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司法改革之反思
2010-06-29冯磊
冯 磊
一、民事司法改革之原因剖析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与世界性的司法危机相适应,日本一直在不遗余力地进行着司法改革,民事司法改革也是其中的一项。作为此次改革的最终成果,1998年1月1日,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生效。此次民事司法改革的原因有如下诸点:
首先,时代背景的变迁是重要的原因。在二战之后,随着日本经济和社会的逐步变迁,民事纠纷很快变得多层次化和多样化。工业化进程也使法院处理的案件更富有对抗性、更复杂、更技术化,比如环境污染案件、烟草买卖的案件、产品责任案件、消费者诉讼等。总之,社会经济的变更需要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
其次,诉讼成本过高已经成为民事司法的痼疾。诉讼的高成本使争议较小和资源匮乏的人群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其权利,缓慢的诉讼进程也使商界对法院的利用丧失信心。这种法院的机能失调使得人们付诸其他的解决方式,比如寻求黑社会组织的协助,或进行敲诈勒索,这种解决办法既无奈又有悖法律。
再次,分散的改革要求统一。在改进民事司法的实践中,法官和执业律师有某些自发的努力,但是由于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富有传统意义上的对立,使得以前的部分改革进展缓慢。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没有必要改变现状,因为:1.他们认为诉讼的延迟是为了某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商业性被告。2.日本的法律人士乐于在法律服务方面享有垄断地位。但这种借口难以立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改革的推进,统一改革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民事司法改革的成绩
新法颁布至今已超过10年了,因此我们可以暂时地评价一下民事司法改革的影响。
(一)争点整理和案件整理
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在争点和案件整理中的合作性和协调性被新法提高了,法律职员被给予管理案件上的权威。他们设定审理进程时刻表,进行准备调查,分类检索出争点。由于在某些地区法院法律职员的地位被提到案件决策者的高度,有时法官在关于案件的正确调解方面亦征求法律职员的意见。而这种地位提高的最明显标志就是在“口头辩论准备程序”中的表现。
新法的182条鼓励证据询问的整体性和集中性。过去,日本的民事案件曾经每隔4-6星期被处理一部分,这种分散和间断的过程由于无效率而饱受抨击。新的口头辩论准备程序改进了争点和案件整理过程,法官现在能进行更有序和成功的证据询问。一位法官报告说,在受理立案到证据询问之间的期间被延长了,但是整个时效期间(立案到结案之间的期间)被缩短了。在一份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对其成员的调查中,许多律师(63%)评价集中的证据询问使诉讼更短、更有效、更易为诉讼方理解、更准确。然而,也有不为少数的律师(34%)抱怨说集中询问制迫使律师更小心和努力的工作和准备。通过东京律师的一份调查卷,超过50%的律师说在新法生效后,民事诉讼进行的更快了。总之,新法正在逐渐地发挥作用。
(二)证据收集程序
美国的影响最明显的就是在证据收集上。然而,关于当事人照会(第223条)的使用的评价是复杂的。笔者认为,当事人照会制度有明显的模仿美国的“发现(discovery)”程序的痕迹,这一模仿未必是成功的。因发现程序与完善的律师制度相联系,同时与美国的法文化背景,如权利观念相联系,认为发掘与争议有关的事实是私人的责任而非法院的责任,“有着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和作为权威性文化社会(尊崇权威管理)的日本,观念的转变是颇为困难的。”当然,日本司法改革的内容正是要改变这种文化和传统,但却未经合理论证,其进行不得不由人质疑。许多律师主张让法官来使对方当事人阐明其主张,他们建议法官可以依职权发答辩令。因为不回答质问的行为不能被制裁,只有法官的要求会促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提交正在被寻求的证据。但是诉讼效率的提高是不容质疑的。
(三)小额程序
小额程序看起来正变得普遍,1998年在小额程序中新立案的案件有8348件(120位被告提出立案异议,占1.4%)。在1999年有10027件(183位被告提出立案异议,占1.8%),2000年有11128件(202位被告提出异议,占1.8%)。然而,在普通市民中,对新程序的认识和自愿利用程度并不高。笔者认为,民众不运用小额程序的理由有如下几点:1.由于不能区分小额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人们习惯性的认为诉讼是缓慢、昂贵、困难的,并且是带有强制性和压力的。这一情形随着对小额诉讼的了解而变得越来越少。2.小额诉讼在诉讼成本上依然有些昂贵。法院仅在工作日开放,人们不得不腾出时间前往。失去的收入也许比标的额大。3.在小额程序中无需请律师代理。大部分的律师对小额程序的支持并不热情。小额程序使律师丧失了法律服务的垄断地位,同时为律师助理的使用创造了机会,某种程度上,律师想要代理简单而大量的小额案件,必须依赖助理。4.执行仍然存在问题。媒体正全力介绍小额程序的使用,律师联合会也赞成这一新程序的适用。日本联合司法公证人协会已经宣称愿意协助人们了解这一程序,开展对小额程序使用的免费指导(这被律师视为无法律授权的行为)。法院也印发了一些宣传手册进行此程序的宣传。
