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10-07-12石冀平
石冀平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192)
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石冀平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19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成为具体的目标模式,就要实现和谐社会理念的历史化、中国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文化精英的依附性问题,形成社会公众的共同信念,重构社会的共同利益基础和共同利益观。所有这些,都不能绕开公有制这一基本制度问题。
和谐社会;文化精英;依附性;共同信念;共同利益基础;公有制
关于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理论界已有不少讨论,但从理论构建的一般规范和指导实践的一般要求来看,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准备似乎有所欠缺。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模式,必须有具体的理论设计和理论描述;二是由于构建性的理论设计必须以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前提,因此,更重要的理论准备应当是对决定或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条件和因素进行理论梳理。很显然,如果对这些条件和因素把握不准或不到位,那么,构建性理论的理论设计就缺乏现实基础,其实践价值也大可怀疑。所以,对决定和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因素的理论梳理,应当优先于构建性理论的设计,而前者在目前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研讨中,恰恰是较为缺乏的。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社会主义的理论沿革和历史实践考察,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社会状态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就曾将他创办的公社称为“新和谐公社”;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也以消除阶级对立的和谐社会作为终极追求,并证明了以社会和谐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具有必然性。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应有之义;对和谐社会的探索和实践也非自今日始,它始终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相伴随。我们目前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创新意义,不在于这个理念本身的提出,而在于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历史化、中国化,从而具体化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所谓“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历史化”,有这样几层含义:首先,就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而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既不同于空想社会主义,更不同于资产阶级历史观和社会观。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理念不是基于对历史发展规律的洞见,而是基于抽象的“理性”和“道义”;资产阶级的历史观和社会观将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推演为社会平等,又将这种所谓平等等同于公平和正义,而实现了这种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由于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认定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是永恒的,因此,这种社会的和谐状态也就是永恒的。显然,就资产阶级历史观而言,和谐社会不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是自然永恒的状态,这种状态的现实表现就是资本主义社会。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历史观上讲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把握和认识,而不是基于抽象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在本质上,它是对资本主义历史形态的超越,表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目标模式,是在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它标志着资本主义进入了有意识地将世界其他国家纳入它们设定的历史轨道的新阶段。如果说以前的资本主义扩张只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它摧毁的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那么,现阶段的资本主义则是要使其他国家转型为附庸型资本主义。这种特定的历史氛围,必然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面临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面临在与外部影响的互动中如何把握自己方向的问题。再次,我们目前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和谐社会,它不同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提出的以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消亡为前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消亡,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很显然,目前的历史运动进程远未达到这一阶段。因此,从理论上讲,两者的历史语境是完全不同的;从实践上讲,两者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也是不同的。明确这一点,对和谐社会的理论构建和政策设计具有重要意义。譬如,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逻辑出发,将社会和谐认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可推论的,或者说在理论上是自洽的;但是,要推论出社会和谐也是尚存在阶级分化和显著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本质属性,这就需要进行理论的创新。因此,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又譬如,在实践上,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和谐社会是历史条件具备后的一种自主生成的社会状态,并不是一种构建过程的结果。因此,目前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能是特定历史条件和特定历史阶段的探索性实践,它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理论的指导,在某种程度上也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对此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可见,历史地看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实践,它既是对当代资本主义的历史性超越,又受限于特定的历史氛围和条件,因此,它并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所设定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设定的奋斗目标。
