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0-06-29张志敏刘磊
张志敏 刘 磊
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学中的概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关注的重要课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近几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每年以超过两位数的百分比递增,平均达到12%,形势十分严峻。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以辖区近三年未成人犯罪处理情况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某县检察院2005年至2007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涉及犯罪嫌疑人50人,其中2005年涉及10人,2006年涉及18人,2007年涉及22人。近三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以抢劫和故意伤害为主,二者占到未成年人犯罪的95%以上。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暴力犯罪突出,着重表现为抢劫、故意伤害案件数量较多。2.侵犯财型犯罪居高不下,集中表现为抢劫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多。3.未成年人犯罪结伙作案居多,甚至出现多次作案,流窜作案。4.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显著特点——偶发性和多发性。未成年人年少气盛,有时因为一件小事发生摩擦斗殴,甚至引发恶性案事件。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情况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情况上述案件中作不起诉处理的占33%,判处缓刑的占39.4%,判处实刑的占13.7%。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存在以下三个缺点:第一,缓刑使用过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审判机关没有完全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即本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情节、后果等。在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除少数因作案次数多,没有判缓刑外,不论是否投案自首,几乎都判缓刑。2005年至2007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罪判决34件68人,其中判处缓刑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有罪判决总数的56%。第二,宽严尺度把握不好,社会效果不好。通过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没有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该县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没有明显的下降,而且还呈上升趋势。2005年10人,2006年18人,2007年22人,并且在判刑后重新犯罪现象也十分突出。第三,附加罚金过多。对未成年人判处罚金往往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未成年人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无直接收入来源,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罚金往往由监护人缴纳,不仅不能实现剥夺其犯罪资本的刑罚目的,相反形成以钱赎罪的印象,达不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之效果。
二、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在办理过程中经常出现思想上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实际处理上的不统一,不是失之于宽,就是失之于严,未能很好地把握恰当的尺度。其一,在贯彻落实从严打击时,往往我们没有很好的贯彻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方针,有时会失之偏颇,过于强调打击而忽视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这样一来,就不免会扩大打击面,容易“入罪”,让人感到法律是冷酷无情的。其二,过于注重轻缓刑事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作用,略显夸大。如果一味地“轻缓”宽大,就容易“出罪”,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就会让未成年人产生意外逃脱的侥幸,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可以“亵玩”于股掌之间,这无疑在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这些误区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在每个办案人员的认识、理念以及解释相关法条上的不一致;二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依据的既有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又有“严打”方针和“轻缓”政策,在具体运用时有时显得无所适从,由此难免产生处理上的偏差。由此可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定要把握好尺度,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刻把握刑事案件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才是准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唯一有效途径。
三、宽严相济,依法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什么是宽严相济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中“宽大”,其确切含义是指轻缓,在刑事法中,轻缓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立法与司法中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以及法律上的各种从宽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是指严格或者严厉,严格意指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这也就是立法与司法上的犯罪化与刑罚化;严厉主要是指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判处较重刑罚,应该重而重,罪刑相适应,不是指不该重而重与刑罚过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济”,是指协调与结合这样的含义。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要在宽与严之间进行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换言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宽严失当。这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提法,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重视的正确方法论。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要求
1.要体现适度轻缓处理的一面。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认真贯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论重罪还是轻罪,都要体现适度轻缓处理的一面,这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下转第373页)(上接第370页)告人的权利,体现对其特殊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符合国际法精神。当然,适度轻缓处理不是无限从宽,不是法外施恩,而应当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当宽则宽,适度从宽,严格执法。2.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在适度从宽的同时,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严同样要于法有据,该严则严,而不是无限从重、无限加重,从严是相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犯罪的处理而言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与同样情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相比,则仍然要体现从宽。3.要掌握好“宽”与“严”之间的尺度。这个“度”不好掌握和在实际中运用,事实上这个“度”就是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为标准,我们在掌握和运用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时候,“宽”的度和“严”的度二者均不能超越这些法律法规的范围。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具体做法
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不断的加大适用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两部法律中都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作为检察机关而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始终坚持把握好和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是要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实行全面的品行全面调查制度,要注意调查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入手,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身体状况、身心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诸多方面的情况。然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符合不捕和不诉的条件,就要坚持不逮捕和不起诉,但因确实要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改表现以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等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二是要坚持“人性化办案”的方式,从加强办案的实效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上要采取专案专审制度,如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责小组等有效形式。在讯问中,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视情况采取面对面或者其他谈心的方式进行,注意语言技巧,尽量用平和、亲切的口吻,以消除其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其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引导其全面彻底地交代事实。在审查案件中,对本人有悔改表现又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给未成年犯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在起诉书、不起诉书文本中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款,并在附页上附上“检察鉴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充分进行法制教育。在庭审时,充分发挥公诉意见书的教育功能,全面剖析导致该未成年犯的思想根源、家庭原因及社会原因,提醒、警示其本人、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在今后生活、教育、管理中应吸取的教训。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公诉人要充分阐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特别是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有条件适用缓刑、管制的未成年人,尽量避免使用监禁刑。三是要从跟踪回访帮教工作上做好延伸帮教工作。对于不起诉、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失足少年帮教档案,积极协同有关单位,及时建立由家长及学校、基层群众组织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的监督管理帮教小组,与其监护人签订帮教联系卡,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帮教活动,及时发现不良苗头并采取措施纠正,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
总之,正确掌握好、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能够适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的原则,保护人民,维护人权,能够收到良好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并促进检察机关的实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