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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图书“超期”处理的研究及其他替代方法的探索

2010-08-15赵树国

黑龙江史志 2010年1期
关键词:违约金罚款图书

赵树国

(黑龙江省图书馆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90)

所借的图书超期是每一个图书馆都面临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古今中外的图书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那就是“罚款”。大家对这个问题的处理都抱着一个心态,“借书超期,一罚就灵”诚然,这一制度的存在对图书在读者与读者之间及时有效的流通起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作用。但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还有大量的读者屡罚屡犯,难道仅仅是不差钱吗?

1 “过期罚款”的必要性

如果没有“过期罚款”这一制度,会给图书馆带来多么大的混乱,它将会导致图书馆大量的图书被读者长期“合法”的占有,使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图书资源迅速枯竭,势必会使得很多没有占有这些图书的读者的阅读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对图书馆产生不信任感,从而造成读者群体的大面积流失。这一连锁反应的直接后果是会造成图书馆事业的凋敝。因而,这一制度的存在至少在当下还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 “过期罚款”的不合理之处

2.1 图书馆不具备罚款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1]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相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由此可见,能够进行罚款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众所周知,图书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它并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图书超期罚款加以授权。因此,实行了很多年的图书超期罚款制度,他的行使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

2.2 图书馆罚款的标准过于混乱

当下,图书馆界对于“过期罚款”的标准是十分混乱的,各馆收费多少也各不相同,如,黑龙江省图书馆的罚款标准是每日每册0.1元,北京大学图书馆[2]则为普通图书每天0.2元,短期外借图书每半天1元,被预约的图书,超期1周后每天为1元,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3]的普通图书,每天0.1元,最高50元,到馆新书及综合阅览室图书是每天0.5元,最高100元。由此可见,国内的图书馆在图书超期罚款收费标准这一方面并没有达成一个共识,每家的标准各不相同,这样混乱的收费标准,更是令广大读者一团雾水,因此,很难令广大读者对“超期罚款”这一举措信服与拥护,也就无怪乎会有大量的读者对“超期罚款”这一制度颇有微词,认为这一制度就是乱收费。

2.3 图书馆“超期罚款”制度没有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一个制度要想广泛地得到认同与遵守,它必须是合理合法的。而很遗憾的是,图书馆的“超期罚款”制度并没有法学理论作支撑,有人试图用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20条“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作为图书馆对其罚款的依据。[4]笔者认为这个举措是比较牵强。按照该规定,违反了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将“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而笔者查阅了许多高校的规章制度(注意不是高校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均没有相关过期罚款条文,甚至于连涉及到学校生存的学生学费没有按期缴纳,也没有罚款的规定。因此,这里的“校纪、法规,”绝不是罚款的代名词,不能将它作为过期罚款的依据。还有些学者将读者的借书行为认定是一种有时间限制,有违规处罚措施的协议关系,以期将《合同法》作为其处罚的依据,并将“过期罚款”巧妙地更名为“违约金”以避开图书馆无罚款主体资格的问题。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5]也就是说,违约金是对其造成损失的合理反映,不能过高,其标准必须经过科学计算,相关人士“听论”并取得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具有法律效力,绝不是像目前图书馆界的这种做法,自己定一个标准,读者必须无条件地缴纳过期“违约金”,提出将“罚款”改为“违约金”的学者实际上并不真正了解《合同法》,[6]《合同法》本身并不能作为过期罚款或者定收取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7]而图书馆制订的有关“过期罚款”的规定,含有逃避法律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等不平等条款,当属“霸王条款。”

2.4 违背了图书馆平等精神

《公共图书馆宣言》明确指出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8]图书馆的本质是为消除知识贫困、维护知识平等而存在的[9]平等精神是图书馆精神的精髓。它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但我们长期实行的过期罚款制度却破坏了这种公平性,使读者长期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除了不公平外,还必将导致图书馆的罚款标准越来越高。按照部分图书馆人的理解,就是要罚得读者心“疼”,让他不敢再超期。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政府也照此模式执政,那我们的社会除了“钱”之外还会有什么?对于高额罚款,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尴尬与困顿”。可以说,“过期罚款”受益最多的是强势富有群体,而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书刊的弱势贫穷群体却极不公,这是一种人为制造了图书馆书刊利用的不平等。

3 “超期”处理研究的其他处理方式

对于超期不能一味的运用罚款这一手段,即使用,也得是在诸多方法中最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超期”图书带来的问题。

3.1 事前防御

“疏”胜于“堵”,在这一层面上,黑龙江省图书馆就做得非常好,他们采用了很多方法在源头上处理这一问题。他们在每个读者借阅图书时,都为读者细心地打印了印有还书日期的小票,小票上还注明了人工智能续借的电话号码,这样读者在不能及时来馆还书,或者书籍未借阅完毕的时候,只需要打一个续借电话,输入自己的卡号和密码即可。他们还为读者提供了手机短信服务,在图书将要超期时,图书馆的电脑系统会主动发短信来催告读者.读者在收到短信后,只需回复短信即可续借成功。这样就使得因图书超期而产生的纠纷大幅的减少。保守估计,这类的纠纷最起码减少了2/3。

3.2 过期限权

所谓过期限权是指,一旦图书超期,就采取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读者借阅的方式来处罚过期行为,如,一个图书证可借5本书,那么当他有过期行为时,就可以减少他每次借阅的本数,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他没有再犯类似的错误,则可恢复他的借阅权限。对于屡罚不改者,可将其借阅卡改为阅览卡的方式加以处罚,也可仿照足球场的管理方式(由法院宣判一些品行不良,但没有达到法律处罚的球迷,终身不得进入球场观看比赛)的做法。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宣判,作出一个禁止这些读者来图书馆借书的判决书,来解决这些“老赖”们不能及时还书的恶习。

3.3 建立义工制度

对于一些屡欠不还者,可耐心向其讲解其中的道理,或者请他们来图书馆做义工。一是体会图书馆员的辛劳,二就是体会不能及时还书给其他读者造成的种种不便,以起到一种将心比心的效果。

3.4 建立诚信制度

现行中国社会并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诚信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将读者借阅图书超期不归还的次数,做一个统一的明细,事先向读者说明,将这些明细提供给银行,用以作为银行今后向个体提供信誉贷款和商业借贷的一个依据。这既是中国社会建立诚信机制的一个先行,也能对读者按时归还图书起到一个有效的促进作用,使广大读者分外遵守图书馆的图书借阅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I].http://www.cein.gov.en/houe/zefg/wi.l/20007240/htm.2006.32

[2]北京大学图书馆借阅逾期损坏及遗失图书的有关规定.[2007-07-16]http://www.lib.pkv.edu.cn/protal/protal/media-type/htm/group/pkuguest/paye/exeed-mangle-lose.psm/.

[3]华中科技大学图书馆规则.[2007-07-16]http://www.lib.situ.edu.cn/chinese/about-the-libruries/tsggz.htm#5.

[4]安贺意,李广慧.浅析图书馆过期罚款 [J]图书馆建设,2006,(2):12-13.

[5]滞纳金不是罚款[I]http//ccpan.com/htmi/ss/isswijk/2005/0919/148/php.2006.3.2.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http;//www.igbxb.com/contract.gbhtm#il,2006.3.2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I].http//www.egvo.com/channel//xiaofei/flfg//htm2006.3.2

[8]范并思.公共图书馆精神的时代辩护[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2):5-1

[9]唐泽霜.聚集精髓-谈图书馆精神中的平等精神[J].图书馆,2005,(5):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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