所谓“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中国化”,是指在目标模式和构建模式的选择上,要契合中国国情所决定的特定发展路径,避免盲目克隆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许多关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改革的政策建议,往往以外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为重要参照系,这是必然的,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必然性和必要性显然不能取代中国基本国情的制约性。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共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他国模式和经验的可参照性和可借鉴性,取决于事物共性的程度。共性越大,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来说,高层面的共性程度低,低层面的共性程度高。因而,高层面的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小,低层面的可参照和可借鉴性就大。例如,社会基本制度和基本体制层面的共性程度低,因而可借鉴和可参照性就小,有些方面甚至根本没有可借鉴性。而那些有关社会管理的具体制度和体制,诸如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问题,则可借鉴和可参照性就大得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这个关系,它可以使我们在社会重构过程中始把握住自身的正确目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中国社会重构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追求不但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求得社会和谐,而且要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这应当是中国式和谐社会的基本特色。在这一层面,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体制显然不能照搬。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有所缓和,政治格局和政治运行状态相对稳定。这种状态被一些学者指认为社会和谐,并认为西方的基本制度和体制是达成这种状态的条件,因而主张中国社会的重构也应当以这些基本制度和体制为参照。这种推论实际是倒果为因。从理论上讲,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是造成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的根本原因,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的缓和反倒是这种基本制度得以维持和延续的基本条件,而这种缓和恰恰是被统治阶级的主体性增强和统治阶级统治手法和策略的调整造成的,与其基本制度和体制无关。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西方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未变,为什么只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才有所缓和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对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以西方基本制度、基本体制为圭臬的看法持审慎的态度。因为,它既不符合西方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中国优秀文化传承在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中的作用,也是使和谐社会理念中国化的重要方面。首先应当肯定,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中国历史文化传承中确有许多在当代仍具积极意义的文化元素。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对这些历史文化元素加以继承是必要的,但要注意真正做到“古为今用”。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元素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它们所要协调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所要倡导的价值观和社会导向,都与今天的中国有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如何使传统文化中优秀的文化传承契合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尊孔读经、复兴儒学和推崇传统社会的伦理规范直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元素。其次,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的优秀文化传承,更应在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中发挥主导作用,因为,它们真正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方向,也更具时代性。体现这种文化传承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典范,曾经塑造过令人神往的时代风尚,开创了社会和谐之风。其最大特点和优势,就是以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塑造社会公众的共同理想信念和价值观为目标。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共同信念基础的相对弱化,这些曾经见证了辉煌的文化传承正逐渐被边缘化,以至于谈到文化传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时,许多人想到的只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这是十分令人深思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历史性超越,它所需要的文化力量显然不能仅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去寻找,我们党在近90年奋斗历程中积累的精神财富,理应成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支点。
二、影响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问题
首先是主流文化精英的依附性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状况是在总体和谐的背景下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化,且差距日渐明显,而差距必然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性质虽然是非对抗性的,但也不排除以对抗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矛盾状态的塑造与协调。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塑造与协调的主体主要是文化精英。他们的强势文化地位,使他们在利益诉求的表达上具有优势地位,同时,他们也往往成为政策设计的主角,进而对决策产生关键性影响。战后西方国家的对抗性矛盾长期以非对抗性形式出现,人们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中产阶级成长为这些国家社会的主体。实际上,中产阶级的中坚就是文化精英,他们对社会矛盾状态的塑造和协调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是,随着经济分化的出现,不但经济精英已处于社会的强势地位,而且日渐依附于他们的主流文化精英也逐渐与占社会大多数的经济弱势阶层相疏离。经济弱势阶层利益诉求的理性化表达,历来要通过文化精英阶层来实现,他们与强势阶层关系的理性化互动,也要依靠文化精英的沟通和构建。因此,主流文化精英与弱势阶层的疏离,不但将使这种表达和沟通成为问题,而且往往伴随着文化精英转而以表达经济精英的利益诉求为己任。近些年来,人们经常看到一些文化精英将经济弱势阶层对社会公平的诉求指责为“仇富”(潜台词是不要当“暴民”),就是这种依附性的典型表现。现代性问题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掌握话语权的主流文化精英可以主导舆论进而影响决策。如果主流文化精英的这种依附性话语主导了舆论并影响决策,完全可能使矛盾复杂化,使矛盾的性质转化。很显然,目前主流文化精英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已经成为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因素。因此,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主流文化精英的依附性,已成为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问题。事实上,古今中外,主流文化精英始终都是具有依附性的社会阶层,这是不以其成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且,主流文化精英从来就是依附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和主导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所以,所谓解决主流文化精英的依附性问题,主要并不是靠彰显所谓文化精英的独立精神或独立人格,而是要解决为什么人的问题,这本质上是立场和价值取向问题。由于主流文化精英体现其立场和价值取向的依附性最终是由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尤其是所有制决定的,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必在于此。
