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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与贿赂内容

2010-06-29林建玲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6期
关键词:物质性罪刑财物

林建玲 李 炜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国家工作人员甲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融资给乙,致使乙非法获利。2006年底,甲以私人名义向乙借车一辆。乙因为做生意需要甲提供融资方便,故一口答应,借给甲一辆价值20万的小轿车。直至2009年6月案发时,该小轿车仍由甲用于上下班。

该案的争议在于甲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小轿车使用,为他人谋取利益,能否认定为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豍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对此,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都没有异议。豎但是关于贿赂的范围却是争论不休,至今没有定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即“财物说”,认为贿赂只应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豏“财物说”中贿赂的范围最小,只包括金钱和物品,不包括其他一切不正当利益。第二种观点是“物质利益说”,认为贿赂不应只限于财物,还包括其他的可以用金钱来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例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权,等等,都可以成为贿赂豐。第三种观点是“利益说”,其范围最广泛,认为贿赂包括财物(货币及实物)和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以及其他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豑,包括一切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不正当利益,即一切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非物质的利益。这三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贿赂内容的界定,是仅限于财物,还是应该有所扩大以及应该扩大到怎样的一个范围。

二、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

(一)罪行法定原则

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从此罪刑法定原则便逐步深入人心。罪刑法定原则不仅是宪法原则,也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刑法的基本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现在一般认为,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豒。民主主义要求像刑法这样直接关系民众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和名誉的重大事务由人民自己决定,即由人民决定什么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虽然让每个民众都参与刑事立法权的行使在理论上是完美的,但是在事实上却是不可能的。关于立法权的行使,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每个人都被认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应该由自己来统治自己,所以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然而这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须通过他人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豓。就是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行使刑事立法权。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都要在事前明确规定。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国民能够根据法律预测到自己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国民要能够根据法律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因此,罪行法定原则必然要求合理解释刑法,不得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罪行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扩大解释。

(二)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也是刑法得以适用的基本途径。根据是否属于刑法文义包含的内容,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是法律所禁止的,而扩大解释则是法律所允许的。

1.类推解释

关于类推解释,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豖。陈兴良教授也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豗。由此可见,类推解释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类推解释的前提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第二,援引法律的事实必须与被援引的法律规定具有相似性;第三,援引该法律对事实的解释超出了法律条文可能具有的含义。类推解释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类推解释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中民主主义精神。类推解释是超出法律条文的内容而适用于类似事件,是补充法律漏洞,形成补充性立法,这与刑法这种关系民众生杀予夺和自由的重要事项必须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立法的民主主义要求相违背。其次,类推解释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中尊重人权主义。类推解释超出法律可能具有的含义来适用于类似事项,将会违反法律的明确性要求,导致国民不能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刑法学理论界中关于贿赂内容的“利益说”,认为贿赂包括能够满足人需要的一切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非物质的利益。笔者认为,将刑法明文规定的贿赂内容即财物解释为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如就业、就学、升职的机会,性服务等,超出了财物可能具有的含义,也是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属于类推解释。

2.扩大解释

法学学者杨仁寿认为,扩大解释,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失之过于狭隘,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义,扩张法文之意义,以期正确适用而言豘。张明楷教授认为,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豙。扩大解释的特点是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范围之内进行解释,不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在此考虑的不是法律工作者预测的可能性,而是考虑一般人,能够根据法律的指引作用,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刑法学理论中关于贿赂内容的“物质性利益说”,认为贿赂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物质性利益。从本质上来说,财物的特征在于其含有财产或者其他物质性利益,金钱、物品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性利益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将财物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没有超出财物可能具有的含义,也就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3.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的区别

文字具有模糊性,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标准具有一定的难度,区别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比较困难。类推解释是罪行法定原则禁止的,而扩大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的,于是区分二者就具有重大意义。对此,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以下学说:一是“国民预测可能说”。该说认为一般人能够根据刑法用语预测到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如果将一般人根据刑法能够预想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如果将一般人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二是“文义最远射程说”。该说认为在文义的最远射程范围之内的是扩大解释,在文义的最远射程范围之外的是类推解释,关键要看文义的最远射程范围。三是具有解释对性的“核心属性说”。该说认为,要看解释是否超出了刑法本身蕴涵的范围。如果解释后新纳入的事项具有所解释的词语在特定刑法规范中的核心属性,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解释后新纳入的事项不具有该词语在特定刑法规范中的核心属性,而彼此之间只有一种近似性,则该事项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这就是类推解释豛。

张明楷教授明确区分了二者:形式上,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之内,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在刑法文义射程之外。从着重点来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则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而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豜

三、贿赂内容的合理界定

在贿赂的三种说法中,“财物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即仅包括金钱和物品;“物质利益说”将贿赂的内容扩大到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物质性利益;“利益说”的范围最广,包括满足人需要的一切利益。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贿赂的内容应该包括物质性利益。主要理由是:

首先,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依照刑法规定来确定。虽然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是在具体认定中,可以将财物扩大理解为金钱、物品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这是扩大解释。扩大解释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没有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扩大解释没有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则是合法的。财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含有财产或其他物质性利益,故金钱、物品和其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性利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但财物与非物质性利益却有质的区别,非物质性利益不具有财产性质,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将财物可以扩大解释为物质性利益,但是不能将财物解释为非物质性利益,将财物解释为包括非物质性利益超出了财物可能具有的含义,属于类推解释,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其次,物质性利益可以用货币衡量,可以通过公正合理的评估测算来计算数额。如劳务的利益,可以按照同等劳务的报酬计算。再如借用小轿车所获取的利益,则可以通过使用年限乘以每年的折旧费来计算,同时应该一并计算代交的保险费、养路费等一系列费用。又如他人代为支付的各种旅游、消费和赞助的费用,以他人付款的数额来计算。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有数额限制,收受物质性利益的数额要是低于法定标准就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小轿车长达两年半,借用小轿车所获利益的数额,可以通过使用年限乘以每年的折旧费来计算。如果借用小轿车的利益用金钱衡量的数额达到了法定条件,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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