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输密码 造成损失自担责
2010-08-13敖颖婕,陈琼珂
共产党员(辽宁) 2010年2期
2008年1月15日,黄先生到广东省东莞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于同年2月25日办理了一张借记卡。3月初,黄先生携带这张借记卡到香港。为替朋友作资信担保,黄先生当着在场数人的面,直接在ATM机上输入密码,进行了数次账户余额查询操作。在场者不仅亲眼目睹了黄先生的密码输入过程,还以需要借记卡复印件为由,将借记卡带离黄先生的视线,到其他房间进行操作。当时黄先生虽然稍感狐疑,但未深究。2008年3月18日,黄先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3月14日夜至15日凌晨被人以输入密码的方式先后消费了8次,消费地点为澳门的珠宝和钟表店,合计消费金额为1219万余元。可那段时间黄先生并不在澳门,他怀疑有人伪造并盗刷了他的借记卡,于是向大陆、澳门及香港警方报案。因就资金被盗刷的责任问题协商未果,黄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东莞银行返还上述被盗刷款项及利息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东莞银行已通过开立账户申请书、借记卡、万顺通卡章程等形式,就借记卡的使用范围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发生交易的8家商户均不受“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限制。此外,黄先生仅凭他人可能伪造了借记卡,便主张借记卡及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而未举证证明相关具体质量问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黄先生在使用借记卡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存在重大过错。据此,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请。﹃利息﹄写成﹃利润﹄百万借款竟成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