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咖啡与286万美元
2010-07-05孙泠
孙泠
1992年2月,79岁的美国老太太斯黛拉·莉柏克搭乘外孙驾驶的轿车,途经当地一家麦当劳快餐店时,通过“驾车销售窗口”买了一杯咖啡,售价49美分。轿车驶离餐馆后,莉柏克需要往咖啡里添加奶精和白糖,她的外孙便停住了车。莉柏克坐在前座乘客位置上,她把杯子放在双膝之间,左手拿着奶粉袋和糖袋,右手试图打开杯盖,没料想一不小心,整杯滚烫的咖啡都泼洒在她的两腿之间,导致大腿内侧等处严重烫伤,其中“三度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6%。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只要举证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害,往往都可以胜诉。麦当劳公司是快餐店的拥有者,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对顾客提供保护;如果咖啡温度过高,而且没有事先警告,致使顾客遭受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顾客有权起诉赔偿。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轻率的”和“恶意的”,那么原告在赢得官司之后,不仅会得到实际损害赔偿来偿还医药费、误工的薪酬等,而且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巨额惩罚性赔偿。
麦当劳在法庭上辩解说,咖啡温度的设置是根据咖啡专家的建议,为了提取咖啡的迷人香味,以96℃的热水冲泡调和时口味最好,在82℃~86℃饮用时口感最佳、味道醇香。麦当劳每年售出10亿杯咖啡,在全球快餐业名列榜首,这恰恰说明消费者喜欢麦当劳的咖啡。
律师轻易就抓住了破绽,出其不意地追问一句:“贵公司除了咨询咖啡专家的‘高温建议之外,是否从顾客人身安全的角度着想,咨询过烫伤专家的专业意见?”麦当劳只好回答:“没有咨询过。”
对麦当劳更为不利的是,它一方面出售“高温咖啡”,一方面却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没有在咖啡杯的醒目之处,以法律术语“警告”(Warning)“高温热饮,小心烫伤”,仅以极小字体“提醒”(Reminder)顾客注意。从法律角度看,这是显而易见的疏忽大意,更是后患无穷的硬伤漏洞,导致了追悔莫及的致命失误。
最后,陪審团一致判决,麦当劳出售的咖啡温度过高,在产品安全问题上,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了重大伤害,因此,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偿付原告16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接着,陪审团的判决涉及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经闭门讨论,陪审团判定,除了“补偿性赔偿”之外,被告应偿付原告27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这样,一杯售价49美分的咖啡,最终造成了麦当劳公司286万美元的巨额责任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因麦当劳咖啡烫伤事故发生在轿车内,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意外伤害事件,全球汽车厂商在车座旁边设计了安全放置饮料杯的特别位置,减少了不慎泼洒热饮的可能性。
可能有人认为,一个不足挂齿的咖啡烫伤案,竟然索赔数百万美元巨款,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违背了常理世情?
其实,这恰恰是美国法律的高明之处。在通常情况下,的确应当遵循小过失小惩罚、大过失大惩罚的民法原则。可是,美国有3亿消费者,即使其中的1/100人遭受大公司的恶意欺负,或因遭受侵权和欺诈造成经济和精神损害,从而被迫耗费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或“打假”,也将是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的巨大浪费。因此,只有把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企业罚得倾家荡产、让他们追悔莫及,使受害的消费者得到超值赔偿,才能真正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卓有成效地打击恶意侵权和商业欺诈。
只有从严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诚实经营,才能最终形成井然有序和善待消费者的良好的市场环境。乍看之下,“惩罚性赔偿”违背了常理世情;然而冷静思考后,会发现这其实是高度法律智慧的体现。
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超级跨国公司的实力越强大,往往越不敢恃强凌弱、蛮横霸道,更不敢肆无忌惮地把利润置于公众利益之上,反而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除了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在产品质量和顾客服务方面,不得不视普通消费者为上帝,成为肩负社会责任、遵奉商业规范的道德楷模。
(文燕摘自《互联网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