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尤其是所有制结构的巨大变迁,导致经济强势阶层的出现及其与弱势阶层的社会分化。在市场化背景下,主流文化精英的生存状态和生存境遇实际上取决于他们与经济强势阶层的相互选择(强势阶层也需要文化精英作为利益代言人),正是这种选择,造就了主流文化精英对经济强势阶层的依附性。因此,解决依附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改革承诺,绝不推行最终会使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剧的全面私有化。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社会分化超过临界限度,才能为经济弱势阶层向主体地位的回归维持基本的制度保障。也只有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状态和社会前景下,主流文化精英才可能保持正确的依附性,才可能通过合意的道德阐发、政策设计等手段,发挥协调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反之,如果选择私有化的演进路径和前景设置,依附经济强势阶层将是主流文化精英必然的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结果,只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悖。“二战”以后,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东西方一些国家社会动荡乃至剧变的直接推动者,几乎都是社会的主流文化精英。同样,一些发达国家长期的社会稳定,也与主流文化精英的悉心维护直接相关。这一事实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颇有教益。应该看到,执政主体的政治导向从来不是主流文化精英价值选择的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基本社会制度的设置和由其决定的社会发展的预期,这一点是为历史所证明的。在旧中国,主流文化精英是并不认同社会主义的。解放后这些人中的大多数之所以发生价值选择的转向,当然有那时进行的思想改造运动的作用,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及它所决定的社会发展预期,才是使他们坐上社会主义这条大船的根本原因。就目前而言,强调这一点具有现实意义,它仍是解决主流文化精英价值选择问题的关键。
其次,共同的信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要素。目前,从政策设计和具体操作层面探讨构建和谐社会的占大多数,但不应忽视意识形态的作用。古往今来,凡是相对稳定和谐的社会状态,居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往往成为社会共识,形成共同的信念。实际上,战后西方国家社会的相对稳定、阶级矛盾的相对缓和,不仅是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调整的结果,还在于统治阶级充分利用“冷战”的历史机遇,大肆渲染所谓极权主义的威胁,凝聚民众对其自由民主价值观和自由市场制度的认同,从而使阶级妥协成为公众的社会选择。“冷战”结束后,西方一些人鼓吹“人权高于主权”的新干涉主义政策的目的,也不仅是霸权和扩张,而是要通过对非西方意识形态的讨伐来弥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终结”后西方意识形态缺乏对手的真空,以此来维系社会公众对其主导意识形态的信念。西方统治阶级是自在性非常成熟的阶级,他们懂得当把矛头指向非西方意识形态时,公众不但会疏于对其自身信念的审视,而且会增强对这一信念的认同,从而为稳定统治阶级的地位奠定意识形态基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性超越,更需要有共同的信念,更需要有一种价值观作为共同理想的价值基础。只有有了这种共同信念和共同的价值选择,才可能形成共同的社会选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种共同的信念,显然应当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和追求。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念,就必须承认它在本质上是对传统的私有制价值观的超越。当然,这种超越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又离不开一步步的现实追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信念,是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以下两点是不容回避的:
第一,必须切实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确立提供制度确证和解释背景。存在决定意识。社会主义信念作为观念性的意识形态,要形成社会认同,尤其是在青年一代中形成传承,就必须坚持体现这种信念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真正发挥其优越性。在这个问题上,单靠宣传教育的效果十分有限,试图仅以观念灌输来解决信念认同问题,显然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相悖。应该看到,当前信念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公有制的制度确证和解释背景日渐模糊。例如,虽然我们的制度规定是公有制为主体,但政策操作和舆论导向层面却似乎在全力推进非公有化,以至于在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年知识精英中流行着这样的看法:改革的路径选择是“打左灯”而“向右转”。一些学界人士想靠修改公有制的含义(如“新公有制论”的提法)或社会主义的定义(如“民主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主张)来解决问题,而其结果极有可能进一步模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年知识精英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和认同感更加混乱。
第二,要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竞争力,就必须对西方资产阶级核心价值观和基本信念给予历史的否定和现实的批判。不破不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先进的社会理念总是在斗争中确立的,对一种价值观和社会理念的传播和认同,往往要通过批判对立面来达成。自上世纪初社会主义由社会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国家体制后,西方资产阶级利用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国家体制的否定和抨击,极大地推动了其价值观和社会理念的公众认同,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公众对其制度的共同信念。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西方国家在经济调节和收入分配等方面借鉴了某些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措施,但在基本价值观和基本理念上,它们对以公有制和集体主义、利他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却始终持全面否定和批判的态度,甚至将之称为“通向奴役之路”。在他们那里,从来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兼收并蓄的问题,有的只是彻底否定和批判,这是形成资产阶级核心价值观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资产阶级在政治上高度成熟的表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层面和社会事物操作层面引进了不少西方国家的做法甚至体制,这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是在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层面,却出现了兼收并蓄的主张和做法,有人甚至将此提到思想开放不开放的高度。在这样的氛围下,主流学术文献中已很难看到对以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为核心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和社会理念的指谬。问题的关键在于,许多人实际上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分析框架,将资产阶级的利己观、民主观和自由观当做超历史、超阶级的价值观看待,将其视为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进而提出兼收并蓄的主张,这实际上是悖论。因为,社会主义价值观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为依托的,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也就放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这里根本就不存在社会主义价值观对资产阶级价值观兼收并蓄的问题,而是放弃社会主义价值观,全盘接受资产阶级价值观的问题,这是理论推论和历史演变的必然逻辑。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对青年一代的影响在下降,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主流意识形态对资产阶级核心价值观缺乏理直气壮的否定和批判,反而在某些方面以羞羞答答的形式予以认同。