种功效是建立在合法制度手段无法发挥效用的基础上的,如,正式制度规定:“对于拒交的摊主,要收取一定数目的处罚金额”,此规定在X社区市场中等同虚设。可见,合法制度框架下的合法手段存在效用真空。
其次,权力寻租——公权力向谋取个人利益的私权力转化。X社区市场中的收费人通过收取部分摊主的贿赂,靠出卖政府所给予的公权力了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
最后,社会舆论的牵制——收费人行使权力时不可忽略的约束机制。在笔者的访谈中,摊主与市场顾客多以“没有涵养”、“土包子”、“狗腿子”等贬义词来形容收费人,可见,收费人在X市场遭到很大的反感。这些市场上的负面评价间接影响到收费人行使政府收费权力时的行为倾向——他们还要在基层社会中生存,为了“块儿八毛”的卫生管理费是否值得;如果不采用恶劣方式,怎样保证卫生管理费的足够收取,这关系到他们的工资收入。
可见,表面上具有“国家”或者说政府垂直架构上的“高”社会地位的收费人,因国家机器保障与正式身份的缺失,使收费人处于责任与能力不对等、角色冲突(市场辐射社区成员与公务身份之间的角色冲突)的尴尬境地,迫使他们不得不与地方文化权力网络相结合,引入虽为非合法性的但却行之有效的权力运作手段。由于收费人在公权力行使中存在人情、面子、社会舆论、正式责任及行为的合法性等因素的牵制,因此,在权力结构中存在着一定的弱势性。
二、摊主的反抗策略
X社区市场中的摊主,作为此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在政府正式市场管理制度规定的框架下,并没有多少话语权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因此,对部分拒交费用的摊主来说只能采用非合法性的反抗策略,即斯科特所说的“弱者的武器”。
笔者按他们反抗的方式策略简单分为:示弱与示强两种:
首先,“示弱”策略即以柔性的非激烈手段来逃避缴费,摊主们不太可能选择与收费人进行“硬碰硬”的正面冲突,主要包括“彼此合作”、“暂时逃跑”、讨价还价三种方式。
“彼此合作”是指,摊主们相互协作以期少上交费用的策略。如,在收费人收取费用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摊位并为一家,而后平摊费用,这往往比各自上交要节省一部分费用。
“暂时逃跑”是指,在收费人收取费用时,摊主会暂时撂下摊位,收费人往往因找不到主人而放弃收费的方式。但是,此种方式有一定局限性,收费人久而久之会采用拿走秤砣、板凳等器具作为应对策略。
“讨价还价”是指,摊主会以各种借口来少交费用的一种策略。
其次,“示强”策略,所谓“示强”,是相对于“示弱”而言,即摊主采用较为激烈的方式反抗收费者的强迫,其实质是一种表面强势下的“弱”的表现。示强策略对于防止行政权力侵蚀具有一定的作用,收费人(政府)和摊主为减少自己的行政成本和买卖成本,双方一般不会将事情闹大。
但是,收费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身份,使他们可以不受行政部门的监督,鉴于政府的财政目的,政府不会过多干涉收费人权力行使过程,这就意味着这些国家(政府)(准)代理人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所欲为——即政府给予了他们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合法性”,因此,基层社区市场上的摊主只能靠非合法性途径来抵制国家权力的侵蚀,保障自己的权力诉求。
三、收费人与摊主的权力关系格局
笔者在对X社区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力性进行梳理时,发现行为主体的权力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作为稀缺资源在权力主体间的分配与对比,最后形成一种权力“合力”,而决定合力强弱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首先,制度性因素。制度性因素对于行为主体权力的拥有及其强弱起着直观重要的作用。因为它规定着权力的合法性问题,只有权力行使拥有合法性,权力行使者才会以“强势”的姿态活动于场域之中。并且另一方面,制度上的规定往往会以强势的权力支撑系统作为行为者行使权力的强大背景。如,栖霞市X社区市场上的收费人虽没有正式的政府公务员身份,但因其政府制度的合法性优势,成为“国家(政府)”的(准)代理人,拥有了X社区成员普遍认同的政府正式身份。相反,摊主因制度优势的缺失而在此市场中没有任何的话语权。
其次,社会舆论因素。此因素是从“社会”角度提出的。X社区市场中的收费人因行使权力方式粗暴,其负面评价要多于正面。市场摊主往往因“弱势”性,而引导了社会舆论导向。
再次,作为政府(准)代理人的收费人的技术手段与正式身份缺失成为“强者”不“强”的两个主要因素。具有政府作为权力行使后盾的收费人面临角色与权力不对等的尴尬身份,以及他们没有任何现代技术手段作为权力保障使得他们的“强势”权力出现“弱化”趋势。
最后,群体因素。笔者在具体的访谈与观察过程中发现摊主虽为该社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但他们相互的身份认同与彼此团结合作,使他们的权力性明显增强,出现“弱者”不“弱”的趋势。
栖霞市X社区市场收费人——摊主之间的权力关系逐渐形成了一种相互嵌套的混然性关系格局。这种关系格局是以收费人的权力展开(包括公权力与私权力),像水波一样逐渐从国家延伸到社会(社区)层面。在这个延伸过程中正式权力逐渐被分解与转化形成了混然的权力关系网络。
四、小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得出,社区市场上每个行为者的行为模式遵循着其角色所承载的“责、权、利”图式,如图2所示:
栖霞市作为中国的县级城市中,现阶段社区发展非常滞后。沟通社会与国家关系,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仍是“条块分割”以“条”为主模式。社会成员与政府打交道都是直接去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还是直接管理到“人”,“区”的划分形同虚设。笔者以社区市场作为研究场域,对其中的行为者进行权力关系研究,对于小城市社区建设与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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