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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现行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考

2010-07-18

海峡科学 2010年2期
关键词:合同制社会保险待遇

郑 红

高等学校现行社会保险问题的思考

郑 红

福州大学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社会保险作为收入分配中的组成部分,是高校教职工薪酬中的一种延期报酬,为所有高等学校教职工所十分关心。该文通过对高校社保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思考

高等学校 社会保险 问题 思考

在计划经济时期,高等学校是由国家负责全部社会保障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职能的转变,高等学校的社会保险从无到有,发展到现阶段,形成了一定的特殊性。

1 高校社保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尽平衡,但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体现在:

1.1 高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与其他同类人员的退休费存在差异

养老金(退休费)同属于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延迟部分,这个问题解决如何,从根本上说,关系到高等学校的稳定发展与内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陆续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实质进入社会保险阶段,然而,却出现了退休费与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差异。高等学校在为职工办理退休待遇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时,因政策出现的差异,就出现了下列问题:

1.1.1 在办理退休时,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费大于正常办理退休的合同制职工养老金的保险待遇

学校现全民合同制人员已经进入社会统筹保险,但因事业单位退休费政策与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社会养老金政策不同,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退休费大于养老金”这样的差异问题:合同制工人办理退休时,国家尚未有明确文件规定其退休待遇不同于全民事业编制同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费(即按退休比核定退休费,同时执行地方事业单位的津补贴政策);而其退休进入社会统筹时,按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核定养老金(即按退休比核定养老金,同时执行保险公司按企业合同制工人的补贴政策)。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同一人来说,退休时可同时适用这两种政策,而退休费和养老金中的“补贴”标准,事业单位政策和养老保险事业单位政策不同,存在差额(现在是人均250元/月左右,若今后事业单位补贴标准变动,则此差额有不断扩大的可能,这些人达到退休年龄,如果学校全部承担,则数额将会逐渐变得很大),现在这部分差额一直由学校负担,并将负担至每位职工死亡时止,显然由学校完全承担下去不尽合理。

从现有政策上说,学校负担这部分差额与否,都有政策依据:从对合同制工人管理的意义上说,学校为其参保,就是要社会保障其退休后的养老问题,因此学校就不应该再负担其补贴差额部分,而由社会保险来解决;但从学校现在对合同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说,合同工在职期间的管理和退休待遇上,国家并未出台不同于全民固定工的政策,因此,学校负担其补贴的差额也无过错(现实际情况即如此)。国家应该研究这部分人员具体执行哪一种管理方式,而不应该同时执行。

1.1.2退休后,退休费大于养老金的差额的增加差距更大

合同制职工按事业单位办理退休后,退休费可以按事业单位增加退休费政策增加;而按社会保险政策,其养老金增加的政策另有规定,事业单位增加的幅度远远高于社会保险增加的幅度,其存在很大差别。学校难以明确这部分人员在退休待遇上是否与全民事业单位工人退休政策一致的问题。如果一致,则要承认现有执行结果,同时学校收回这部分人员的社保养老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则无任何意义;否则,按现有政策执行,把养老金发放到个人手中,必将对以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造成混乱。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1〕13号),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地方政府要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1.2 高校参加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严重不足

社会保险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任何政府政策的出台,应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高校作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经费上重点投入的事业单位,政府对高校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费支持,应该有保障。高等学校参加的社会保险经费,基本是由学校自筹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不降低学校教职工的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高等学校教职工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学校因此要筹集缴费工资总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业务人员在管理上,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高校社会保险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出现的问题,应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解决。

2 解决高等学校现存社会保险问题的具体建议

2.1 养老保险方面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制度,解除合同后暂待业期间可以按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待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活有可靠保证。由于高校所在的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合同制职工,领取什么样标准的养老金,国家对此并未作统一的明确规定,因此,执行的养老金标准出现了既不同于企业标准(等同则显然不合理),又低于事业单位退休费(国家文件中没有规定应该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的标准),因而,出现了事实上的“第三类”事业单位合同制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但又不否认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养老金应该低于同类人员的退休费标准,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直接使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执行与其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的意义受到冲击。

2.2 医疗保险方面

高校是知识型人才密集区,参保的原则首先应该保证全体教工参保后,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原公费医疗,并略有提高为宜,这是高校参加医疗保险不可回避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地方政府应在制订相关政策时,减轻高校缴费的负担,使其处于相对合理的比例中;同时,应对高等学校投保的保健对象范围及待遇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2.3 失业保险方面

参保经费的严重缺口问题,政府应该从内部进行调整。自1999年1月1日开始,高校出现了失业保险,这个险种的出现,使高校以后承担社会保险经费的压力激增,依赖国家全额拨款的高等学校,一方面要承诺在高校内部完全消化富余人员,不可以给社会增加负担,另一方面,政府未给高校追加相应的经费,实际上让高校感到了压力传递。

3 结语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资是落实教育战略地位的根本措施,各级政府、社会各方面和个人都要努力增加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教育事业优先发展。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因此,全社会必须对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紧迫感,真正树立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落实教育的战略地位,加快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教育投入不断增加,依法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效益,保证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对于高校社会保险费用的追加,应列入其对教育经费投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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