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拆船——中国海事监管对策研究与分析
2010-07-16刘鹏
中国拆船业规模名列世界前茅,但同时,这些绿色拆船厂却面临着南亚低标准拆船设施、低成本竞争的压力。
据了解,自2003年以来,由于国际航运市场持续兴旺,国际航运公司纷纷加大运力,一方面抓紧购买新船,一方面推延旧船的报废期限,致使报废船只逐年减少;与此同时,印度、孟加拉等国大力发展拆船业,由于其劳动力成本以及拆解技术要求都比较低,这些国家大幅度提高报废船进口价格,使得国际报废船价格特别坚挺。据统计,2005年,国内进口废船成交平均单价达到293美元/轻吨,导致我国企业的拆船利润大幅度摊薄,在购买进口报废船时大感力不从心。此外,我国的拆船业拆船速度快、绿色环保,但使用机械设备也较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据有关资料统计,全行业固定资产为3亿~6亿元。因此,一些拆船技术落后、污染相对严重的国家将拆船业进行得如火如荼,而中国的拆船企业由于标准高,成本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处于劣势,相当数量的企业一直处于停工待料、无船可拆的境地。
一、海事部门对拆船作业的现行管理
1.法律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即是海事部门对所辖港区水域内的拆船作业行为具有管辖权,而在陆域岸上的拆船作业行为归属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并现已生效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进行船舶清舱、洗舱、测爆等工作,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合格,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根据本条规定,拆解船舶在驶入拆船单位之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内容包括船上留存的燃油和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等,并在拆解作业开始之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报海事管理机构,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适合拆解证明。
此外,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对拆解单位相应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的配备、定期检查、维护,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及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水上拆解地点选划等方面也赋予了海事部门一定的管辖权。
2.海事部门拆船管理措施
虽然法律法规在海洋环境保护、防治拆船作业造成海洋污染方面赋予海事部门不少的管辖权力,但由于环保意识的强弱,有不少海事管理机构对拆船作业管理仍停留在重安全、轻环保的传统思维模式上,管理思路狭窄,措施乏善可陈。应做好以下工作。
(1)在护航及锚泊安全方面,在船舶进港时为其提供清道护航等海事专业服务,指导拆船厂制定锚泊方案,明确锚泊位置和安全系泊措施;同时协助拆船厂对现有在港报废钢船的锚泊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调整影响通航安全的锚泊行为,对锚泊设备不足的废钢船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并要求各拆船厂加强值班应急工作,提前做好防台防洪准备,确保台风、洪水期间船舶和港口的安全。
(2)科学分析气象、水文因素,为进港待拆船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潮汐、能见度、风向、水流、航道宽窄变化、水下暗礁障碍物等,都是影响船舶操纵安全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狠抓气象、水文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并利用手机信息化平台,将此类船舶航行辅助信息在第一时间发布,警示过往船舶及早选择预防控制措施,趋利避害。
(3)拆船作业前,必要时调派海巡艇进行现场维护、交通管制和船舶疏散;调派拖船现场协助拖带,以保证安全;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现场的监控;通过VHF发布船舶航行警告提供信息服务,提醒过往船舶注意避让等。多措并举,保证拆解作业顺利进行。
二、现行拆船作业管理与公约的对比
(1)现行拆船作业管理作为一个独立环节,仅仅就拆船管理而管理。而新的拆船公约对拆船的作业管理是一个闭环过程,它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就渗入了安全与环保拆解的理念,明确要求在建造新船时需限制或禁止安装或使用某些特定有害材料,船舶营运阶段要保持有害材料清单的更新,否则缔约的港口国有权对未持有清单的船舶实施滞留,拆解前还要对船上有害材料实施预先清除等等。它的实施将增加船东在拆船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
(2)新的公约实施后,船舶拆解不仅涉及造船、修船、航运等相关行业,也涉及各有关缔约国政府对拆船业监管方式的转变。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绿色拆船目标,不仅有拆船企业的责任,有造船、修船和航运业的责任,更有相关缔约国政府的管理责任,这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清洁。
三、绿色拆船海事监管对策
(1)根据公约要求,我国应尽快制订拆船产业政策和拆船行业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划定各部门的职责,并明确赋予海事部门对拆船作业的行政和监管职能,增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间的绿色拆船意识,提高拆船单位的行业准入资质,规范拆船行业的具体生产操作。进一步明晰职责,理顺海事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形成海洋环保合力。
(2)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舆论媒体,在社会上营造海洋环境保护的共识,多渠道扩大社会群众的参与度,牢固树立起人人爱海洋、人人保护海洋的意识。
(3)对公约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加快公约的国内化进程,制定符合公约要求的相关规定,建立发证和强制报告等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要求,完善船舶建造、运营和报废申报制度。
(4)加强海事部门职工队伍建设。公约生效后,PSC和FSC都将增加对“国际船舶有害材料清单证书”等的检查。为了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使公约内容得到有效实施,对非缔约国船舶采取不予更为优惠待遇,海事部门应该对执法人员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海事队伍建设。
(5)积极参加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条约最新研究成果,借鉴其他缔约国的先进经验,参与制订相关政策,维护我国拆船行业利益。
拆船业符合当今“循环经济”定义。航运业、造船业、拆船业三者循环为一体。拆船业是资源循环再利用的有效途径,属于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产业。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拆船业在满足造船业、航运业发展客观需要,提高了航运安全性的基础上,还可以形成一个以拆解业为龙头、以拆解物资循环利用和深加工、多种经营和综合利用为产业链的产业集群,成为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解决劳动就业、拉动GDP增长、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我们相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下,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海事等职能部门的有效监管和优质服务下,船舶拆解业一定可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推动和促进地方绿色循环经济健康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