三、关于此次改革的缺陷透视
不可否认,此次民事司法改革对于诉讼效率的提高有极大的功用。关于这一点,日本学者引以为豪。但是,正如一切事物一样,本次改革决不是完美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其缺陷是很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论证过于草率
首先,起草者没有系统化地收集关于民事诉讼现实的经验数据,也没有关于诉讼如何之慢的经验研究,即人们为什么好像在回避诉讼,特别是探究民事法院的程序有什么问题。换句话说,改革基于推断和印象,几乎没有人以严格的社会科学的规范论证此类问题。
其次,每一案件都有许多替代性程序在起草草案中被考虑到(例如通过标的额限制而不是由最高法院的自由裁量限制上诉),但是,这些方案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实践检验。
再次,人们普遍认为在民事诉讼审议委员会中没有社会学家加入,这使得被法务省官员通过比较法研究、推断得出的观点缺乏使方案更成功的有效数据。
(二)解决方案的选择性选取
日本有引入司法制度的传统(二战后对欧美制度的引入),这种传统决定了法学家条件反射性地引入外国法律,法学理论,判例学说等,但却未经对日本社会的经验性调查。改革进程也被这种传统所影响。无论当前法律没能救济的问题何时出现,起草者们(法务省及其审议委员会)立即开始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寻找答案,除非类似的观点在欧美学者处发现,日本本土提出的原始方案不会受到重视,因此方案的选择范围有限。
(三)民众对官僚机构的主导地位不满
众所周知,在日本大多数颁行的法律由法务省起草,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法典的起草略显民主。因为有法官和律师包含其中。然而,日本法官基本是官僚性和精英性的法官,常常会调动到法务省成为官员。任何审议委员会的日程表都被法务省定好了,甚至当他们收集关于草案的观点和评论时都是如此,在应答者上的选择性亦不能否认。罕见的例外也许是司法改革审议委员会(这一委员会成立于1999年六月。委员会在Ikuo Sugawara 教授的协助下对诉讼人进行了系统的经验性的调查,这也许是首次一个审议委员会在司法改革中使用社会学的科学方法进行研究。调查结果公布在委员会的网站。)他们的日程没有被法务省详细的提前指明,由十三个成员自定日程。
(四)审议委员会成员的选择性产生的排外
与法务省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是审议委员会在起草法律时的通常地位。该委员会由官员,各利益阶层的代表(商业界和消费者)以及学者构成。学者被认为代表了普遍公众的公平、中立和客观利益。然而,实际上为了适应起主导作用的官僚的意见,学者群体的选任也经过了认真的筛选。审议委员会的产生并没有纠正民主的结构性缺失。也就是说,过多的代表了优势资源方而未充分代表弱势群体。事实上,民事诉讼的改革主要由“法律内部人士(legal insiders)”操作,包括法院的法官,执业律师,官员和一些法学家。关于此次民事诉讼改革颇有争议的一项就是弱势群体(比如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受伤的消费者、医疗事故的受害人等)在诉讼中的权益被削弱了,因为其通常缺乏证据和专业的知识。虽然,双方的证据收集能力在改革中都被加强了,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并不够均衡。
四、针对缺陷的措施
日本在2001年6月12日颁布了《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系统的进一步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围绕司法制度改革的三大支柱——满足国民需要的司法制度,支撑司法制度的法曹,建立国民参加诉讼程序的制度,提出了“构筑便于国民利用,易为国民理解,易于求助的司法,扩充国民的诉权,同时能够将更公正、适当、迅速审理,能够实效解决案件的制度;培养不仅具有高度专业知识,而且具有深厚的知识修养和良知,在此基础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活跃在社会各个领域的基础宽厚的法曹;国民通过对某些诉讼程序以及各种司法活动的参与,加深对司法的理解,并支持司法。”等改革目标,究其深层,我们不难展望出日本改革的方向就是破除非规范秩序的影响,建立“将法的精神和法治作为本国的血与肉,成为本国的一个组成部分,真正实现日本宪法所确定的,尊重个人和国民主权”的司法制度,其根本是公民从统治客体中摆脱出来,作为自律的,担负其社会责任的统治主体,互相协力投身自由公正社会的构筑。在民事司法方面,确立了继续加强裁判的迅速化、加强专业委员会、专业法院的建构,提高法院的便利性并加强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扩充法曹队伍,增进国民理解等目标,将民事诉讼改革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