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帝肃贪的启示
2010-07-12刘建明
刘建明
公元490年,北魏皇帝孝文帝拓跋宏开始亲政。历史上的北魏,一直实行“班赏群臣将士各有差”的分配办法,即把战争中掳获来的财富和人口,按功劳的大小和品爵的高低进行分配。因此,受游牧掠夺习俗的影响,北魏朝廷从来不给文武百官颁发俸禄。
中国北方统一后,战争日益减少,掠夺和赏赐也相应减少,显然,皇帝有限的赏赐已难以满足官吏奢侈的欲望,再加上官吏又没有俸禄,他们便与地方大族相互勾结,或盗取国家赋税,或对小农进行高利贷盘剥,甚至公开抢夺。这种贪污行为愈演愈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引发统治危机。面对这一严峻现实,孝文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肃贪倡廉。
措施之一就是实行班禄制,即按户征收一定的税收作为官吏的俸禄来源,内外百官按职级高下确定俸禄的等次,所发俸禄均能保障官员们的正常生活。太和八年,孝文帝和其祖母冯太后下诏,每户增调帛三匹、谷二斛九斗,作为百官的俸禄。如果官员再有贪污,就要受到严惩。“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
实行班禄制后,一些贪官污吏相继受到惩处,其中不乏一些宗室贵族。对他们当中那些贪赃枉法者,孝文帝均能大义灭亲,毫不宽容。在受到查处的官员中,就有被献文帝拓跋弘认作舅舅(实际并非舅舅)、“素非廉清,每多受纳”的李洪之。
李洪之是秦州和益州的刺史,他因身为朝廷外戚而极为富贵,在任上既贪财又残暴。实行官员班禄制后,李洪之第一个因贪污受贿而被查办。孝文帝下令给他戴上枷锁,押赴平城,并召集文武百官到场,亲自前去历举他的诸般罪状。不过因为他位居大臣,特许他在家中自杀。此后,地方官员因贪污受贿而被处死的有40多人。那些曾有受贿行为的人全都极为惶恐,贪污受贿的事几乎绝迹了。
班禄制的实施,不仅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百官的俸禄问题,而且增加了北魏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们的贪污行为。
除了实行班禄制之外,孝文帝还通过加强对地方性的临时监察来肃贪。北魏初期,皇帝外出巡行时,很注意考察地方官吏的贪廉行为。如始光四年,太武帝拓跋焘巡行中山,“守宰贪污免者数十人”。太和五年,孝文帝正月南巡,“所经,考察守宰,加以黜陟”。皇帝还经常直接派使者巡察地方,监察纠举贪赃枉法的官吏。孝文帝曾将北魏境内分为东西两道,分遣“东西二道大使”,进行巡察。北魏前期被皇帝派到地方巡察的使者,一般也都是那些正直奉公、敢于弹劾不法权贵的大臣。对在监察过程中已发现的贪官污吏,一般都能依法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轻者免官,重者处死。在孝文帝时,宗室赵郡王元千为司州牧,都督中外诸军事,不仅位高权重,而且极受孝文帝宠信。尽管如此,当他因“贪淫不遵法典”,被御史中尉李彪上奏弹劾后,孝文帝立即召见他,“乃亲数其过,杖之一百,免所居官”。孝文帝太子拓跋恂因违法而被免为庶人,最后也因严重犯法而“赐死”。因此,史载当时“法禁严峻,司察所闻,无不穷纠”。无疑,这种临时性监察被证明是必不可少和行之有效的。
此外,为整顿吏治,肃贪倡廉,孝文帝还加强了对官吏的考核。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完毕就加以黜陟。考核的内容广泛,重要的是看官吏是否廉洁奉公,百姓能否安居乐业,所辖地区是否耕地垦殖,人口是否增加等。考核制度也是保证官吏廉洁的一项重要措施。
实践证明,北魏孝文帝所采取的一系列肃贪措施,成效是显著的。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孝文帝的肃贪,至少给我们以下四点启示:一是“廉”是需要用薪俸来养的,养廉是肃贪的前提,非养廉不足以固本,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提出厚俸养廉的观念,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二是肃贪要严,要动真格、下狠心,既要打“苍蝇”,也要打“老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反腐巡察制度,切实加强对官员的监察,让其不能贪也不敢贪;四是要加大对官员的考核力度,以实绩论英雄,真正让那些贪官污吏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