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工作之探索
2010-07-26■文/孙政
■文/孙 政
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改善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有关产品安全认证责任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致使3C制度从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到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也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国家认监委自2008年开始推行质量安全追溯、认证责任追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全过程监管模式,即将实施认证活动的主体——获证企业、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认证人员、3C标志发放中心和标志印制机构纳入全过程监管的范畴。认证全过程监管对于建立认证责任溯源追究制,明确认证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实施流程有效溯源追踪,推动认证诚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的方式、手段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执法监管模式怎么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还有待我们不断地探索。
建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建立“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监督”的认证执法监管体制的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建立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的工作机制,并按照统一执法的原则,认证监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专职执法机构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通过强化部门联动,确保认证监管执法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建立适合本地实情的监管模式
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的核心是,通过对企业、产品、机构、人员等环节的执法监管工作,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认证实施主体的责任追究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和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此,要建立健全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细化执法监管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积极探索形成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认证全过程执法监管模式。
1.建立获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规模、信用等级、产品质量风险程度和证书状态等对企业进行分类,分别采取程度不同的监管措施,并根据监管效果及企业情况及时调整,做到突出重点监管。通过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增强认证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监管工作的效能。
2.建立获证企业巡查制度。根据分类结果开展巡查活动,对管理有序、产品质量稳定的生产企业重点加强宣传、扶持;对风险高、诚信低、近两年来有不良纪录的企业要及时开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引导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通过巡查既落实了监管职责,也及时发现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从业人员等存在的问题。
3.逐步实施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督制度。积极开展认证现场监督活动,了解掌握认证机构工作情况,督促认证人员规范工作。
4.建立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置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小社会影响。
实施执法监管巡查
巡查的重点是检查企业的准入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记录、检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对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明确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同时抄送相关认证机构。
1.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所辖地区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场所中使用的企业实施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质监部门的主要执法活动包括五类: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定为未经认证的处罚;二是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三是有关认证证书的处罚;四是有关认证标志的处罚;五是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2.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监管
(1)现场检查工厂生产的产品,从成品库或生产线中抽取,依据3C证书、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变更结论书,检查产品铭牌、标记、外包装印刷、说明书等所描述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核查产品是否与3C证书符合,重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无证生产;证书已撤销、注销或暂停,仍继续生产的情况。
(2)从库房或零部件生产线、产品生产线、装配线等场所抽取关键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对照产品描述、图样或配方等,核对其生产厂、型号、牌号、规格、关键特性参数与产品描述、图样、标准等是否一致。
(3)依据《工厂检查调查表》中所载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逐一核对工厂关键生产设备、检测设备是否齐全,生产设备的状态是否良好,检测设备是否进行了校准或检定。
(4)依据工厂制定的检查规程及
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发挥认证监管执法工作对规范认证市场秩序、提高认证有效性的重要作用,保障和维护认证市场秩序,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和谐发展。企业经检查组确认的零部件及成品检验记录等,核查工厂是否按其制定的检验规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进行了检验和/或验证、生产现场实施的检验项目等是否符合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例行检验要求。
(5)依据工厂认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检查现场生产工艺与原工艺是否有变化。
执法监管工作与服务相结合
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工作是提升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监管,促进认证机构提高工作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做到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监管。把认证执法监管与帮扶企业并举,督促企业强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真心实意为企业办事。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活动中,深入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以服务的实际效果取信于企业,指导他们走上规范化、效益化的发展道路。转变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围绕“促发展、保安全、严监管、惠民生”的要求,加大服务力度,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赢得政府的信赖、企业的欢迎和社会的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