相反,西方资产阶级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批判,“理”虽不直但“气”却很壮,他们在这方面从来没有什么“文化宽容”,这倒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再次,共同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和谐只能在全体社会成员存在共同追求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同时,共同利益也是凝聚共识、缓和并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因素。在马克思的理论逻辑中,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公有制使共同利益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但由于中国将长期处于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而且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也是市场化的,这必然形成利益多元化的格局,经济分化和社会分化机制也必然发挥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理论上不能继续简单地秉持传统公有制理论推导出的共同利益观。在实践上,过去基于大一统公有制的共同利益基础或格局事实上已不复存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构新的共同利益基础和共同利益观。为此,至少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理论认识问题。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市场经济本身不可能自发地生成社会共同利益,而只能带来利益分化甚至利益冲突,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决定的。有人将市场经济下的所谓“共赢”看做是共同利益,这实在是一种误读。因为,所谓“共赢”的基本依据是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孤立的交换行为看,这确实是双方对对方利益的一种承认。但如果从交换的社会条件去考察,则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在雇佣劳动制条件下,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的等价交换在整个社会层面上是不存在“共赢”的,利益对立才是必然的。我们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制,因而,利益对立现象的存在也是必然的。当然,在目前历史阶段,不可能也不应该因为存在利益对立而否定市场经济,但至少应当在理论上敢于承认这种对立的存在,这是解决问题的前提。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不能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切问题都可以用市场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因为,有些问题是市场经济本身与生俱来的,利益对立和利益分化问题就是如此。如果认识到利益对立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性,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在政策操作层面不可能完全消除对立,而只能力争使对立不转化为冲突。当然,利益对立不可能消除,并不等于可以让其无限扩大,也不等于不存在共同利益基础。既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那么在理论上就应当寻求实现以共同利益为主导的社会利益格局。显然,单纯市场化的思路是实现不了这个目标的,体现这种理论寻求的思路,只能从如何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并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中去寻找,而这正是目前的理论研究中最为欠缺,甚至是被边缘化的领域。
第二,是要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使利益分享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这是共同利益的规范表述)的宏大叙述如何被全体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认同,这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从理论本源上看,“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宏大叙述是以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为前提的,在过去的实践中,则以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为实现机制(在全社会统一配置资源并分配社会财富)。可是,目前传统的大一统公有制已经破局,市场分化机制已造成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高度分化,于是,“根本利益一致”的宏大叙述需要新的理论依据和新的实现机制。如果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那么,理论依据就只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并以公有制为最终历史方向。在这一点上含糊其词,“根本利益一致”就是不可推论的,从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不可推论的。在实现机制上,就要以公有制为基本依托,建立利益分享机制,让全体人民尤其是弱势阶层通过利益分享感受共同利益之所在。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强调四点:其一,利益分享的理论依据不应是所谓的边际生产力论,这种理论实际上是为社会分化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的。分享机制的理论依据只能是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和历史唯物论。其二,这种利益分享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战后西方国家也实行了极其有限的利益分享。在理论上,这是对市场分化机制的弥补和修正;在实践中,则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社会主义的利益分享不仅是对市场分化机制的弥补和修正,更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其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利益分享的基本制度保证。没有公有制的主导力和控制力,没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基础性作用,不但利益分享的政策手段无法充分运用,甚至建立利益分享机制的政策本身都很难出台。其四,体现共同利益,既要以利益增量的不断增长为物质前提,也不能忽视利益存量分享的公正合理性。不能以扩大利益增量为借口,回避利益存量分配和处置中存在的问题。坦率地讲,目前弱势群体对“根本利益一致”的认同感不强,不仅在于利益增量分享失衡,而且在于利益存量调整中存在极其不公的现象。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不仅需要利益增量的不断增长,也离不开利益增量和存量的共同分享,这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第三,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高层次的社会目标,是由基本制度决定的。由基本制度决定的社会目标,不可能仅通过政策调整达成,这是普遍规律。上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约翰逊曾宣称要“消灭贫困”,把美国建成一个“伟大社会”,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然而,半个世纪过去了,这个目标并未实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决定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只通过政策调整就将美国带入“消灭贫困”的“伟大社会”。同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探索和实践,也离不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一前提。这一点不能忽视,更不能回避。执政党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不仅仅要进行政策设计和操作,更要确保基本制度的稳固,这是最根本的。
责任编辑: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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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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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605(2010)04-0026-06
石冀平(1956-),男,陕西绥德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