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法》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机制创新
2010-07-13周婧
周 婧
一、监督主体的现状
新《会计法》明确指出会计监督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经济运行、查处会计违反犯罪过程中,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0年7月1日,我国废止了旧《会计法》,新《会计法》应运而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新《会计法》在维护会计制度的权威性、维护正常的会计制度,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新《会计法》之所以取得这样积极的效果,主要是新《会计法》明确了会计监督体系中的主体性——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新法颁布随后的10年时间里,我国会计体系不断完善,机制不断创新,时至今日,我国会计制度已经初步与世界会计体系接轨,为我国经贸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中,会计监督体制创新是会计越来越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因素的重要因素,不被认可的会计体系将会增加经济活动成本和效率的负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会计监督体制的创新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思想源泉。
2000年7月,我国会计体制开始按照新法的要求运转,在将近10年的时间里,新法在法律框架下会计监督、报送机制不断完善,同时,新法也给予了会计自我完善的空间,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法在创立之初对会计监督体制有了明确的阐释,监督主体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只有明确监督主体,我国会计制度才有了创新的可能,这种可能在随后的几年时间里,为我国会计制度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但是,新《会计法》在随后的10年时间里,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也出现了不合时宜的地方,我国会计制度要想不断发展,就要向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改良。其后颁布的《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会计法》构成了我国会计体系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的建立,为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提供了全面、多方位的支持。
二、新《会计法》下的创新
新《会计法》的监督主体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技术性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发展,要求更加科学、合理,从技术手段上尽量避免企事业在会计领域掺假,避免因为重复审核影响企事业正常工作。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针对企业和事业的会计审核原则是尊重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影响企事业正常经营活动,原则上尽量减少对企事业的审核。但是这并不是说,监督部门就对企事业的会计运行情况坐视不管,随着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一些信息化的会计技术帮助监督主体实现了对企事业会计运行的实时监督。通过会计联网,初步形成了一个从局部到整体的会计监督体系,这个庞大的会计信息网络体系一方面能够减少监督主体对企事业会计运行的审核次数,避免对企事业经济运行的打扰;另一个方面,新《会计法》规定的监督主体至少有六个,这么多的监督主体如果都去审核企事业,必然会给企事业带来沉重的负担和心里压力,同时,监督主体之间缺少信息共享,也导致了监督主体之间的信息不通畅。
建立技术可靠、操作简单、信息共享的会计实时录入体制,是新《会计法》在信息时代中不断跟进时代步伐的重要体现,是监督主体通过技术创新、信息利用等全新手段进行监督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实施可以极大的提高国家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对会计的监督力度,并通过实时监督,确保了经济运行的平稳,降低了监督过程中的监督成本,是我国会计领域重要的创新领域。
新《会计法》的监督主体具有了更加明确的监督对象,并对监督部门的权力做了明确的说明。新《会计法》是我国会计事业发展的根本框架,这个框架的搭建,为我国会计制度创新提供了可能性。新《会计法》中的被监督客体,在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是这个框架在保障会计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上做得还不够。会计从业者的“双重身份”在新《会计法》中有所解脱,但是会计却不能根本上逃离企事业单位对会计从业者的束缚,会计从业者是企业的员工,他们的福利待遇、升迁任命都来源于企事业领导的安排,在内部监督体制中,会计从业者很难实现身份的独立。尽管在责任划分上,新《会计法》明确提出了主管领导和分管会计的领导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到底多大的责任,怎样承担,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
改善这一问题,可以从监督主体的角度出发,它们是监督主体,对国家负责,对经济发展负责。他们可以直接选派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企事业会计从业者,或者企事业会计从业者转变为国家会计监督部门的公职人员,通过对企事业会计从业者角色的转变,让他们担负起国家监督部门对企事业会计监督的职责,这种职责来源于他们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这一制度的创新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企事业单位的数量非常之多,这么庞大的人员数量,从成本上国家会计监督机关很难承担。因此,会计从业者身份的转换要有目的的选择一些重要的企事业单位,它们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们的健康运行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把这部分企事业中的会计从业者纳入到身份转变中来,可以减轻监督主体的监督成本。二是这部分公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协商解决,企事业不是永远存在的,企业随着经济的波动必然存在经营上的风险,如果把这部分人的福利待遇强加给企事业,他们的公职人员身份名存实亡。但是如果全部承担这些人的费用,必然会增加监督成本,国家在这项改革中投入巨大,也会推迟这项政策的实施,最好的办法就是协商解决,这部分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来源于监督部门,基本工资来源于企事业,在具体的比例问题上,需要更为详细的分析,并最好试点运行,减少创新的风险。
把企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者的企业员工身份转换成国家会计监督主体的公职人员,已经有人提出过,但在具体细节上,还没有成型的操作流程,这需要监督主体发挥主管能动性,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到这种操作方法的最好解决方案。其中,操作性问题需要监督主体在新《会计法》的框架下以创新理念为基础,大胆实践、扎实推进。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要小心谨慎,认真分析。
三、会计机制创新要继续深化
新《会计法》框架下的会计监督机制是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有效利用。监督主体是执法者,他们对企事业的会计具有法律上的监督效力,这种法律上的监督效力使得监督主体能够对企事业的会计运行做到心中有数、裁量有度,但是法律的监督效力并不代表企事业的会计操作就没有问题,事实上很多企事业都为监督主体的审核设立了专门帐户,监督主体在具体审核过程中也存在监督不到位、审核不彻底、问题难处理等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在新《会计法》中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理办法,需要监督主体以新《会计法》为框架,研究和制定更详细、更大胆的监督机制,去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避免因为机制的欠缺而影响到企事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运行。监督主体涉及很多领域,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创新会计监督机制,在现有框架下,找到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会计监督方法,实现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创新不能脱离了新《会计法》和宏观经济政策,要在保增长、保稳定的大局下,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伴随经济多元化、经济技术专业化,监督主体要在思想、知识、理念上不断跟上时代的步伐,创新监督机制,为中国的会计事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