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财务人员在招标工作中的作用
2010-07-13林楠
林 楠
招标工作是项目建设的基础,是项目业主选择施工企业关键的一步,其合同条款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财务管理和投资控制。因此,财务部门及早地参与到招标工作中来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为全面系统地做好工程招标和财务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招标工作存在的财务问题
1.财务人员基本不参与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是项目业主选择经济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的第一道门槛。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取得投标资格。资格预审一般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设备条件和财务能力等方面设定指标,并根据设定的指标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具有完成该项施工任务的能力。对于所采用的财务指标,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有的采用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也有的采用营业收入额、营运资金、净利润、资产净值等指标,有的采用前一年数据,有的采用前三年平均数据。由于财务人员参与资格预审工作比较滞后,基本不参与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从而导致在设计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财务评审指标不够科学。
2.财务报表未盖章、报表内容有明显错误。众所周知,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等进行监证并发表意见。审计报告中所附的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编制的,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是基本的常识。但笔者在参与一次清标工作中发现,约18%的申请人所提供的审计报告所附报表未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同时,报表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如因为要使用营运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对申请人进行打分,个别申请人擅自将流动资产数字改大或者将流动负债数字改小,这样就出现资产合计数跟负债合计数错误,报表最基础的平衡关系被打破了。
3.审计报告签署不合法。“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要求:“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但在笔者参与一次招标工作中发现,约20%的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没有签名或者没有盖章,还有个别只有一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4.缺乏对审计机构的全面考察。在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考察时,建设方应组织专业财会人员从注册资本、审计资质、执业记录、执业信誉、审计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审计中介机构中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遵守情况、执业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以及团结一致的协作精神;以前工作成果中反映的专业知识,审计业务的熟悉程度,执行审计程序,取证资料、工作底稿正确完整,审计文书规范,审计档案符合要求。建设方在考察审计中介机构时,不仅要看重审计机构的资质等表面上的内容,更要注重审计机构的管理和审计人员的执业水平、执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内容。
5.审计合谋的风险。建设方在进行招标时,多数建设方是采用经济标的形式进行招标和评标。经济标是指审计单位对某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所要求的报酬,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审计基本收费(亦称基本审计费),一般按送审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另一项就是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的审减效益费(亦称为审减提成费),一般按工程项目审减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有的审计中介机构在投标时为了能够中标,甚至不收取审计基本费,而审减效益费也一再降。审计机构虽然能低价中标,但带来的后果确是审计质量的下滑,更有甚者,有可能采用审计合谋,损害建设方的经济利益,从而使自身的经济利益得到额外补偿。
所谓审计合谋是指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办理的审计业务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丧失应有的审计独立性,迎合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需要而进行的造假,为歪曲提供工程造价信息的需要而做出的虚假证明或虚伪陈述,欺骗建设方(审计委托人)并从中获利,最终导致审计结果失真的行为。审计合谋的主体是被审单位(施工方)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可观的额外的非法收入。审计合谋的主要来源是建设方和审计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建设单位在选择审计单位时,由于建设方对审计单位的情况不了解,有可能误选了不适合本次审计任务的审计单位,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单位有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审计信息比建设方多而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引发“道德风险”问题。如有财会人员参与,可以一定程度上消弭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防止审计合谋造成的建设方利益的损害。
二、财务人员参与招标工作的建议
1.财务人员要对报送的设计报告和报表做严格审查,审计报告不能缺页,签署要完整。报表要盖编制单位公章,不可遗漏。对投标单位的财务能力,应严格遵循“申请人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地市级以上合法注册和外部独立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和财务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出具的允许业主在其开户银行进行查询的授权书”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财务负责人,严格按照“财务负责人:会计师,至少10年经验,至少8年从事类似工程经验,有国家会计师通考合格证书”的要求审查其资格。
2.财会人员应参与建设单位的招标准备工作,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并积极参与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科学设计财务评审指标,指导招标工作的进行。应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情况。
3.对投标单位资格的审计重点在于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实力是否与本次招标项目相适应等。
4.对工程合同内容审计,主要是审查:审核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防止签订“阴阳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合同的基本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经济法规等国家规定要求,合同中责任和奖罚是否明确;是否约定了履约保函(保证金)的提交数额;合同签订前是否已经足额收取;合同价款的计算是否准确,结算方式和支付程序的约定是否明确。
5.财会人员应积极参与招投标审计监督工作,全面、广泛、及时地收集有关建筑市场信息,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客观准确地确定工程标底。现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对投标者及其提供的有关文件,通过现场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对己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可加入到专家事后评审。主要是对招标文件进行审议,审查招投标活动的程序、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合同是否认真履行、是否存在非法转让或肢解项目等问题。
6.招投标工作的目的是合理控制资金,最终意义是付诸实施,合理的节约控制建设资金。招投标过程进行的再规范再科学,但如果最终未能在决算中得到实施,对经济方面的控制将变得毫无意义。财会人员在进行工程价款审查时要认真研究招投标文件,特别是其中关系工程造价超预算的情况下,财务部门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做了汇报和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