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研究及对策探讨
2010-08-05王俊华
王俊华
中小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和提供就业的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外部和内部的各种因素存在,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严重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融资难”的问题,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对民营企业发展不利,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不利。
一、民营企业的融资现状
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有关资料表明,截止2007年6月底,我国私营企业已超过550万家,占全国法人企业总数的80%以上,加上2621万个体工商户,成为企业群体的主要构成部分。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总数占全国城镇全部就业人数的70%以上和新增就业的90%以上,2007年1月至9月,私营企业税收达3487.3亿元,占全国企业税收总额的9.4%。可见民营企业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二、民营企业融资的内部困境
(一)财务制度和管理不健全
民营企业以及一些规模较大的家族式集团企业,缺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个别企业编制两本账,甚至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和投资方的投资,隐瞒或调整关键财务数据以及重大经营事项,使得银行和投资方难以掌握企业经营的真实情况。这些情况不仅增加了银行信贷和投资方投资的风险,而且增加了银行和投资方调查监督的成本。
(二)部分民营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
企业初创之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并无投入,在企业发展起来后,却出现所有权归属之争;对无形资产,特别是管理股权和技术股权未作明确界定,形成隐患;初始投资主体不明确,如创业资本是要靠借贷、科研经费等方式积累起来的;对优惠政策形成的“政府扶持基金”,所有权归属的界定存在争议。民营企业通过兼并、联营、承包、股份制改造、收购等形式扩大了规模,但国有资本的产权归属却没有界定。
(三)民营企业的家族经营制管理影响企业的发展
民营企业发展的困境在于:一方面,企业不走出家庭式的管理就难以得到真正的成长;另一方面,多数家族企业不相信家族外的人,不愿雇佣职业化的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挑选接班人,只录用家族成员或亲戚来担任高、中层管理人员,企业的产权通常也是封闭型的。家族持有股权,既不愿外界来参股,也不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
(四)民营企业缺乏资本运作的相关知识
许多民营企业对资本运营知之甚少、对投融资运作机制认识模糊,导致对融资主体、资产、渠道关系、报表、资料方案、品质、中介合作、团队的监管陷入困境。具体表现为资本运营的整体目标不清晰,随意撤立公司、没有建立母子公司体系、不注重与中介金融服务机构合作;股东出资不到位,资产产权不清晰、产权证明或法律手续不完善、资产财务处理不规范;资金体外循环、多头开户、不科学的融资计划例逼企业高息融资以解急用、回款缓慢;轻视渠道储备与公关、没有人员和财务投入;报表明亏实盈、资产负债率偏高、科目核算不规范。
三、民营企业融资的外部困境
(一)法律法规与管理机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保护民营企业的专门法律、法规很少,至今没有一部旨在规范民营企业融资行为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关于激活民营企业融资风险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国虽然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但这只是纲领性框架,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另一方面,保护金融机构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金融机构在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时,会遇到更多的困难:贷款金额少,单位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较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诉讼费用,并且即使胜诉也因为种种原因而难以执行;个别民营企业在借款中的欺诈行为有时在法律上也难以界定等,金融机构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二)政府职能缺位,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我国政府管理不规范,政策落实不到位。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不到位,许多政策法规没落到实处,或者在落实上打了折扣;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城建、环保、卫生、计量、质量监督等多个部门,在对民营企业管理中,往往出现相互交叉、缺乏协调的现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在对经济机构协调方面,由于政府调控不力,致使企业重复生我国现有的政策主要是以大、中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没有针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政策;我国缺乏针对民营企业的立法。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美国就专门立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而我国在该领域立法尚为空白;我国没有建立起民营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银企合作缺乏政府支持等。我国的各级地方政府机构不是按照民营经济运行的要求设置的。因此出现了民营经济政策政出多门的现象,不仅政府的计划部门在制定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税务、劳动、工商管理等部门也在制定此类政策。从而造成了政策混乱,有时甚至产生矛盾,这种状态难以形成政府与民营经济间良性的互动关系,正因为政府职能机构不健全,中介机构也难以健康地发展起来,导致民间投资者在获取投资信息,争取资金支持方面不能普遍得到有效的服务,从而加大了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度。
四、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研究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较低,银行利益难以保障的现象,这些往往都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所致。而,提高自身素质是解决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重要途径。应推动民营企业制度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对民营企业要引导资本社会化方向,改变家族式管理方式,吸收现代企业制度和管理制度的要素;应规范财务制度,增加企业财务透明度。
(二)完善民营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
制定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性政策法律法规,对于《贷款通则》到《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证券法》等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对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民营企业发展的内容进行修改,建立各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同时,结合创建金融安全区,增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及企业的信用意识,净化执法环境,使企业不敢赖债,逃不了债,创造银行加大民营企业支持的执法环境。
(三)政府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支持
政府对一些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在相关政策上要予以倾斜,支持其发展;对那些信誉度差、随意拖欠债务的中小企业,除做好思想工作外,要辅以严厉的法律制裁,规范金融市场。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公平地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政府应对那些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在税收方面给予扶持,按照一定发放贷款的比例给予税收优惠。例如,政府可以在年终对各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额度进行评比,公开表扬那些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并适当减免税收。当政府在向金融机构划拨款项时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全力扶持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